原告奈孝輝訴被告開封豫林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奈孝輝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琪、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貞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奈孝輝與開封豫林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222民初647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河南省通許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奈孝輝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依法要求被告歸還原告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0元為基準,按月利率2%,從2014年3月1日計算至本金償還完畢之日,計算時扣除已給付的利息7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3月1日,被告因資金周轉向原告借現金100000元,并約定利息為月利率2%。后原告急需用錢向被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1月1日給付原告利息20000元,于2018年7月26日給付原告利息50000元,本金100000元及下余利息至今未歸還。
被告開封豫林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辯稱,被告于2018年7月26日還了借款50000萬,還的是本金,20000元還的是利息,被告給付原告的商砼款230000元,包括借原告的100000元本金及利息。
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1日,被告開封豫林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向原告奈孝輝借現金100000元,并約定月利率為2%,同時出具借條。被告于2015年1月1日給付原告20000元,原告為被告出具收條,收條載明“今收到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利息貳萬元正(20000)奈孝輝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于2018年7月26日給付原告50000元,原告為被告出具收條,收條載明“今收到豫林公司還借款大寫伍萬元正50000奈孝輝2018年7月26日”。下余本金利息至今未歸還。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借條、收條和法庭筆錄等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被告開封豫林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奈孝輝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從2014年12月1日計算至款項清償完畢之日止,已支付的現金50000元在執行時予以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890元,由被告開封豫林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黃山西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書記員陳懷龍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