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君言訴被告上海寶建(集團)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簡稱“寶建公司”)、袁洪偉、上海景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簡稱“景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后轉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1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沈君言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斌、寶建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姚江、景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范長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袁洪偉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沈君言與上海寶建(集團)有限公司、上海景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滬0120民初6978號
判決日期:2021-02-26
法院: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沈君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袁洪偉、景豐公司對216000元工程款承擔共同支付責任;2,判令被告寶建公司對上述216000元其中的100040.9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判令被告袁洪偉、景豐公司支付原告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216000元為本金、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以216000元本金,從2019年8月19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LPR計付的利息損失;被告寶建公司對其中100040.9元為本金,按上述方法計算的利息損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事實和理由:2014年,被告寶建公司承建位于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農民街XXX號的上海市奉賢區思言小學的教學樓建筑工程,被告袁洪偉以被告景豐公司代理人的身份與被告寶建公司與簽訂了勞務分包合同。2014年3月13日,被告袁洪偉與原告簽訂了《建筑施工勞務承包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被告袁洪偉再將上述分包合同中的泥瓦工的勞務部分轉包給原告。后原告組織泥瓦匠班組按照協議約定進行了施工。2015年9月1日,由被告袁洪偉、案外人被告寶建公司思言小學項目部負責人莊某某簽字、被告寶建公司思言小學項目部蓋章,共同確認尚欠項目的工資款為542404.90元,其中欠原告所在班組農民工工資為293040.90元。當日,被告寶建公司與被告寶建公司項目負責人莊某某簽訂“補充協議”,約定于2016年春節前將所欠勞務工資發放到包括原告在內的各班組長。2016年2月2日,被告袁洪偉向原告出具一張欠條,言明尚欠原告班組農民工工資216000元,并注明于2016年年底前逐漸還清。2017年至今,原告多次催要上述欠款,但被告袁洪偉、寶建公司至今未支付上述農民工工資款,原告已向班組人員墊付了上述勞務工資。原告認為原告系涉案工程的實際勞務提供者,該項目目前已經投入使用,被告寶建公司作為總承包人,被告景豐公司為勞務分包人有義務向實際施工人支付勞務工資,被告袁洪偉向原告出具欠條,也負有向原告支付所欠勞務工資款的義務,故起訴至法院。
被告上海寶建辯稱:寶建公司將涉案部分勞務分包給景豐公司,景豐公司再將勞務分包給本案原告,原告應當與景豐公司結算相關勞務費用,寶建公司已經將相關勞務款項付清,寶建公司和原告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本案原告訴請和被告寶建公司沒有關聯性,不同意原告訴請。
被告袁洪偉書面辯稱:認可原告陳述的事實和訴請,但目前經濟困難,無力支付。
被告景豐公司辯稱:景豐公司與寶建公司未簽訂任何勞務合同,也沒有收到寶建公司的任何款項,是他人冒用景豐公司名義承接工程,之前已向相關機關報案。
經審理查明:2014年,被告寶建公司承建上海市奉賢區思言小學的教學樓建筑工程。2013年12月18日,被告寶建公司下屬的“上海寶建(集團)有限公司思言小學項目部”(甲方,發包方),與“上海景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方)簽訂“施工班(組)勞務承包合同”,約定承包方負責思言小學鋼筋制作和安裝、泥工、木工及內外腳手架的施工任務,該合同尾部“甲方”處蓋有被告寶建公司公章和“張衛明”私章,“乙方”處蓋有“上海景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字樣的公章和被告袁洪偉的簽字。2014年3月13日,被告袁洪偉與原告簽訂《建筑施工勞務承包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由原告負責思言小學工程項目泥工范圍的施工,簽約后,原告組織相關人員進行了施工。2015年9月1日,工程所在項目部與被告袁洪偉確認有關施工班組的工程款,形成“下面班組實際下欠工資單”(以下簡稱“工資單”),被告袁洪偉、案外人莊某某在該工資單簽字,并蓋有“上海寶建(集團)有限公司大型居住社區奉賢區南橋基地思言小學項目部專用章”,該工資單中載明原告班組的工資款項為293040.90元。同日,案外人莊某某作為甲方“上海寶建(集團)有限公司思言小學項目部”的代表簽字、被告袁洪偉為乙方代表簽字、包括原告在內的民工代表9人簽字并捺手印,簽訂了“補充協議”,主要內容為2016年春節前,乙方同意由甲方按上述工資單載明的金額,直接發放給包括原告在內各班組長。2016年2月1日,由被告袁洪偉以承包人身份簽字確認,思言小學工程余款為809914元。同日,被告袁洪偉另行簽字確認委托付款結算清單(以下簡稱“清單”)一份,確認委托案外人“上海榕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各施工班組代付工資、工程款,清單有“沈君言泥工班193000元”、“保溫班專業包承(承包)157000元沈君言收取”內容,在該清單尾部注明“2015.9.1所由莊經理簽字蓋章的抬頭為下面班組實際下欠工資單作廢”的字樣,被告袁洪偉簽字捺手印。2016年2月2日,原告收到注明付款用途為“袁洪偉委托付款:沈君言班組工料款193000元”及注明付款用途為“袁洪偉委托付款:沈君言保溫工料款157000元”二筆共350000元。2016年2月2日,被告袁洪偉向原告出具一張欠條,內容為:“今欠到沈君言在思言小學工地工人工資款216000元,此款在2016年底前逐漸還清。原告認為,被告袁洪偉僅支付了工資單中載明欠款293040.90元中的193000元,尚有100040.9元未支付,因被告寶建公司為涉案工程的發包人、被告景豐公司為勞務分包人,對被告袁洪偉未能支付的款項均負有相應責任,故訴至法院。
另查明,工資單的原件在被告寶建公司處,該工資單最下方注明“此單作廢”,被告袁洪偉簽字捺手印;被告寶建公司未向被告景豐公司支付過工程款。
再查明,被告景豐公司工作人員龐志輝于2015年8月28日向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虹橋派出所報案,主要內容為公司檢查合同網上備案時,發現涉案思言小學工程非被告景豐公司承接,后派人至現場發現被告景豐公司的印章被偽造,被告景豐公司從未授權工地聯系人袁洪偉辦理任何業務
判決結果
一、被告袁洪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沈君言工程款216000元;
二、被告袁洪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沈君言利息損失(以216000元為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以216000元為本金,從2019年8月20日至實際清償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90元,由被告袁洪偉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甘青峰
審判員屠朝輝
人民陪審員金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蔣伊婷
判決日期
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