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允亮與被告金明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明寓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曹允亮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史秀鏞、袁曉,被告金明寓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武林、陳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曹允亮與金明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1329民初254號
判決日期:2021-02-22
法院:臨沭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曹允亮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確認原告與被告自2014年5月至2020年10月存在勞動關系;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補償金43750元;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5747.13元;4.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高溫補貼800元。事實與理由:2014年5月經人介紹到被告處公司工作,從事施工員工作。被告一直未給原告繳納社會保險,原告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6250元。被告存在拖欠部分工資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原告可以依法解除與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現已依法提出解除。另依據《勞動合同法》46、47條的規定,被告應付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43750元,同時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條例》的規定被告應當按照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金明寓公司書面辯稱,1.被答辯人已于2020年9月30日因個人原因離職,被答辯人離職時,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被答辯人曾于2014年5月30日到答辯人處工作,至2018年7月31日,被答辯人因個人原因離職;2018年10月份被答辯人再次到答辯人處應聘,并于2018年11月1日開始上班,被答辯人出生于1957年12月28日,此時已滿60周歲,已超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主體資格,自2018年11月1日被答辯人到答辯人處工作時,與答辯人之間就不可能建立勞動關系,雙方之間存在的只能是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2.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既然并非勞動關系,也就不存在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年休假工資、高溫補貼的情況,被答辯人因個人原因離職,答辯人無需向其支付任何費用。至于2018年7月份之前部分,至今有2年多,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不應予以支持。綜上所述,被答辯人離職時,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答辯人無需向被答辯人支付任何費用,請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曹允亮于2014年5月經人介紹到金明寓公司從事施工員工作,金明寓公司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為曹允亮發放工資。2018年7月31日,曹允亮因身體原因申請辭職,雙方并簽訂了勞動合同解除(終止)證明書,約定雙方解除后無糾紛。2018年10月22日,曹允亮再次到金明寓公司應聘,于2018年11月入職從事施工員工作。2021年1月4日,曹允亮向臨沭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同日,該委以曹允亮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沭勞人仲字(2021)第1號不予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曹允亮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駁回曹允亮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元,由曹允亮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清寒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石曉慧
書記員班彥銀
判決日期
202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