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韓志強因與被申請人史增民、原審被告河北縱橫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縱橫公司)、原審被告河北縱攬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縱攬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人民法院(2016)冀0406民初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冀04民申199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韓志強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振海、被申請人史增民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福生、原審被告縱橫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小平、魏亮,原審被告縱攬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國強到庭參加訴訟
韓志強、史增民勞務合同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冀04民再67號
判決日期:2020-09-21
法院: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韓志強申請再審稱,1.2012年4月,申請人與史增良達成協議,由史增良組織民工在申請人分包的峰峰五礦社區棚戶區改造項目二期二標工程607小區5#6#7#8#9#樓工程工地施工,申請人向史增良支付工程款,由史增良向民工支付工資。申請人未雇傭過任何民工,也未向任何一個民工支付過工資,工程施工完畢后,經結算工程量,工程款總額為1208000元。史增良以申請人拖欠民工工資為由,鼓動民工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申請人向包括史增良在內的十位民工支付拖欠的工資共計362000元。后經申請人查詢財務,發現史增良從申請人處先后共支取工程款160余萬元(有史增良出具的支取憑證),申請人不但沒有拖欠民工工資,而且史增良還從申請人處多支取工程款40余萬元,應予返還。2.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韓志強簽字的工資表”。而客觀事實是:包括被申請人在內的其它九位民工根本就未在申請人承包的工地上干過活,他們連申請人的施工工地在哪里都不清楚,更談不上拖欠他們的所謂民工工資。該工資表完全是史增良所虛構,史增良企圖通過虛假訴訟的手段來達到其向申請人多要工程款的目的。綜上所述,因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且原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惡意偽造,申請人據此向貴院申請再審,懇請貴院查明本案事實,依法撤銷原判決,并改判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史增民辯稱,1.申請人通過總工史增良給民工發放工資。工程完工后,經過雙方驗工對賬,最后申請人在下欠的工資表上簽字,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2.現在已經進入執行程序,并且申請人曾經協助被申請人討要拖欠的工資。請求判決韓志強支付民工工資,縱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縱橫公司在拖欠工資范圍內承擔責任。
縱攬公司辯稱,同意申請人意見,縱攬公司在本案勞動仲裁階段對工資表的真實性提出質疑,并不是被申請人所說的沒有任何一方質疑工資表的真假。
縱橫公司辯稱,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公平得當,應予維持;2.韓志強事實上已認可一審判決,且在自愿協商的基礎上對一審判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3.縱橫公司與韓志強、史增民沒有任何關系。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判決結果
一、撤銷邯鄲市峰峰礦區人民法院(2016)冀0406民初87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邯鄲市峰峰礦區人民法院重審
合議庭
審判長申強
審判員焦小力
審判員鄭佳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劉雯
判決日期
2020-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