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縱橫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縱橫公司)與被告河北中電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電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縱橫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魏亮、田礦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電公司經公告送達,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河北縱橫工程有限公司與河北中電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925民初219號
判決日期:2020-07-01
法院:河北省滄州市鹽山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縱橫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開具的912456.6元增值稅專用發票;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6月1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合同編號為JZ-20170619的產品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鋼材。合同生效后,被告實際提供了總價為1965438.42元的鋼材。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7月26日、8月2日、8月7日、8月8日向被告支付了鋼材款,共計1965438.42元。2017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開具了部分增值稅專用發票合計1052981.82元,剩余的912456.6元增值稅專用發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至今仍未交付。依據產品購銷合同,原告履行了付款義務,被告履行了供貨義務并已實際開具了部分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告對開具發票義務已予以認可。故被告應當依法向原告履行交付剩余912456.6元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義務。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開具,故原告提起訴訟。
原告為證實其主張,提供證據:1.產品購銷合同一份,證明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2.營業執照及授權委托書一份,證實被告主體合法,授權委托合法有效;3.發貨清單24張,證明被告向原告供貨1965438.42元;4.收貨登記表4張,證明原告實際收貨的事實;5.收付款憑證5張,證明原告向被告付鋼材款1965438.42元的事實;6.稅票9張,證實被告已向原告開具1052981.82元增值稅專用發票,尚有912456.6元增值稅發票未開具。
被告中電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6月19日原告縱橫公司與被告中電公司簽訂產品購銷合同一份,被告向原告供應螺旋鋼管555支,合同金額為1938634.44元,備注含稅。合同簽訂后,被告實際供貨螺旋鋼管555支、焊管57支,貨物總價款1965438.42元。原告縱橫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7月26日、8月2日、8月7日、8月8日分五次向被告支付了鋼材款共計1965438.42元。2017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開具了金額共計1052981.82元增值稅專用發票,剩余的912456.6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未開具
判決結果
被告河北中電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為原告河北縱橫工程有限公司開具912456.6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案件受理費12924元,由被告河北中電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掃描下方二維碼自行網上上訴立案及進行其他網上訴訟操作,或者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金榮
審判員盧文嶺
人民陪審員宮海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趙鵬真
書記員齊晶晶
判決日期
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