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莊素霞與被執行人祁勝軍、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鐵銀民二初字第00349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祁勝軍、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莊素霞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祁勝軍、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給付貨款1384592元及違約金415377.6利息的義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執行
莊素霞、祁勝軍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遼1202執恢62號
判決日期:2020-11-18
法院:鐵嶺市銀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祁勝軍、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責令被執行人祁勝軍、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如實申報財產,同時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經網絡查詢,被執行人祁勝軍、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名下有銀行存款,但賬戶余額不足以清償本案債務,本院依法予以凍結并扣劃,被執行人名下無其他銀行存款、網絡銀行存款、證券、收益類保險、金融理財產品、股息紅利可供執行。已查封被執行人名下車輛,暫時不能處置。另外,經現場調查,被執行人無住房公積金、不動產可供執行,向被執行人所居住地周邊群眾調查了解,也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對被執行人住所地、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調查,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的線索。本案現尚未執行到位金額1809728.6元及利息。
本院將上述執行情況及被執行人祁勝軍、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的財產調查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莊素霞,其表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祁勝軍、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的線索且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作出的(2012)鐵銀民二初字第00349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劉軍
審判員閆利劍
審判員于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鄭龍峰
判決日期
2020-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