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睿能太宇(沈陽)源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睿能太宇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川建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8)遼0191民初29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F已審理終結
睿能太宇(沈陽)源技術有限公司、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01民終4680號
判決日期:2020-07-29
法院: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睿能太宇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屬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朱姓工作人員為被上訴人項目部經理,也是本案合同書簽訂時,被上訴人方代表人及貨物接收人。2018年11月27日及29日,該朱姓經理與上訴人通過電話溝通,其明確表示同意支付剩余貨款。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被上訴人已經于2018年11月27日同意履行義務,屬于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故訴訟時效期間應重新開始計算。因此本案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被上訴人應當支付剩余貨款。
被上訴人海川建設公司辯稱: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朱姓人員與我公司無關,不是我公司員工。上訴人給朱姓人員的錄音,其本人沒有到庭,無法核實身份。其陳述內容我公司不清楚。上訴人始終未向我方主張權利,上訴人不能陳述朱姓工作人員的姓名。
睿能太宇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海川建設公司給付貨款147250元;2.判令海川建設公司給付利息26505元;3、判令海川建設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0年8月24日,睿能太宇公司(賣方)與鐵嶺經濟開發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區實驗中學項目部(買方,以下簡稱實驗中學項目部)簽訂《合同書》,約定:1、供貨范圍:睿能太宇公司向鐵嶺第二工程公司實驗中學項目部提供換熱機組,總價387250元;4、交(提)貨方式及貨物驗收:交提貨方式:用戶指定地點車板交貨,鐵嶺市新城區實驗中學不負責產品的卸載,貨物運輸方式采用汽車運輸,買方應在收到貨物后15日內驗收,驗收有問題的應當在收到貨物后20日內向賣方書面提出,否則為驗收合格。5、支付方式及期限:買方應在合同簽訂后2個工作日內向賣方支付總合同額的30%。賣方在收到首期付款后方安排生產,買方在貨到現場后,10月5日前支付總合同額的40%。買方在產品驗收合格后,10月20日前支付總合同額的25%,剩余5%款項為質保金在2012年10月20日前結清,質保期為2個采暖期。睿能太宇公司在合同尾部賣方處加蓋合同專用章,實驗中學項目部在合同尾部買方處加蓋項目部章,并由朱姓工作人員簽名。附件一供貨范圍:產品名稱換熱機組,型號BJC-2.5S1.6/1.0III,1臺,單價(含增值稅)387250元,合計387250元。該價格已含設備的包裝費、調試費、運費及保險費。
2010年10月4日,睿能太宇公司向實驗中學項目部發送板式換熱機組,發貨單上顯示:收貨單位為鐵嶺第二工程公司實驗中學項目部,收貨人朱經理,發貨日期2010年10月4日,貨物名稱:板式換熱機組BJC-2.5S1.6/1.0III,1臺。同日,由實驗中學項目部“李”姓工作人員在收貨人處簽字。
2010年8月27日及2010年11月4日,實驗中學項目部分兩次以現金及支票方式給付睿能太宇公司貨款共計24萬元。
2010年,鐵嶺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鐵嶺新區實驗中學工程,工程內容包括建筑、裝飾裝修、安裝、小市政工程,其就該工程成立項目部。2012年4月11日,鐵嶺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更名為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訴辯主張,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焦點為:1.雙方就涉案換熱機組是否成立買賣合同。2.睿能太宇公司主張貨款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關于第一個焦點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本案中,海川建設公司承包鐵嶺新區實驗中學工程,其工程內容包括建筑、裝飾裝修、安裝、小市政工程,而且就該項目成立了項目部,故睿能太宇公司在與實驗中學項目部簽訂《合同書》時,有理由相信實驗中學項目部在簽訂合同時有代理權,其以實驗中學項目部名義與睿能太宇公司簽訂《合同書》構成表見代理行為,故雙方就涉案換熱機組成立買賣合同關系。
關于第二個焦點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根據《合同書》的約定,涉案貨款(包括5%質保金)應于2012年10月20日前結清,現睿能太宇公司并未舉證其在2012年10月20日起的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內向海川建設公司主張過貨款,也并未舉證存在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即使其于2018年11月向“朱”姓人員催要貨款,也已超出訴訟時效期間。
綜上所述,對睿能太宇(沈陽)能源技術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判決:駁回睿能太宇(沈陽)能源技術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245元,由睿能太宇(沈陽)能源技術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基本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245元,由上訴人睿能太宇(沈陽)源技術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張忠星
審判員關宇寧
審判員李妍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趙琳
書記員閆玉潔
判決日期
20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