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廣州大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大廣)因與被申請人山東省路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路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粵民終3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廣州大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山東省路橋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他民事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3786號
判決日期:2021-10-14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廣州大廣申請再審稱:原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第八項規定的情形,請求再審。理由:(一)案涉雙方已不存在工程款結算糾紛,就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廣州大廣已經依約足額支付案涉工程款,山東路橋也予開具發票確認。1.原審將山東路橋對外自主支付的款項在廣州大廣已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屬認定事實錯誤。2.山東路橋向廣州大廣主張拖欠的工程款沒有事實依據,且其主張欠款數額前后矛盾,不符合常理。(二)本案不構成表見代理,山東路橋不屬于善意相對人,應自行承擔向北京大廣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大廣)支付款項的法律后果。1.廣州大廣對新豐管理處擅自加蓋管理處印章并出具《付款證明》的行為毫不知情,該行為不是廣州大廣的真實意思表示,屬無權代理行為。2.山東路橋對新豐管理處超出正常業務范圍的無權代理行為,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1)本應接收工程款的山東路橋在自身債權未實現的情況下,卻受托向案外人北京大廣轉付款項,該行為極不正常。(2)山東路橋轉賬給北京大廣的行為,不屬于其同廣州大廣的正常交易范疇。不能因為新豐管理處向山東路橋出具付款證明,就斷然認定新豐管理處有權委托山東路橋向北京大廣轉付款項。(3)山東路橋向北京大廣轉賬依據是新豐管理處出具的付款證明,而非賈紹連個人的簽字或授權,該行為不構成合同法規定的表見代理。(三)山東路橋向北京大廣支付的款項系其自行決定支付的款項,與廣州大廣無關。1.山東路橋向北京大廣支付的每筆款項均由山東路橋最先發起,系其自主意思表示,是其自身行為,與廣州大廣無關。2.北京大廣分別于2017年11月17日和2018年2月28日出具《聲明》,確認尚欠山東路橋1.8億元借款暫未歸還。(四)原判決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應當予以再審。案涉28筆轉款的法律關系構建于山東路橋和北京大廣之間,案件處理結果對北京大廣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北京大廣屬于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原審應通知北京大廣參加訴訟。(五)賈紹連及新豐管理處有關人員涉嫌職務侵占罪,本案或有新情況,可能會對案件的結果產生實質影響。(六)原判決直接導致廣州大廣無端蒙受2.3億元的巨額損失,將導致大廣高速面臨極大的安全維穩運營風險。
山東路橋未提交書面意見
判決結果
駁回廣州大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孫祥壯
審判員馮文生
審判員劉少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雷輝
書記員崔佳寧
判決日期
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