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東區晨貴建材經營部(以下簡稱晨貴建材經營部)與被告山東省路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橋集團)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晨貴建材經營部的經營者王境貴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管繼博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路橋集團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河東區晨貴建材經營部與山東省路橋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102民初6532號
判決日期:2021-09-02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晨貴建材經營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路橋集團向晨貴建材經營部支付所欠砂石款98xxxx.56元及利息(以98xxxx.56元為基數,自2019年5月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2.起訴費由路橋集團承擔。庭審中,晨貴建材經營部將第一項訴訟請求中對利息的主張變更為:以98xxxx.56元為基數,自2019年12月25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事實與理由:晨貴建材經營部(乙方)與路橋集團(甲方)于2019年5月簽訂《材料購銷合同》,約定為完成山東省嵐山至羅莊公路項目五合同項目工程,晨貴建材經營部向路橋集團供應不同型號砂、石。雙方約定在供貨期間結算采用固定價格,合同中對于產品型號、質量要求、技術標準、運輸方式及費用負擔、計量方式、驗收標準、結算方式及期限、違約責任等均作了明確約定。合同簽訂后,晨貴建材經營部按約履行了合同。經雙方確認2019年5月-12月期間供應砂、石共計價款29xxxxx.37元,另外,晨貴建材經營部已向路橋集團開具全額發票且路橋集團已簽收。經核算,路橋集團已付款共計19xxxxx.81元,仍欠晨貴建材經營部貨款98xxxx.56元及相應利息。晨貴建材經營部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起訴訟。
路橋集團未到庭,亦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路橋集團山東省嵐山至羅莊公路項目五合同項目經理部一分部(甲方)與晨貴建材經營部(乙方)簽訂《材料購銷合同》兩份,合同編號分別為HWxxxxxxx、HWxxxxxxx,該兩份合同約定:為完成山東省嵐山至羅莊公路項目五合同項目工程施工,晨貴建材經營部向路橋集團供應不同型號的砂、石子,合同總價分別為41xxxx.80元、7xxxxx.81元;計量方式(結算依據)以運至甲方工地,甲方實際驗收合格的數量為準,甲方提供檢斤(過磅)。該兩份合同均未載明簽約日期,晨貴建材經營部主張實際簽約日期為2019年5月。晨貴建材經營部還主張上述兩份合同履行完畢后,雙方又達成了繼續供貨協議,且按照以前簽訂的合同履行,履行完畢后雙方進行了最終結算。
晨貴建材經營部向路橋集團開具增值稅發票七張,發票金額合計為29xxxxx.37元。路橋集團于2019年9月16日、2019年9月27日、2020年1月21日、2021年2月9日分別向晨貴建材經營部付款5xxxxx元、5xxxxx元、7xxxxx元、2xxxxx.81元,合計19xxxxx.81元。
2021年3月25日,晨貴建材經營部向路橋集團山東省嵐山至羅莊公路項目五合同項目經理部出具《對賬單》,載明:我單位與貴單位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累計發生砂石料款29xxxxx.37元,截止2021年3月25日已收到款項為19xxxxx.81元,貴單位尚欠我單位砂石料款98xxxx.56元。路橋集團在該對賬單“信息證明無誤”處加蓋了山東省路橋集團有限公司山東省嵐山至羅莊公路項目五合同項目經理部的印章。
另查明,2021年4月14日,晨貴建材經營部向本院提起訴訟,案件進入訴前調解階段,案號為(2021)魯0102訴前調4671號
判決結果
一、被告山東省路橋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河東區晨貴建材經營部支付砂石料款98xxxx.56元;
二、被告山東省路橋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河東區晨貴建材經營部支付利息損失(以98xxxx.56為基數,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駁回原告河東區晨貴建材經營部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646元,減半收取計6823元,由被告山東省路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梁海鵬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員李錦瑤
判決日期
2021-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