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領某、朝某、趙某訴被告劉某、中冶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冶集團公司)、中冶勘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冶勘安裝公司)、王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領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包某,原告朝某,原告趙某的法定監護人朝某,被告中冶集團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某,被告中冶勘安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被告王某經本院依法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領某、朝某等與劉某、中冶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內2222民初2180號
判決日期:2020-10-07
法院:科爾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領某、朝某、趙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四被告賠償四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合計343587.80元,其中喪葬費33846元;死亡賠償金713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91380元。事實與理由:原告領某系本次交通事故受害人白音倉的父母,原告朝某系受害人白音倉妻子,原告趙某系受害人白音倉之子。被告劉某是本次交通事故鏟車的駕駛人員,中冶集團公司是事故鏟車的工程主建單位。2018年9月22日19時,受害人白音倉駕駛×××號輕型車行駛至111國道1001公里+500米處,與劉某駕駛的內蒙古××旗”施工鏟車歸庫途中相撞,造成白音倉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責任認定為;白音倉負主要責任,劉某承擔次要責任。經交警部門調解,未能達成協議。無奈訴至本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劉某未到庭,提交書面答辯狀辯稱,一、2018年9月22日下午七時左右,我駕駛鏟車在101國道歸庫途中正常行駛時,突然有車撞在我駕駛的鏟車尾部,我立刻停車下車后發現,對方趴在方向盤上,我匆忙撥打110電話報警,又撥打了120電話求助。對死者家屬深表歉意;二、我是事故鏟車的駕駛人員,但我是被告王某的工人,應該由承包人王某賠償,且被告王某至今未支付我的工資。
被告中冶集團公司辯稱,本案中中冶集團不承擔責任,因為庭前我公司將本案被告中冶勘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追加本案被告參加訴訟,中冶和中冶勘建簽訂房建施工合同,已經把這個工程全部交給中冶勘建公司,故我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被告中冶勘安裝公司辯稱,被告中冶交通在本案中不承擔任何責任,基于原告訴訟內容事實與理由中原告主張劉某駕駛車輛,在好腰蘇木相撞與客觀事實不符,該車并不是在施工中造成的事故,同時根據案件事實相關的,中冶勘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與本案中車主王某是雇傭關系,與劉某不存在雇傭關系,因此中冶勘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法律責任,本案賠償義務人應該為劉某和王某。
被告王某未作答辯。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及證據。
經審查認定事實如下,于2018年9月22日17時01分許,白音倉駕駛×××號輕型普通貨車沿國道111線由南向北行駛至國道111線1001公里+500米處時,與前方同方向行駛的由劉某駕駛的鏟車相撞,造成白音倉死亡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于2018年10月30日科右中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巡邏大隊作出第15222212018000024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為:白音倉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負次要責任。
另查明,于2016年5月30日,被告中冶集團公司與被告中冶勘安裝公司簽訂了一份國道111線哈根廟至白音胡碩段公路(二期工程)施工合同書。被告中冶集團公司將自己中標的國道111線哈根廟至白音胡碩段公路(二期工程)的房建工程轉包給了被告中冶勘安裝公司,現該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并已經結算完畢。于2018年6月15日,被告中冶勘安裝公司與被告王某簽訂了一份《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書》,該合同主要內容有“工程名稱:國道111線哈白一級公路房建工程;工程地點:內蒙古興安盟科右中旗,承包內容:場區硬化;承包方式:勞務分包等等內容。被告劉某駕駛的肇事鏟車所有人為被告王某。依據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被告王某與被告劉某系雇傭關系,且事故發生在被告劉某駕駛鏟車入庫途中。
另查明,原告領某、朝某、趙某分別是死者白音倉的母親、妻子、兒子。死者白音倉父親白達林臺已去世。
以上事實,有第15222212018000024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死亡注銷證明,結婚證,戶口本,公安機關詢問筆錄、兩份合同書等證據在卷證實,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王某在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賠付原告領某、朝某、趙某合理損失合計343587.80元;
二、被告劉某、中冶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冶勘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
案件受理費6453元,公告費600元,由被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哈斯其木格
審判員齊蘇美婭
審判員李牡蘭
二0二0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石巖
判決日期
2020-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