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徐國春因與被申請人嚴啟忠、江蘇軒成建設有限公司(下稱軒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射陽縣人民法院(2018)蘇0924民初9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徐國春與嚴啟忠、江蘇軒成建設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蘇09民申92號
判決日期:2020-03-17
法院: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情況
徐國春申請再審稱,一、原審認定的案件事實和法律關系錯誤。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嚴啟忠不構成雇傭關系。被申請人嚴啟忠經他人介紹在2017年正月底后和申請人一起在被申請人軒成公司承建的射陽縣興橋鎮(zhèn)新莊集中居住點建筑工地打工。嚴啟忠事實上是在為軒成公司的承建工程提供勞動。申請人既沒有獨立的建筑資質,也沒有用工資質,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嚴啟忠之間不構成雇傭勞動關系。2.申請人不是適格用工主體。軒成公司是該工程的承包企業(yè),是適格的用人主體單位。而申請人則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也沒有以用工主體身份從事承包活動。3.申請人不是承擔義務的主體。嚴啟忠起訴的被告主體是軒成公司和申請人,原審不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而判決申請人承擔了不應承擔的用工主體義務,顯屬不當。二、被申請人嚴啟忠之傷,不屬于在從事申請人雇傭勞動過程中受到的職業(yè)傷害。事發(fā)當天,嚴啟忠沒有接受申請人作為工地指揮人的工作安排,無法證明其受傷系緣于申請人所安排的工作任務。三、原審程序違法。1.原審開庭前,申請人沒有收到司法鑒定結論。剝奪了申請人的應訴權和答辯權。2.對原告要求軒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原審卻不予支持。而判令不應當擔責的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于法無據(jù)。四、原審的判決結果錯誤。申請人和嚴啟忠一樣,同屬軒成公司的雇傭勞動者,原審無視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將申請人認定為原告的雇主,作出不公平的判決。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失實,適用法律不當,判決結果錯誤。請求本院再審本案
判決結果
駁回徐國春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孫衛(wèi)權
審判員李梅
審判員李志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書記員陳藝梅
判決日期
2020-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