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士華與被告陳敏、宋書兵、胡成東、江蘇軒成建設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軒成公司”)及第三人射陽縣通海鎮村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通海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與(2018)蘇0928民初5548、5550、5552、5553、5554、5555、5556、5557、5558、5559、5560、5561、5562、5563、5564、5566、5567、5569號案件,合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士華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琳、被告陳敏、被告宋書兵、被告胡成東、被告軒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湯明、第三人通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曹陽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士華與陳敏、宋書兵等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蘇0924民初5551號
判決日期:2019-12-13
法院: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陳士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眾被告連帶支付勞務工資2600元,并承擔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軒成公司承包了第三人通海公司關于海通鎮射南村“美麗鄉村”工程建設,軒成公司將該工程分包給陳敏,陳敏又分包給宋書兵、胡成東實際施工。陳士華受雇于宋書兵、胡成東從事勞務,宋書兵、胡成東尾欠工資2600元。根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因軒成公司將工程違法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陳敏,陳敏再次將工程違法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宋書兵、胡成東,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的連帶責任。
陳敏辯稱,陳敏承包了軒成公司的工程后轉包給宋書兵,陳敏與陳士華無勞務關系,請求駁回對陳敏的訴訟請求。
宋書兵辯稱,對陳士華的訴請無異議,但要等拿到工程款才能結算。
胡成東辯稱,對陳士華的訴請無異議,但要等拿到工程款才能結算。
軒成公司辯稱,軒成公司與陳士華之間無勞動關系,也無勞務關系,若其與宋書兵、胡成東存在雇傭關系,應向雇主主張權利,請求駁回對軒成公司的訴訟請求。
通海公司述稱,通海公司將海通鎮射南村“美麗鄉村”建設工程發包給軒成公司建設,并依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款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宋書兵、胡成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陳士華支付勞務工資2600元及利息(以2600元為基數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計算);
二、駁回原告陳士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宋書兵、胡成東承擔(原告陳士華已經預交,被告宋書兵、胡成東直接向原告陳士華返還)。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董士玲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顧明旺
書記員倪士洋
判決日期
2019-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