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吉林省保合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合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吉林鑫佳泰事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佳泰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長春市南關區(qū)人民法院(2018)吉0102民初45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保合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吉林鑫佳泰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吉01民終1807號
判決日期:2019-07-02
法院: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保合公司上訴請求:撤銷長春市南關區(qū)人民法院(2018)吉0102民初4544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鑫佳泰公司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按照雙方約定,并未達到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時間結點,上訴人并不拖欠被上訴人工程款。保合公司與鑫佳泰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簽訂《幕墻工程施工合同(C10號樓二區(qū))》約定工程全部完成后,經甲方、監(jiān)理驗收合格,乙方提交齊全合格的付款申請資料,經甲方審核確認后十個工作日內支付至合同總價款的80%,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乙方向甲方提交合格的竣工驗收資料和竣工結算資料一式四套,甲方對竣工結算資料審核且雙方達成書面結算協議后,甲方在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至結算總價款的95%,同時返還履約保證金。在2016年11月1日上訴人就向各參建單位發(fā)出《關于竣工驗收結算的函》,被上訴人已簽收,證明已經知曉,但是至今上訴人仍未收到被上訴人任何結算資料,故無法為被上訴人辦理竣工結算,且上訴人在建設工程全部完成前一直在向被上訴人賬戶支付工程進度款,工程完成后該工程項目沒有通過竣工驗收,并且因被上訴人原因導致建設工程無法竣工結算,所以并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時間節(jié)點,付款條件為成就。上訴人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事實,合同約定本項目為固定總價,按照合同約定上訴人已將工程款的90%支付完畢,按照合同約定,已經達到付款比例,不存在拖欠款項問題,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支付剩余工程款與事實不符,
鑫佳泰公司二審辯稱:按照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涉案工程為固定總價包干合同,一次性包死,合同總價款為1300萬元,合同中約定固定總價不因任何因素變化而調整,扣掉合同中雙方明確約定的百分之一的總包管理費,雙方應按照約定價款進行結算,上訴人僅于2016年7月8日支付工程款4048671元,及2016年11月4日支付工程款2544300元,支付比例約為百分之五十,因此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鑫佳泰公司一審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幣5757029.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12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直至被告向原告給付全部工程款完畢之日止,截止至起訴之日,已發(fā)生利息人民幣539425.73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履約保證金人民幣390000.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履約保證金的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12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直至被告向原告給付全部工程款完畢之日止,截止至起訴之日,已發(fā)生利息人民幣36542.46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質量保證金人民幣650000.00元;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3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直至被告向原告給付全部質量保證金完畢之日止,截止至起訴之日,已發(fā)生利息人民幣23239元);7.本案的訴訟費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6月24日,原、被告簽訂《幕墻工程施工合同》(C10號樓二區(qū))一份,約定被告吉林省保合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將長春市南關區(qū)幸福鄉(xiāng)紅嘴子村農民住宅安置小區(qū)項目C10樓二區(qū)幕墻工程發(fā)包給原告進行施工。合同約定承包方式為固定總價包干合同,一次性包死。合同總價款為1300萬元。合同的第十四條1.3款工程款(進度款)支付中約定,D)本工程全部工作完成后,經甲方、監(jiān)理驗收合格后,乙方提交齊全合格的付款申請資料,經甲方審核確認后十個工作日內支付至合同總價款的80%;E)本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乙方向甲方提交合格的竣工驗收資料(須經監(jiān)理單位及總包單位審核合格)和竣工結算資料一式四套,甲方對竣工結算資料審核且雙方達成書面結算協議后,甲方在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至結算總價款的95%,同時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F)結算總價款的5%為質量保修金,保修期兩年。在工程質保期滿兩年后無質量爭議的情況下,甲方一次性無息付清。質量保修金支付需以甲方和甲方聘請的物業(yè)公司(如甲方指定)共同對保修工作簽署認可意見為前提。合同價款的調整中2.2款約定,竣工結算:結算總價款=固定總價-未施工項目價款±簽證費用±獎(罰)金額;2.3款約定,結算總價的1%為總包管理配合費,由乙方承擔,包含在乙方固定總價中,在結算時由甲方扣除。另合同對甲、乙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保密條款、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合同附件等條款進行了約定。合同附件1《工程質量保修協議書》約定工程保修金總金額未結算總價的5%,質保期2年,屆滿無質量問題無息返還,質量保修期兩年,以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合格并提供工程質量合格檢測報告之日起計算。2016年10月30日,吉林鑫佳泰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一份,該報告經長春市建設監(jiān)理公司及原告單位分別加蓋簽章,建設單位未加蓋簽章。一審庭審中,吉林鑫佳泰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提交2017年6月29日出具的《日常檢查、巡視、驗收、報驗工作聯系單A表》一份,用于證實當日該單位已完成C10#二區(qū)幕墻安裝的全部工作,該單位上報該項工作聯系單,提請監(jiān)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審查,經監(jiān)理工程師孫可心檢查驗收及審查,出具意見為基本合格;經建設單位工程師邵金龍出具意見為合格。吉林鑫佳泰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提交中國建設銀行單位客戶專用回單四份及吉林增值稅發(fā)票兩份,用于證實2016年6月2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履約保證金390000元;2016年7月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48671元,2016年8月31日,原告向被告開具等額發(fā)票;2016年11月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44300元,2016年12月21日原告向被告開具等額發(fā)票。據此,原告自認已收到被告給付工程款人民幣6592971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幕墻工程施工合同》(C10號樓二區(qū))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且已實際履行,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現原告主張已完成合同項下全部工程,且已經交付被告投入使用,并提供了《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日常檢查、巡視、驗收、報驗工作聯系單A表》等證據予以佐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質證及反駁原告主張,視為放棄自身抗辯權利,故對原告主張已完成合同項下全部工程并交付被告使用的主張,予以確認。關于竣工驗收的時間問題,因《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上建設單位并未加蓋簽章,按照合同約定工程全部工作完成后,經甲方(即建設單位)、監(jiān)理驗收合格,故不能認定原告主張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記載的2016年10月30日為竣工驗收時間;根據原告提供的2017年6月29日《日常檢查、巡視、驗收、報驗工作聯系單A表》記載,該日經監(jiān)理單位、建設單位工程師檢查驗收該工程為合格,故可以認定2017年6月29日為工程的竣工驗收時間。關于原告主張的給付工程款數額及利息問題。合同的第十四條1.3款工程款(進度款)支付E)項約定,本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乙方(即原告)向甲方(即被告)提交合格的竣工驗收資料(須經監(jiān)理單位及總包單位審核合格)和竣工結算資料一式四套,甲方對竣工結算資料審核且雙方達成書面結算協議后,甲方在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至結算總價款的95%,同時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因雙方截止起訴日止并未進行正式結算,故工程款利息以起訴日即2018年12月6日計算為宜。關于工程款的具體數額,結合前述案涉工程三方正式驗收時間以及合同約定的竣工結算方式,應扣除5%的質保金和1%的總包管理配合費,即原告本次訴訟主張工程款的合理數額應計算為1300萬元×94%-6592971元(已付工程款)=5627029元。關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應以5627029元為基數,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關于履約保證金問題。按合同約定履約保證金應于結算協議達成后支付95%部分工程款的同時無息返還,如前所述,履約保證金被告應予返還原告,并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關于質保金問題。合同附件1《工程質量保修協議書》約定質量保修期兩年以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合格并提供工程質量合格檢測報告之日起計算,如前所述,原告提供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缺少建設單位簽章確認,且原告并未提供該日案涉工程已全部交付被告使用的相關證據,故質量保修期應以原告提供的有證據證明的三方驗收工作聯系單記載日期即2017年6月29日起算為宜。合同約定質保期二年,故質保期尚未經過,原告主張被告給付質保金及利息,依法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吉林省保合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吉林鑫佳泰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幣5627029元;二、被告吉林省保合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吉林鑫佳泰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5627029元為基數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三、被告吉林省保合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吉林鑫佳泰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工程履約保證金人民幣390000元;四、被告吉林省保合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吉林鑫佳泰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工程履約保證金的利息(以390000元為基數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五、駁回原告吉林鑫佳泰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1706元,由原告吉林鑫佳泰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負擔5801元、由被告吉林省保合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25905元(原告已墊付)。
本院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相同。另,保合公司二審主張向案外人黃麗波支付的5121329元應作為案涉工程已付工程款,黃麗波為案涉工程實際施工人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3919元,由保合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李迪
審判員張新華
審判員賀銀婷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書記員張維峰
判決日期
2019-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