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長春加利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加利利公司)與被告吉林鑫佳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佳泰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鑫佳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彥新,加利利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邢慶軍、孫德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長春加利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吉林鑫佳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吉01民初1061號
判決日期:2018-05-10
法院: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加利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貴院依法判令鑫佳泰公司按照原有設計圖紙規范要求,對其承建的長春浙江商務廣場外裝飾工程中幕墻系統出現掛霜、結露、滲水等質量缺陷進行修復、更換,達到雙方簽訂的《外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以具有資質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確認為準),并承擔相應的修復、更換所需的全部費用。2.請求貴院依法判令鑫佳泰公司按照原有設計圖紙規范要求,對其承建的長春浙江商務廣場外裝飾工程中幕墻鋼龍骨系統窗臺板未做T型鋼掛件支持(以木板方及碎石塊代替鋼掛件)安全隱患進行修復、更換,達到雙方簽訂的《外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以具有資質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確認為準),并承擔相應的修復、更換所需的全部費用。3.如鑫佳泰公司拒絕履行上述保修責任,應賠償加利利公司另行委托施工單位產生的修復、更換費用人民幣1000萬元(具體修復、更換所需全部費用,以司法鑒定確認的數額為準)。4.本案訴訟費用、鑒定費用、保全費用由鑫佳泰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加利利公司訴鑫佳泰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已在貴院立案審理,鑫佳泰公司承建的長春浙江商務廣場外裝飾工程,已于2016年11月28日通過竣工驗收備案。但加利利公司在實際使用中發現,在冬季幕墻系統均會出現掛霜、結露、滲水現象,另被申請人以木板方及碎石墊撐窗臺板,可能造成石材幕墻變形脫落,存在巨大安全隱患。加利利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鑫佳泰公司送達《保修通知》,組織雙方召開現場勘查分析論證會,鑫佳泰公司以加利利公司在“亮化工程”中,外幕墻石材及鋁單板表面存在大量及大面積鉆孔、防水處理不合格為由,拒絕履行修復義務,現加利利公司依法提出上述訴訟請求內容,望貴院批準為盼。
鑫佳泰公司辯稱:1.案涉工程在辦理竣工驗收前加利利公司即已占有使用,加利利公司再以工程質量提起訴訟,應駁回其訴訟請求。2.加利利公司提供的《檢測意見》及《檢測報告》系其單方委托未經我方同意,不能作為支持其訴訟主張的證據使用。3.加利利公司已經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案涉工程不存在質量缺陷,不需要進行保修,加利利公司的主張不應支持。4.即便案涉工程存在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情況發生,亦應由設計部門對工程質量進行審核以確定是否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5.現加利利公司訴訟請求要求按設計圖紙規范要求對幕墻系統出現的掛霜、結露、滲水等質量問題進行修復更換,對幕墻鋼龍骨系統中窗臺板未做T形鋼掛件支撐進行修復更換,該兩項施工工藝在施工過程中已經過加利利公司確認驗收合格,且在交付加利利公司使用前對幕墻系統進行了淋水試驗,驗收合格。在此之后,加利利公司對幕墻系統進行了大面積燈飾裝修,在幕墻上大面積打孔,加利利公司的行為足以導致幕墻系統出現掛霜、結露、滲水等現象,該問題的產生是加利利公司施工不當造成,無權要求我方承擔相應責任。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加利利公司(甲方)與鑫佳泰公司(乙方)通過招投標方式簽訂《施工合同》一份,約定:鑫佳泰公司承建加利利公司位于長春市二道區自由大路與河堤路交匯處“加利利浙江商務廣場項目外裝飾工程”,鑫佳泰公司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驗收等直至竣工驗收以及維保,工程質量標準為長白山杯(質量標準的評定以現行國家、地方政府以及行業的資料檢驗評定為依據),計價方式為固定綜合單價,暫定總價為25037297元;合同第七章工程施工質量管理第3項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3.1約定: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本合同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36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和甲方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的時間和地點。乙方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監理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乙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監理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合同第十一章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及工程聯系單第5項約定:對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涉及到的隱蔽工程與拆除工程量,乙方應在實施完畢后1日內請監理公司和甲方現場查驗并填報《簽證單》,超過時限甲方有權拒絕確認。合同第十二章約定甲方代表為章仕攀,乙方代表為姜宏,監理單位為吉林正清和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清和公司);合同第二十八章合同價款的支付:(1)乙方每月1日提報上月實際完成形象進度,經過甲方、監理單位驗收合格后,成本部核算,本月15日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的38%,幕墻全部安裝完成,經過甲方、監理單位驗收合格,成本部審核后,兩周內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的48%,附樓幕墻骨架完成支付至合同暫定總價的10%,主樓幕墻骨架完成支付至合同暫定總價的20%,工程竣工經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驗收全部合格,竣工資料交付齊全、正確、有效、手續完備,結算完成并經甲方、監理確認結算總價款后30日內付至結算總價款的93%,剩余7%,5%作為質量保修金,2%作為總包配合費,總包配合費由甲方支付給總包單位。(2)剩余5%作為質量保修金,分兩次退還: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保修一年后退還保修金的50%;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保修二年后退還保修金的50%(每次支付時扣除相應甲方墊付應由乙方承擔的維修費用);附件工程質量保修協議書約定約定: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以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合格,完善整改意見并正式移交甲方,首批業主集中交付入住之日起計算,保修兩年。乙方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施工合同約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圍內工程質量保修責任。凡屬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質量問題或其他缺陷,及由于乙方維修造成業主的相關損失,均屬于乙方保修責任范圍。
2014年7月21日、2014年7月28日,加利利公司與鑫佳泰公司分別就案涉工程簽訂《補充協議》。
鑫佳泰公司依約進入現場進行施工,鑫佳泰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2015年12月13日分別將案涉工程A、B兩區的鑰匙交付加利利公司。
施工過程中玻璃絲綿施工經監理單位和總包單位長春建工新吉潤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吉潤公司)驗收合格。石材骨架焊接隱蔽工程經監理單位和總包單位新吉潤公司驗收合格后進行下道工序施工。玻璃幕墻和石材幕墻安裝施工經監理單位和總包單位新吉潤公司驗收合格,此兩項工程驗收記錄中記載對于“與主體結構連接”及“防火保溫材料”等各驗收項目監理單位驗收記錄均為合格。
2016年4月13日工作聯系單載明“因2016年3月21日驗收約定,在雨天甲方、物業公司及施工單位巡查,檢驗幕墻是否漏水。2016年4月12日下來一整日雨,經甲方、物業公司及施工單位巡查驗收后,無漏水情況,幕墻淋雨實驗合格”,章仕攀在該聯系單上簽字并注明:經檢查未發現因幕墻施工質量問題引起的滲漏水現象。
2014年12月29日B座玻璃幕墻、石材幕墻、鋁單板幕墻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合格,2015年9月30日A座玻璃幕墻、石材幕墻、鋁單板幕墻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合格。2016年8月5日,長春市公安局消防支隊出具《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浙江商務廣場建設工程綜合評定為消防驗收合格。2016年11月28日,長春浙江商務廣場項目整體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總包單位)驗收合格。2017年1月5日,長春浙江商務廣場項目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
2016年8月鑫佳泰公司訴至本院,要求加利利公司立即支付鑫佳泰公司工程款995萬元(暫定,以鑒定結論為準)及利息并承擔訴訟費用。加利利公司在該案件中提起反訴要求鑫佳泰公司支付因工程質量違約所產生的修復、更換等費用及各項違約金,并賠償加利利公司經濟損失合計暫定100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加利利公司在該案件訴訟過程中撤回其提起的反訴,本院依法作出(2016)吉01民初802號民事判決后,加利利公司不服,上訴至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了(2017)吉民終558號民事調解書。
2017年5月加利利公司自行委托了吉林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依據《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LGL102-2003)、《金屬與石材幕墻工程技術規范》(LGL133-2001)、設計圖紙對案涉幕墻進行檢測,結論為:一、消防系統:1.所檢防火封修填充材料與圖紙設計要求規范巖棉不符。2.所檢防火封修襯板厚度不符合圖紙設計規定1.5mm的尺寸要求。二、外墻保溫系統:1.所檢外墻保溫玻璃絲綿與防火封修襯板間、玻璃絲綿間存在明顯間隙。2.所檢外墻玻璃絲綿存在未釘粘現象。三、幕墻鋼龍骨系統:1.所檢幕墻鋼龍骨焊接位置未按圖紙設計要求做防腐處理。2.所檢窗臺未按圖紙設計要求規范固定做T型鋼掛件支撐。四、幕墻鋁型材系統:1.所檢玻璃幕墻受力橫梁截面與圖紙設計要求不服。加利利公司另委托吉林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依據GB/T18601-2009、GB/T21086-2007對案涉外墻裝飾石材幕墻進行檢測,結論為干燥彎曲強度、水飽和彎曲強度單項評定不合格。2017年6月加利利公司委托吉林省建興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對加利利浙江商務廣場項目外墻裝飾施工不符合圖紙設計及規范規定項目拆除更換的費用進行審核,審定工程造價為16658266元。
2017年6月28日加利利公司向鑫佳泰公司發出《保修通知》要求鑫佳泰公司就案涉幕墻公司石材為不合格產品、受力橫梁鋁型材出現扭曲、幕墻系統出現的滲水、掛霜、結露現象進行保修。2017年6月30日鑫佳泰公司向加利利公司發出《保修回復》認可鑫佳泰公司有保修責任和義務,但因各項質量問題未經過雙方實際勘查分析論證,要求加利利公司安排人員雙方進行論證。2017年7月6日加利利公司與鑫佳泰公司召開現場勘查分析論證會。2017年7月10日鑫佳泰公司向加利利公司發出《關于浙江商務廣場項目外裝飾工程相關問題的答復》載明:一、浙江商務廣場項目外裝飾工程已經多方驗收合格,不存在因與設計不符而需要整改內容…貴司在對本項目占有使用及竣工驗收時未提出任何異議,應視為認可使用時及驗收時的現狀,現貴司提出上述與設計不符的問題,不屬于我司整改范圍。三、關于維保事宜,我司制定維保方案如下:1.該樓已經竣工驗收,且業主已經投入使用,為不影響業主正常辦公施工,室外采用電動吊籃施工檢修…檢修內容:(1)室外鋁板、玻璃、石材幕墻膠是否有開裂,若存在,將漏點補耐候硅酮膠。(2)石材、玻璃是否有損壞,若存在,將破損石材及玻璃更換。(3)石材蓋板處個別鋼材焊口發生銹蝕,將該部分蓋板處石材拆開,檢修合格后,重新恢復。2.室內幕墻檢修需建設單位安排專業人員配合,在不影響業主正常使用的情況下,檢修內容:(1)室內開啟扇配件是否松動,是否脫落等,若存在及時修繕。(2)室內玻璃幕墻橫梁膠是否有開裂現象,若存在,將漏點補耐候硅酮膠。
2017年7月18日加利利公司訴至本院要求:1.依法判令鑫佳泰公司立即按照原有設計圖紙規范要求及《檢測報告》確定的施工質量缺陷,予以修復、更換,達到《外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以具有資質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確認為準,并承擔修復、更換所需的全部費用。2.如鑫佳泰公司拒絕履行上述保修責任,應賠償加利利公司另行委托施工單位產生修復、更換費用16658266元(結算報告確認的數額)。3.訴訟費用、鑒定費用、保全費用由鑫佳泰公司承擔。加利利公司主張鑫佳泰公司施工的幕墻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具體如下:
一、消防系統:1.所檢防火封修填充材料與圖紙設計要求規范巖棉不符。2.所檢防火封修襯板厚度不符合圖紙設計規定1.5mm的尺寸要求。
鑫佳泰公司答復:鍍鋅板圖紙JD-16與JD-18就襯板厚度標注不同,地下部分標注1.0mm,層間部分標注1.5mm,經現場甲方及監理同意采用1.0mm厚鍍鋅鋼板施工,按實際發生量結算。填充物系經現場甲方及監理同意采用玻璃絲綿填充。施工完成后經監理及總包單位新吉潤公司驗收。本工程已通過吉林省消防部門驗收符合消防要求,驗收合格,并取得竣工備案證。
二、外墻保溫系統:1.所檢外墻保溫玻璃絲綿與防火封修襯板間、玻璃絲綿間存在明顯間隙。2.所檢外墻玻璃絲綿存在未釘粘現象。
鑫佳泰公司答復:各分項工程質量已經驗收合格。
三、幕墻鋼龍骨系統:1.所檢幕墻鋼龍骨焊接位置未按圖紙設計要求做防腐處理。2.所檢窗臺未按圖紙設計要求規范固定做T型鋼掛件支撐。
鑫佳泰公司答復:防腐處理的問題為個別現象,且該工程屬于隱蔽工程,每個施工立面完成后都由現場監理檢查符合要求后進行下一步施工,能保證整體工程質量,否則監理及甲方代表也不會讓我方進行下一步施工。T型鋼掛件支撐的問題。為了保暖封閉,幕墻玻璃先安裝完畢后安裝的石材蓋板,鋼骨架電焊施工會對幕墻玻璃造成嚴重燙傷,易發生火災,經現場監理業主代表同意后,此處改由木方、石塊在主鋼架上墊撐石材,膠黏施工。
四、幕墻鋁型材系統:所檢玻璃幕墻受力橫梁截面與圖紙設計要求不符。
鑫佳泰公司答復:材料為甲方指定的沈陽“麗格”型材。這個問題和玻璃絲棉的問題相似,材料進場后經過監理同意才進行的施工,并經過了驗收。
五、幕墻工程所用石材經長春市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檢測石材強度不合格。
鑫佳泰公司答復:花崗巖選材是甲方指定的。石材經總包及監理見證下現場取樣檢驗合格,施工后也經過總包及監理驗收。如果真存在工程質量問題,鑫佳泰公司可以在質保期內進行維修。
六、幕墻工程石材內側有嚴重結冰、結霜現象,室內外墻體有嚴重流水現象。
鑫佳泰公司答復:該樓室外“亮化工程”在外幕墻石材及鋁單板表面大量及大面積鉆孔,防水處理不合格,當室內外產生一定溫差時,由于熱交換會使溫度較高一側產生結露、結霧甚至上霜,導致此現象發生。漏水點是在打孔部位漏的,案涉工程打孔是大面積打孔,即使沒有破壞到保溫層,即使只是在石材及鋁單板上打孔,也會產生空氣的熱傳導,會影響封閉性。
加利利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申請將訴訟請求變更為:1.請求貴院依法判令鑫佳泰公司按照原有設計圖紙規范要求,對其承建的長春浙江商務廣場外裝飾工程中幕墻系統出現掛霜、結露、滲水等質量缺陷進行修復、更換,達到雙方簽訂的《外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以具有資質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確認為準),并承擔相應的修復、更換所需的全部費用。2.請求貴院依法判令鑫佳泰公司按照原有設計圖紙規范要求,對其承建的長春浙江商務廣場外裝飾工程中幕墻鋼龍骨系統窗臺板未做T型鋼掛件支撐(以木板方及碎石塊代替鋼掛件)安全隱患進行修復、更換,達到雙方簽訂的《外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以具有資質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確認為準),并承擔相應的修復、更換所需的全部費用。3.如鑫佳泰公司拒絕履行上述保修責任,應賠償加利利公司另行委托施工單位產生的修復、更換費用人民幣1000萬元(具體修復、更換所需全部費用,以司法鑒定確認的數額為準)。4.本案訴訟費用、鑒定費用、保全費用由鑫佳泰公司承擔。撤回其他項訴訟請求。同日詢問筆錄中,對于掛霜、結露形成的原因加利利公司認為是因理石幕墻保溫沒有做好,保溫玻璃絲綿與防火封修存在明顯間隙,保溫玻璃絲綿沒有釘粘。2017年8月22日庭前會議筆錄中,加利利公司亦說明鑫佳泰公司未按設計圖紙及施工規范施工,外墻保溫玻璃絲綿與防火封修襯板間存在明顯間隙,是造成幕墻掛霜、結露的主要原因。
庭審過程中,加利利公司稱:我方兩項訴請的主張都是主張質量缺陷責任,是施工期間的質量缺陷責任,沒有按設計圖紙施工,達不到國家施工驗收規范合格標準。不是質量保修責任。根據竣工備案證上寫明“獲得備案證不免除工程建設參建各方的質量責任”以及《房屋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3條2款規定,工程竣工驗收不免除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責任。鑫佳泰公司認為:工程在未經竣工驗收的情況下加利利公司就已經使用,后其對工程整體的驗收合格,即使不符合合同約定,在滿足國家質量驗收標準前提下也視為加利利公司接收了鑫佳泰公司的施工現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解釋》第13條規定,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
對于掛霜、結露問題產生的原因,加利利公司認為包括以下六點:1.沒有按圖紙要求施工防火封修;2.外墻保溫板未按設計要求進行錨粘施工,膠沒粘,錨釘不夠,造成保溫板和墻體沒有緊密結合;3.窗臺處設計是巖棉填充的部位改成玻璃絲棉填充;4.襯板達不到設計要求的1.5mm厚度;5.整個幕墻骨架部分沒有按設計要求和施工規范規定進行施工,造成幕墻出現變形和裂縫,降低了保溫效果;6.玻璃幕墻鋁合金型材的截面達不到設計要求,造成玻璃幕墻發生變形,降低保溫效果。鑫佳泰公司認為:我方有封修施工的現場簽證單,證明我方進行了封修施工。如果不做防火封修,不會通過消防驗收。加利利公司提出的問題均不成立,玻璃幕墻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體現鋼構架安裝、保溫系統安裝、玻璃幕墻安裝、埋件制作安裝等均符合要求,加利利公司陳述的封修部分體現在玻璃幕墻中,玻璃幕墻、石材幕墻均已驗收合格。加利利公司作出的驗收行為足以證明我方對相應的工程進行了施工,且達到了其要求。掛霜結露是因為加利利公司在石材幕墻及鋁板幕墻上進行了大量的燈飾裝修,對石材幕墻和鋁板幕墻進行打孔,且在樓頂制作安裝了大量廣告牌,破壞了石材幕墻和鋁板幕墻的封閉性,導致掛霜、結露、滲水等現象的產生。
對于窗臺板未按設計及施工規范要求采用鋼構件連接而采用了木板方,碎石塊等進行支撐的問題,加利利公司認為:該施工方式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鋼構件之間的連接方式未按設計及施工規范進行施工,存在結構安全隱患。鑫佳泰公司認為:按照加利利公司要求對玻璃幕墻先行施工封閉后再進行石材幕墻施工。但添加鋼構件需要進行焊接而焊接方式容易導致玻璃幕墻出現熔點,產生質量問題,經現場監理及加利利公司代表同意采取木方墊撐,且該項工程屬于隱蔽工程,在進行下道工序前,監理及加利利公司代表需對隱蔽工程進行了驗收。驗收通過,我方才進行下道工序施工,所以該施工方案是加利利公司認可。
另查明,加利利公司在案涉工程A座石材、B座鋁板上進行打孔施工,安裝燈帶進行樓體亮化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長春加利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21750元,由原告長春加利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81800元,退回原告長春加利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399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郭智
代理審判員賀銀婷
人民陪審員白勇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書記員陳鋼
判決日期
2018-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