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中奎訴被告重慶新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洲公司”)、重慶市榮昌區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城管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黃中奎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汪述洪,被告新洲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元、城管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海、陳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黃中奎與重慶市榮昌區城市管理局、重慶新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渝0153民初1175號
判決日期:2020-12-23
法院:重慶市榮昌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黃中奎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新洲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900496.55元以及資金占用損失(從2019年7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被告城管局在欠付被告新洲公司工程款范圍內對原告承擔連帶支付責任;3.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8年9月5日,被告城管局通過媒介公開發布榮昌縣老城區污水管網及人行道板改造工程(海棠路、寶城路)招標文件。被告新洲公司參與該項目投標并中標該項目。2018年10月26日被告城管局與被告新洲公司簽訂《施工合同書》,合同約定涉案工程榮昌縣老城區污水管網及人行道板改造工程(海棠路、寶城路),還約定了工程范圍、合同價款、工程質量、工程結算等內容。2018年11月13日,原告與被告新洲公司簽訂《風險承包協議》該協議約定了涉案工程榮昌縣老城區污水管網及人行道板改造工程(海棠路、寶城路),還約定了工程內容、工程范圍(以施工合同書明確約定的范圍為準)、工程造價、工程保證金、承包方式及相關取費標準等內容。簽訂協議之前,2018年11月10日,涉案工程開工,原告組織人員、機械、材料等進場施工;2019年5月17日,被告榮昌城管局組織被告新洲公司、監理單位、設計單位等對涉案工程竣工驗收,確認涉案工程驗收合格。2019年5月中下旬,原告以被告新洲公司名義將涉案工程的竣工結算資料、文件、圖紙等全部移交給了被告城管局。2019年6月10日,城管局將本案工程履約保證金退回給被告新洲公司。2019年6月20日,被告城管局與被告新洲公司對涉案工程進行工程造價的核定,明確確定本案工程造價為7042526.82元。被告新洲公司已支付原告6054030.27元,尚欠原告工程款988496.55元,被告新洲公司從原告的工程款中扣除資料保證金78000元,印章保證金10000元,被告新洲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900496.82元。另原告向被告新洲公司繳納的農民工保證金、風險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未退還給原告的相應保證金以及資料保證金、印章保證金,在本案中未起訴。據了解,被告城管局向被告新洲公司已支付工程款6142030.27元,尚欠工程款900496.55元。
被告新洲公司辯稱,一、新洲公司為所訴項目的施工單位,原告黃中奎為新洲公司的內部運營風險承包人,并作為該項目的現場代表,具體負責項目現場的經營和管理,新洲公司與原告之間應當按照簽訂的《風險承包協議》的約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本案所訴項目即榮昌縣老城區污水管網及人行道板改造工程(海棠路、寶城路)(以下簡稱“該項目”)的建設單位即城管局,該項目的施工單位即新洲公司。該項目為市政工程項目,新洲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中標,成為該項目的合法中標方,中標額為7856890元;并于2018年10月26日與城管局簽訂了榮昌縣老城區污水管網及人行道板改造工程(海棠路、寶城路)施工合同書(以下簡稱“施工合同”),簽約合同價為7856890元,施工合同簽訂后新洲公司進場施工。2019年5月17日該項目竣工驗收合格,2019年6月20日,城管局委托重慶開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對該項目出具了結算審核報告書,審定造價為7042526.82元。新洲公司與城管局簽訂的施工合同中明確指定原告為承包方的現場代表,具體管理施工現場。且新洲公司與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簽訂了關于該項目的《風險承包協議》,約定原告對該項目進行具體運營和管理,承擔運營風險,自負盈虧。該項目實際施工過程中,所有大宗材料款、勞務費、設備購買等均由新洲公司對外簽訂合同、進行監管并向材料(設備)供貨商、勞務公司直接支付相關款項。原告訴狀中所陳述的“被告新洲公司已支付原告6054030.27元”也均是通過上述方式由新洲公司對外支付。
二、新洲公司已按照《風險承包協議》的約定履行了相應的付款義務,不應當再承擔任何責任。截止2020年4月29日,該項目累計收到城管局支付的工程款共計6142030.27元,新洲公司已累計對外支付(包括分包工程款、材料費、勞務費、租賃費等各項項目建設費用)共計6054030.27元。該項目新洲公司尚余工程款88000元,分別為資料保證金78000元和印章保證金10000元,但兩項費用均未達到《風險承包協議》約定的支付條件,新洲公司有權不予支付,且原告在訴狀中已明確,資料保證金和印章保證金不在本案中主張。即原告已經支付了所有可以支付的工程款,無義務再支付任何其他款項。此外,按照原告與城管局簽訂的施工合同約定,應按審定價的3%作為質保金,待質保期屆滿后再退還。即便按照原告主張的應按重慶開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明確的審定價7042526.82元計算,還應當扣除211275.8元作為該項目的質保金。因此新洲公司不僅支付了所有可以支付的工程款,還超額支付了款項,再讓新洲公司支付其他款項于法無據。
三、新洲公司并未收到城管局支付的900496.55元的工程款(即原告本案所主張的款項),原告向新洲公司主張該款項缺乏現實條件,新洲公司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首先,新洲公司認為原告作為該項目新洲公司的內部運營風險承包人,應按照《風險承包協議》約定主張該項目款項,而新洲公司已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了所有支付義務,再要求新洲公司支付其他款項,明顯違反了協議約定。其次,無論原告以何種身份向新洲公司主張工程款,均應以建設單位向新洲公司支付的工程款為前提,主張的款項不得超過該項目建設單位向新洲公司所支付的工程款限額;原告向新洲公司主張該款項缺乏現實條件,也超出了建筑工程工程款的應有之義。
四、是否應當以重慶開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明確的審定價7042526.82元作為該項目最終結算價格以人民法院認定為準。重慶市榮昌區審計局(上級審計單位)對該項目進行了審計,審定金額具體未知,但因該審定金額低于重慶開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審定金額,因此原告不認可重慶市榮昌區審計局的審定金額。施工合同約定:“本工程結算最終以相關單位審定金額為準”。根據實踐操作,結算價格通常是以項目所在地審計局的審計結果為準,但施工合同也并未直接明確約定。本案實際的爭議焦點也在于此,而該爭議不得歸責于新洲公司,因此新洲公司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如何認定,新洲公司認為以人民法院的認定為準。但無論以哪一個審計結果為依據,新洲公司均已經按照約定支付已經到期的全部款項,甚至出現超額支付的情況,原告要求新洲公司繼續支付款項的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所述,原告訴請新洲公司承擔支付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且不具有現實條件,無法履行。因此,請求貴院依法駁回原告黃中奎針對新洲公司的訴訟請求,并由其承擔訴訟費。
被告城管局辯稱,一、涉案工程系城管局發包給被告新洲公司承建,雙方于2018年10月26日簽訂了《施工合同》,該合同的相對人系被告新洲公司,并非原告,所以原告與城管局并沒有民事法律關系,城管局不應向原告承擔付款責任。二、根據二被告簽訂的《施工合同》17.3條的約定,明確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即經部門審計后30日內支付結算價款的97%,剩余3%工程款待缺陷責任期屆滿后15個工作日內支付。另合同約定質保期為竣工驗收后24個月。本案涉案工程在2019年5月17日進行了竣工驗收,并于2019年12月20日經重慶市榮昌區審計局審定工程結算價款為6142030.27元。審計結束后,被告城管局按照合同約定已經全額將工程款支付給被告新洲公司,履行了合同的付款義務。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請求貴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新洲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從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等經營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被告城管局是行政機關。
被告擬開展榮昌縣老城區污水管網及人行道板改造工程(海棠路、寶城路)(以下簡稱涉案工程),經公開招投標,被告新洲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以中標價7856890元(暫定金額)成為該工程的中標人。2018年10月24日,原告向被告新洲公司支付中標通知書費53712元,同年10月25日,新洲公司向涉案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支付招標代理費53712元。2018年10月26日,被告城管局(發包人)與被告新洲公司(承包人)簽訂涉案工程《施工合同書》,合同約定新洲公司承建涉案工程,并對工程范圍、合同價款、工程質量、工程結算等內容進行了約定,承包方項目經理為游莉,現場代表為黃中奎,其中“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完成工程量50%后15日內支付合同總價的30%,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5內支付至合同總價的80%,經審計部門審計后30日內支付至結算價款的97%,施工單位30日內交付3%的質量保證金給甲方,甲方于30日內支付至結算價款的100%…質量保證金:經審計單位審計完畢,審定價的3%作為質保金。竣工結算的價格原則:結算總價=中標價±設計變更±工程量計算偏差調整±專業及材料暫估價據實調整±安全文明施工費據實調整±合同約定的其他因素…本工程結算最終以相關單位結算的金額為準。…補充條款:本工程結算最終以相關單位審定的金額為準”。2018年10月31日,原告向被告新洲公司支付涉案工程履約保證金785689元,同日新洲公司向榮昌區財政局支付785689元,備注用途為海棠路、寶城路管網改造履約保證金(區城管局)。
2018年11月13日,原告(乙方)與被告新洲公司(甲方)簽訂涉案工程《風險承包協議》,約定:新洲公司將總承包的涉案工程以風險承包的方式承包給原告,工程造價為7856890元,實際造價以竣工驗收合格后經最終審定的結算金額為基數,甲方按照公司制度和本協議約定扣除乙方應承擔的相關費用后的金額為準。新洲公司按最終審定的工程結算金額(含甲供材料)下浮2%后承包給原告經營和管理。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甲方按國家規定繳納,計入項目成本,甲方在每次進度款中扣減,其余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按2%預收);工程實行全額風險承包,即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乙方對人工、材料、設備、質量、安全等與工程有關的內容承擔管理責任、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工程尾款支付方式為“確認工作內容完成→竣工交驗合格→完成外部結算審計→完成內部結算→除合同約定質量保證金外的尾款(含履約保證金、民工工資保證金等)已收回→確認債權債務已結清后,按甲方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辦理”。后雙方簽訂《工程資料專用章管理、使用協議》、《項目部印章管理責任書》等對工程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項進行補充約定。
涉案工程于2018年11月10日開工,2019年5月17日竣工驗收合格,2019年7月23日取得《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證》。在涉案工程建設期間,被告新洲公司與相關公司簽訂《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水泥物資采購合同》、《碎石物資采購合同》等合同并支付相關合同款項,原告作為新洲公司授權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前述合同中簽字,并在新洲公司內部《付款憑證》中以經辦人名義簽字。施工過程中,新洲公司安排工作人員對涉案工程進行安全、質量檢查,并督促整改。2019年5月24日,被告城管局與案外人重慶開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榮昌分公司(以下簡稱開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開源公司為城管局的涉案工程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用于內部結算審核。2019年6月20日,開源公司出具《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定案表》,確定涉案工程造價為7042526.82元,被告城管局與被告新洲公司蓋章確認。
2019年12月20日,重慶市榮昌區審計局對涉案工程開展結算審計,確認送審結算價款為7042526.82元,審定結算價款為6142030.27元,其中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和處理意見載明“結算辦理不實,多計工程結算價款900496.55元。一是多計機械挖溝槽土石方(含井位開挖)、人工挖溝槽土石方(含井位開挖)、回填方、余方棄置等工程結算價款245639.35元;二是原合同電力排管工程所有工作量,本項目施工單位均未實施,由電力公司自行實施,在施工過程中,電力排管工程的相關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也均未實施,不應計取相應措施費共654857.2元”。
截至2019年12月16日,被告城管局向被告新洲公司支付涉案工程工程款共計6142030.27元;被告新洲公司將收到的上述工程款按照《風險承包協議》等的約定扣除資料保證金78000元、印章保證金10000元等后全額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共計6054030.27元。
庭審中,原告與新洲公司共同確認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新洲公司與城管局稱雙方尚未辦理涉案工程的結算。原告主張與新洲公司系轉包關系,并認為涉案工程結算價款為開源公司出具《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定案表》確定的7042526.82元;被告新洲公司認為與原告系掛靠關系,被告城管局稱在本案中才知曉原告與新洲公司是掛靠關系。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重慶市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書》、《風險承包協議》、《工程資料專用章管理、使用協議》、《項目部印章管理責任書》、《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證》、《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水泥物資采購合同》、《碎石物資采購合同》、《付款憑證》、《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定案表》、《審計報告》等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黃中奎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2806元,減半收取計6403元,由原告黃中奎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鐘明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書記員張琳
判決日期
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