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慶欣材混凝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材混凝土公司)與被告重慶新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洲建筑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欣材混凝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曾國棟,被告新洲建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瓊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重慶欣材混凝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重慶新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渝0105民初18724號
判決日期:2020-09-23
法院: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欣材混凝土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新洲建筑公司立即支付混凝土款3630545.8元及資金占用損失(以3630545.8元為基數,從2018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銀行貸款利率上浮50%計算)。事實和理由: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欣材混凝土公司向新洲建筑公司承建的重慶兩江春城二期8、9號地塊項目供應混凝土17923520.8元,雙方通過簽訂結算總表、對賬單進行往來,新洲建筑公司加蓋技術資料專用章予以確認。現新洲建筑公司已經支付貨款14292975元,尚欠3630545.8元。欣材混凝土公司為維護合法權益,遂提起訴訟。
被告新洲建筑公司辯稱,新洲建筑公司已經支付全部貨款14292975元,不存在欠付貨款情形。即使存在欠付情形,欠付貨款尚未達到支付條件,且雙方沒有辦理最終結算,無法確定欠付貨款金額。新洲建筑公司是依法履行抗辯權,不應支付資金占用損失。新洲建筑公司使用過技術資料專用章,但僅限于在雙方認可的項目上,涉及到結算、對賬等,需要加蓋公章予以確認,且上述簽字人員均不是新洲建筑公司員工。欣材混凝土公司供應的混凝土強度不夠,因質量不合格產生的檢測費用及加固費用應從欠付款項中直接抵扣,綜上,請求依法判決。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欣材混凝土公司向新洲建筑公司承建的位于重慶市江北區的兩江春城二期A組團8#、9#地塊供應混凝土,雙方并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合同履行過程中,欣材混凝土公司持有刻有欣材混凝土公司營銷中心字樣的印章,新洲建筑公司持有刻有新洲建筑公司兩江春城二期A組團(8#9#地塊)工程項目部技術資料專用章字樣的印章。欣材混凝土公司持有并舉示加蓋上述印章的結算總表、對賬單,結算總表的主要格式為:抬頭部分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新洲建筑公司)結算總表,其他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名稱、供應數量、單價、結算金額等,并備注說明:結算單辦理結算時,新洲建筑公司經辦人簽字有效。對賬單的主要格式為:抬頭部分為重慶欣材與河南一建兩江春城項目部對賬單,施工單位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新洲),其他主要內容包括工程名稱、結算截至時間、日期、結算量、金額、已付款、欠款等。欣材混凝土公司經辦人簽字處為杜文強、溫禮文、王國紅,負責人簽字處為薛維克,新洲建筑公司經辦人簽字處為吳天明、蔣勤勤,負責人簽字處為王全慶。
欣材混凝土公司持有并舉示的落款日期為2018年11月5日的對賬單顯示:截至2018年10月25日,欣材混凝土公司供應混凝土價值累計17882450.8元,已收到款項13992975元,下方備注:暫以此金額,待新洲結算后最終清算。欣材混凝土公司持有并舉示的落款日期為2018年11月30日的結算總表顯示:2018年10月26日至11月20日期間,欣材混凝土公司供應混凝土價值41070元。
截至2018年10月25日,新洲建筑公司通過轉賬、委托案外人的方式支付欣材混凝土公司貨款累計13992975元。2019年1月29日,新洲建筑公司轉賬支付欣材混凝土公司貨款300000元
判決結果
被告重慶新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重慶欣材混凝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貨款3630545.8元及資金占用損失(以3630545.8元為基數,從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計算,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50%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883.58元,減半收取計18441.79元,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由被告重慶新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韓玉成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書記員陳姍姍
判決日期
202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