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遼寧渤海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渤海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遼寧昱晟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昱晟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被告(反訴原告)昱晟公司依法提出反訴,現該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渤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陸某、韓洪今,被告(反訴原告)昱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遼寧渤海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與遼寧昱晟商貿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遼1403民初2255號
判決日期:2020-10-26
法院: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渤海公司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18年8月1日簽訂了《遼寧昱晟商貿有限公司PC廠房、機修廠房工程產品購銷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加工制作鋼結構,加工地點為葫蘆島市北港工業園區原告公司院內。該涉案工程完工后經決算合同總價款為1304641.20元。原告己經將涉案標的物交付被告并實際使用,被告至今已付款800000.00元,未付款為504641.20元。根據雙方合同10.1條約定:甲方遲延支付貨款,每逾期一日應向乙方支付的違約金為未付款的千分之一。被告遲延支付貨款額為504641.20元,以此為甚數,從原告供貨完畢次日起(2018年11月28日),初步計算至2019年7月31日,違約金初步合計l24141.69元。原告公司多次與與被告公司協調工程款給付事宜,但均沒有結果,故訴至法院,要求:一、被告給付原告剩余工程款共計504641.20元,并支付違約金124141.69元(從2018年11月28日開始初步計算至2019年7月31曰,最終按實際逾期付款天數進行計算);二、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昱晟公司辯稱,被告并未違約,是原告違約在先,且被告并未收到原告進行結算的結算單,并不知道結算具體金額,故如有欠付工程款,只支付工程款。原告于2018年8月21日給被告發來制作需要的材料清單時,被告已付30萬預付款,截止2018年10月15日,被告共付預付款80萬元,按預算額已達到80%,即使按原告所決算金額,也已達到61%。而原告并未按合同約定工期:2018年9月5日至9月20日前全部送貨至被告現場,原告直至2018年9月26日才開始送貨,直到2018年11月23日才將制作的構件運送完畢,整整逾期了64天,被告按合同約定預付工程款,而原告卻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是原告違約在先,按合同約定應當支付每日5萬元的違約金,被告即使有逾期付款行為,也是在原告違約后采取的自救行為,留置工程款抵償原告應支付的違約金,以減少的被告的損失,故被告未違約,不應支付違約金。
反訴原告昱晟公司反訴稱,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于2018年8月1日簽訂了《遼寧昱晟商貿有限公司PC廠房、機修廠房工程產品購銷合同》(下稱PC廠房合同),合同約定工期:2019年9月5日至9月20日前反訴被告將制作的構件(含制作過程中產生的余料)全部到達反訴原告現場。合同簽訂后,反訴原告按合同約定履行了預付款等義務,但反訴被告直至2018年9月26日才開始送貨,直到2018年11月23日才將制作的構件運送完畢,整整逾期64天。按照雙方簽訂的《PC廠房合同》第10條10.1約定,乙方逾期交貨的,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5萬元違約金。反訴被告行為嚴重違反合同約定,應承擔延遲發貨的違約金320萬元。反訴被告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故訴至法院,要求:一、判決反訴被告支付反訴原告延期供貨違約金320萬元;二、判決反訴被告開具全部工程款金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三、由反訴被告承擔本案的反訴費用。
反訴被告渤海公司辯稱,反訴被告無違約情形,也不應該承擔違約責任,造成反訴被告延遲交貨是反訴原告延遲履行合同約定的在先義務,逾期交付圖紙、中途修改圖紙,逾期交付材料、不支付工程款行為造成的。1、反訴原告逾期交付圖紙、中途修改圖紙,反訴被告不得不停工對修改部分重新制作加工圖,致使工期延長。合同約定2018年8月6日昱晟公司交付渤海公司圖紙,昱晟公司違反合同約定,逾期了六天,于2018年8月12日才將PC廠房鋼結構圖紙交付給反訴被告。9月4日昱晟公司又提供修改圖,對觀光通道部分做了一次大的修改,反訴被告對這部分修改制作加工圖用了兩周的時間,工期必然相應延長。2018年8月3日,昱晟公司將機加廠房圖紙交付給反訴被告,8月28日昱晟公司提供修改圖,渤海公司對這部分修改制作加工圖用了一周的時間,工期相應延長。2、昱晟公司逾期提供材料導致反訴被告無法按期開工生產。根據《合同》規定,昱晟公司應于2018年8月25日前完成全部材料進場義務。但事實上昱晟公司9月25日才完成全部材料進場義務,供料超期了一個月,致使反訴被告無法按期開工生產,工期應當順延。3、昱晟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并拒絕支付剩余工程款,反訴被告不能按期交貨甚至不交貨都不構成違約。根據合同第6條結算與支付第6.3項的約定,昱晟公司應在2018年8月13日按合同預算金額支付反訴被告30%預付款。但昱晟公司2018年8月20日才支付了30萬預付款,不足30%且超期了七天,2018年9月19日支付了30萬進度款,2018年10月15日支付了20萬進度款,此時距合同約定的9月20日完工期已經過去了一個月,剩余504641.20元工程款遲遲不支付。在昱晟公司延遲支付進度款并拒付剩余工程款的情況下,反訴被告不能按期交貨甚至不交貨都不構成違約。反訴被告出于善意,自己融資完成了加工及交貨義務,昱晟公司收貨并實際投入使用后仍拒絕支付剩余工程款,因此違約的是昱晟公司,應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二、雙方違約金數額約定顯失公平。合同12條第12.2項,渤海公司以煜梽公司簽訂的第六套設備支架合同尾款作為此合同的保證金、PC廠房加工制作完成驗收合格后,昱晟公司或煜梽公司將第六套設備支架構件款全部結清。此條約定說明本合同是受脅迫而簽訂,不簽訂這份合同,昱晟公司就不支付第六套設備支架合同尾款。因此渤海公司無奈接受了合同中諸多對渤海公司不利的條款,比如工期短,逾期交貨的違約金過高等。合同第10條第10.1項。昱晟公司逾期支付貨款的,每逾期一日應向渤海公司支付的違約金為未付款的1‰。渤海公司逾期交貨,每逾期一天向昱晟公司支付5萬元違約金,昱晟公司欠付504641.20元至今沒有給付,按合同約定反訴被告違約每日的違約金為5萬元,而昱晟公司違約每日的違約金約為500.00元,該約定顯失公平,權利義務不對等。對反訴被告約定的違約金額度過高,應當向下調整到對等。三、反訴被告向昱晟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條件還未成就,所以反訴被告有權拒絕昱晟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要求。按合同第6條第6.3項約定,昱晟公司向渤海公司支付最終決算總價款的80%后,渤海公司向昱晟公司提供等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到目前為止,渤海公司支付給反訴被告的工程款僅為結算總價款的61.3%,要求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條件尚不具備。昱晟公司開具等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要求沒有事實依據。四、反訴被告首批發貨時間是9月17日,昱晟公司反訴陳述的理由和事實與真實情況不符。綜上所述昱晟公司違約在先,應當自行承擔違約后果,反訴請求應依法駁回。
經審理查明,2018年8月1日,原告(反訴被告)渤海公司作為乙方與作為甲方的被告(反訴原告)昱晟公司簽訂了《遼寧昱晟商貿有限公司PC廠房、機修廠房工程產品購銷合同》,約定:甲方委托乙方制定加工PC構建廠房鋼結構,數量以圖紙核算量為準;由甲方供料(板材、型材、油漆);工期:2018年8月6日甲方交付乙方圖紙;2018年8月13日乙方根據圖紙并提供詳細供料清單;2018年8月20日至8月25日甲方完成材料進場;2018年9月5日至9月20日前乙方制作的構件(含制作過程產生的剩余料)全部到達甲方現場,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甲方原因等工期順延;交貨地點:遼寧煜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PC施工現場;制作地點:乙方院內;甲方應在2018年8月6日前將技術資料及圖紙交付乙方,雙方辦理圖紙的交接簽認手續;乙方于2018年8月13日前完成技術資料及圖紙檢查復核,乙方發現圖紙不符合約定或技術要求不合理,須在本日期前4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當在收到乙方通知書后3日內書面回復;結算:2018年8月13日由乙方按圖紙提供定作物預算金額。定作物交付前甲方在制作現場查驗及檢斤合格后,乙方應及時同甲方辦理結算手續,雙方確定合同結算金額;2018年8月13日,甲方按合同預算金額支付乙方預付款30%;構件完成乙方現場查驗及檢斤合格后出廠前付本工程總量的20%,構件完成進入施工現場達成工程量的一半付本工程總量的30%,最后一車構件進入施工現場前,付本工程量總量的20%,甲方向乙方支付最終結算總價款的80%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違約責任:甲方逾期支付貨款的,每逾期一日應向乙方支付的違約金為未付款的千分之一,乙方逾期交貨,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五萬元違約金;乙方以與煜梽公司的第六套設備支架合同尾款做此合同保證金;合同同時對爭議解決方式、質保期、定作物交付和驗收等內容作了約定。合同簽訂后,被告(反訴原告)昱晟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將機加廠房圖紙交付給原告(反訴被告)渤海公司;于2018年8月12日將PC廠房鋼結構圖紙、觀光通道結構平面布置圖交付給原告(反訴被告)渤海公司;2018年8月15日,原告(反訴被告)渤海公司將PC廠房、機加廠房材料清單發送給被告(反訴原告)昱晟公司;2018年8月20日,被告(反訴原告)昱晟公司將300000.00元PC廠房鋼結構制作預付款300000.00元給付原告(反訴被告)渤海公司;2018年8月21日,原告(反訴被告)渤海公司將PC廠房增加材料清單發送給被告(反訴原告)昱晟公司;2018年8月28日,原告(反訴被告)渤海公司收到機加廠房更改圖紙;2018年9月4日,原告(反訴被告)渤海公司收到觀光通道結構平面布置圖更改圖紙;2018年8月26日至9月25日,被告(反訴原告)昱晟公司陸續向原告(反訴被告)渤海公司供料;2018年9月17日至11月27日,原告(反訴被告)渤海公司陸續向被告(反訴原告)昱晟公司發貨;2018年9月19日,被告(反訴原告)昱晟公司給付原告(反訴被告)渤海公司進度款300000.00元;2018年10月15日,被告(反訴原告)昱晟公司給付原告(反訴被告)渤海公司進度款200000.00元;2019年3月19日,原告(反訴被告)渤海公司出具預制構件車間與機加車間結算單,結算單所示總價為1304641.20元,被告(反訴原告)昱晟公司員工李琨于2019年3月30日在結算單上簽字,錢建銘于2019年4月10日在結算單上簽字。原告(反訴被告)渤海公司稱其已完成全部合同義務。因履行該合同過程中,雙方各執一詞,故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合同、發貨單、結算單、錄音、照片、電子承兌匯票、供料單、PC廠房機修廠房超期明細表、PC廠房鋼結構的原圖與修改圖、機加廠房的原圖與修改圖、計劃請示、審批單、回執、微信截圖、材料明細、遺漏材料等證據佐證,經庭審質證,可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遼寧昱晟商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遼寧渤海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價款504745.20元及違約金(違約金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標準按照未付款數額的日千分之一計算給付);
二、駁回反訴原告遼寧昱晟商貿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錢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90.00元,由被告遼寧昱晟商貿有限公司負擔。反訴費16200.00元,由反訴原告遼寧昱晟商貿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笑言
人民陪審員趙麗芹
人民陪審員李連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劉波
書記員郭麗秋
判決日期
202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