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申請保全人新豐縣松園村順發環保水泥廠申請保全與韶關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羅香可、韶關市生態環境局新豐分局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的(2020)粵0233民初26號之二民事裁定書,對韶關市生態環境局新豐分局應付給韶關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羅香可的工程款在117946元范圍內予以凍結。經執行,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已凍結韶關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韶關市生態環境局新豐分局的工程款117946元,凍結期限一年。至此,新豐縣松園村順發環保水泥廠向本院申請執行的(2020)粵0233民初26號之二民事裁定書已全部保全完畢,本案作結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