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新紀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紀元公司)為與被告中交第三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交三航公司)港口作業糾紛一案,于2019年8月13日訴至嵊泗縣人民法院,該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浙0922民初301號之一民事裁定書,將案件移送本院審理。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同年4月8日,本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新紀元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建平、邱海剛,中交三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秉岳、王勇到庭參加訴訟。庭后,雙方提出庭外和解2個月申請,本院予以準許。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浙江新紀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與中交第三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港口作業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72民初241號
判決日期:2020-10-29
法院:寧波海事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新紀元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中交三航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265158元。事實和理由:2016年4月30日,新紀元公司和中交三航公司簽訂《浙江省嵊泗中心漁港(新港區)二期建設工程設計、采購及施工(EPC)總承包項目北鼎星石場開采合同》(以下簡稱《北鼎星石場開采合同》),約定:新紀元公司承包中交三航公司指定區域北鼎星石場的開采任務及其它附屬工程的爆破,綜合單價為6元/噸,加運費5元/噸,按石料過磅重量結算計量,按月支付工程款,工期自本合同簽訂日期起七天內開始,具體截止日期以甲方通知為準。合同簽訂后,新紀元公司依約組織、實施工程施工所必備的各項工作,根據工程量要求,新紀元公司配備了二臺鉆孔機,四臺挖掘機、十輛運輸車及相應的管理、施工人員,并開始實施工程施工工作。2017年8月12日,因中交三航公司沉箱脫落事件,造成新紀元公司停工,直至10月14日才復工;2018年11月27日至2019年3月8日,因中交三航公司與業主單位糾紛,造成新紀元公司停工。兩起事件共計停工153天(已扣除春節休假日),經新紀元公司計算,造成其人員工資損失1148258元、機械租金損失1116900元,對此,新紀元公司已多次與中交三航公司交涉,但均未取得結果。依據雙方簽訂的《北鼎星石場開采合同》,中交三航公司無故決定停工造成新紀元公司重大經濟損失,故訴至法院。庭審中,新紀元公司明確其根據《合同法》有關過錯責任規定,向中交三航公司主張因其不能正常施工行為給新紀元公司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中交三航公司答辯稱:一、根據合同約定的交易方式和條件,所謂違約停(窩)工及其停(窩)工損失并不存在。根據合同約定,中交三航公司根據施工需要不定期向新紀元公司下達具體施工任務單,新紀元公司應無條件遵照并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這意味著新紀元公司的施工任務(即通過爆破供應石料)是由中交三航公司不定期指派的,中交三航公司即使在一段時間內未下達施工任務也不構成過錯和違約。雙方約定本合同價格為綜合單價,上述單價并已包含施工任務不飽滿造成的人員、機械設備窩工、降效、海浪、臺風雷雨、其他材料價格漲跌等所有影響因素,該固定單價在合同期間不因任何因素(包括物價漲跌、政策性變化等)調整。意味著合同定價已包含活多活少、有活無活等情形,中交三航公司即使在一段時間內下達施工任務而使新紀元公司人員、設備停(窩)工的,也無須向新紀元公司支付停(窩)工費用或損失。基于本案合同并不存在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合同約定的交易方式和條件理應得到尊重和執行,特別是停(窩)工現象在工程施工中司空見慣,而且本案合同所涉采石供石的量和時間取決于前道工程所需,因此雙方才在合同中約定“不定期”及價格保函“停(窩)工”的內容。所以說,根據本合同的交易方式和條件,新紀元公司提出的違約停(窩)工及其停(窩)工損失并不成立。二、中交三航公司以及監理從未向新紀元公司下達停工指令,相關法條規定的停(窩)工損失賠償情形在本案中也未出現。中交三航公司的工作區域是在北鼎星礦山,監理單位是北京中科力爆炸技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力公司)。中交三航公司采石供料的對象是嵊泗中心漁港(新港區)二期碼頭,監理單位是浙江港灣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灣公司)、兩者既有聯系但又區隔明顯。因其他分包單位施工中遇到安全問題,導致港灣公司所監理區域停工整改,但中科力公司所監理的北鼎星礦山并不在內。雖然前端項目的停工,客觀上導致中交三航公司產生窩工,但這在雙方訂立合同時應當已經預見,并體現在諸如“不定期”及價格包含“窩工”等條款上,所以即使存在窩工損失也應由中交三航公司自理。有關停(窩)工損失的法條依據主要見于合同法第283條、第284條以及第八次民商事審判會議紀要第32條、第33條,但上述法條所列的被告過錯情形本案中并不存在,并且因本合同項目的特殊性即并非全程持續施工狀態以及中交三航公司和監理人從未在新紀元公司施工進行中(如中交三航公司已下達任務而新紀元公司正按照下達任務在開采過程中)突然叫停新紀元公司施工,因而通常引起索賠的工程中途停、緩建現象在本案中是不成立的。三、即使存在停(窩)工損失,新紀元公司既未按規定程序索賠,也未采取措施降低損失。依據慣例(即國家示范合同文本和全球通行的菲迪克施工合同條件)和本合同第九條第1款、總承包合同23條規定,新紀元公司應當在索賠事件發生后的28天內向監理人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但本案中新紀元公司沒有進行上述操作,已喪失索賠權。綜上,新紀元公司的訴請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理應予以駁回。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新紀元公司證據二《北鼎星石場開采合同補充協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新紀元公司提供的證據,中交三航公司質證認為:證據一2016年6月《北鼎星石場開采合同》的真實性有異議,中交三航公司未簽署該合同,雙方簽署并執行的是2016年4月30日《北鼎星石場開采合同》。證據三停工賠償函,確認已收到,但中交三航公司未要求新紀元公司停工,且合同約定中交三航公司不定期下達開采任務,本無停工說法,若停工賠償,根據程序,新紀元公司應先向監理提出。證據四停工理賠清單的真實性有異議。證據五工資單的真實性有異議,制作人為徐建軍,屬單方制作。證據六礦山設備租賃合同,甲方為新紀元公司,乙方為徐建軍,而徐建軍系新紀元公司實際負責人。證據七關于敦促推進嵊泗中心漁港(新港區)二期建設工程南港區施工進度的函的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證據八關于自查自糾后全面恢復現場生產的申請、證據九關于施工現場自查自糾情況匯報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該文件針對的并非新紀元公司,新紀元公司工作區域在北鼎星礦山,監理單位系中科力公司,而發生沉箱跌落事故并導致停產自糾的分包項目是在遠離北鼎星島的港區,監理單位系港灣公司,與新紀元公司無直接因果關系。證據十調查筆錄中關于停工問題問答不完整,沉箱跌落和停工自查自糾不是發生在北鼎星礦山。證據十一工作聯系單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與待證內容無關聯性,工作聯系單受文主體非新紀元公司,而是導致沉箱墜落的第三方。證據十二關于開展現場自查自糾專項活動的申請、證據十三關于施工現場自查自糾的報告、證據十四關于自查自糾后全面恢復現場生產的申請的真實性無異議,上述文件顯示停、復工區域監理單位是港灣公司,未提及新紀元公司,2017年8月17日至10月13日暫停施工區域不包括新紀元公司所在的由中科力公司所監理的北鼎星礦山區域。證據十五爆破單位人員資格報審表的真實性無異議,該證據顯示新紀元公司工作區域監理機構是中科力公司,如調整人員須重新按程序報批,報審表中其他文件的形式真實性無異議,但所載人員中僅有一名保管員(徐友華)出現在新紀元公司自制的工資發放名單中,申報材料與實際工作人員不相符,且該保管員亦未出現在新紀元公司提供給中交三航公司的單位職工名單數據中;自2018年8月起,北鼎星炸藥庫移交給嵊泗縣民爆公司,故在2018年8月后新紀元公司不存在保管員等炸藥庫相關費用支出,中科力公司、嵊泗縣港欣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欣公司)知曉相關事宜。證據十六關于增加北鼎星爆破員備案申請報告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因后續人員調整未按既定程序向監理和總包單位即中交三航公司申報,且存在申報人員與實際人員不相符先例,中交三航公司對申報人員是否系實際施工人員存疑。證據十七北鼎星石料礦工程項目部汽車駕駛人員名單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因駕駛員人數明顯多于實際施工人數,新紀元公司自制工資單標明的駕駛員中僅周衛國一人出現在新紀元公司于2020年3月21日上報的防控四聯單中,故中交三航公司對該證據所列持證人員是否系實際施工人員存疑。證據十八現場電腦記錄運輸清單的關聯性有異議,無施工任務不等于停工,且該時間無臺風侵擾。
對中交三航公司提供的證據,新紀元公司質證認為:證據1的2016年4月30日《北鼎星石場開采合同》的真實性無異議,證明內容有異議,僅涉及窩工現象,中交三航公司應對停工承擔責任;案涉合同履行期限33個月,至2019年1月竣工。證據2的2017年8月12日、15日、16日、17日、21日、25日北鼎星車運石料清單的真實性無異議,證明內容有異議,發生在臺風期間,裝貨量很少,一天一船用于抗臺,非正常生產量。證據3的2017年8月23日工作聯系單及其附件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與本案無關聯性,國土局檢查系日常常規行為,發現問題提出整改不會要求停工,不影響施工,若國土局要求停工才是施工方責任。證據4的2017年8月25日監理工地例會會議紀要的真實性不能確認,對會議簽到表中新紀元公司徐建平簽字的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證據5的2016年4月28日《浙江省嵊泗中心漁港(新港區)二期建設工程設計、采購及施工(EPC)總承包合同》的真實性無異議,關聯性有異議。證據6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新紀元公司實際用工與工資發放相吻合且符合監理單位監管要求。證據7防控四聯單,新紀元公司根據施工進度承租車輛并配備駕駛員,駕駛員流動性較大。證據8的2017年臺風專題,在臺風未正式登陸或襲擊嵊泗前,新紀元公司為防臺而裝運少部分石料屬正常事宜。
本院經審查認為,新紀元公司提供的證據一2016年6月《北鼎星石場開采合同》僅有新紀元公司蓋章,中交三航公司對其亦有異議,故不予認定。證據三停工賠償函,中交三航公司確認收到,對真實性予以認定。證據四停工理賠清單僅有新紀元公司蓋章,系單方制作,中交三航公司有異議,不予認定。證據五工資單,僅有人員簽名,無其他證據佐證,中交三航公司有異議,不予認定。證據六礦山設備租賃合同有原件,對真實性予以認定,但無租金支付憑證等佐證,不予認定。證據七關于敦促推進嵊泗中心漁港(新港區)二期建設工程南港區施工進度的函、證據八關于自查自糾后全面恢復現場生產的申請、證據九關于施工現場自查自糾情況匯報、證據十調查筆錄系法院調取的證據,對真實性予以認定,證明目的另作評析。證據十一工作聯系單、證據十二關于開展現場自查自糾專項活動的申請、證據十三關于施工現場自查自糾的報告、證據十四關于自查自糾后全面恢復現場生產的申請、證據十五爆破單位人員資格報審表、證據十六關于增加北鼎星爆破員備案申請報告、證據十七北鼎星石料礦工程項目部汽車駕駛人員名單,中交三航公司對真實性無異議,對真實性予以認定,證明目的另作評析。證據十八現場電腦記錄運輸清單,有裘路凱簽字,對真實性予以認定,證明目的另作評析。
中交三航公司提供的證據1的2016年4月30日《北鼎星石場開采合同》、證據2的2017年8月12日、15日、16日、17日、21日、25日北鼎星車運石料清單、證據3的2017年8月23日工作聯系單及其附件、證據5的2016年4月28日《浙江省嵊泗中心漁港(新港區)二期建設工程設計、采購及施工(EPC)總承包合同》,新紀元公司對真實性無異議,對真實性予以認定,證明目的另作評析。證據4的2017年8月25日監理工地例會會議紀要有原件,對真實性予以認定,證明目的另作評析。證據6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證據7防控四聯單的表面真實性予以認定,證明目的另作評析。證據8的2017年臺風專題系中國天氣臺風網打印件,對真實性予以認定。
根據各方當事人的陳述及本院確認的有效證據,認定下列事實:
2016年4月28日,中交三航公司作為承包人與港欣公司作為發包人簽訂了《浙江省嵊泗中心漁港(新港區)二期建設工程設計、采購及施工(EPC)總承包合同》,約定構成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的范圍包括:本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發包人要求、價格清單、承包人建議、其他合同文件;承包人開工日期為2016年4月28日,工期為33個月;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并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工期不予順延,且承包人無權獲得追加付款;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28天內,向監理人正式遞交索賠通知書……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承包人應按合理時間間隔繼續遞交連續索賠通知書……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的28天內,承包人應向監理人遞交最終索賠通知書……并對相關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
2016年4月30日,中交三航公司作為甲方與新紀元公司作為乙方簽訂《北鼎星石場開采合同》,該協議約定中交三航公司經內部招標決定北鼎星石場石料的開采任務由新紀元公司實行施工。合同第一條乙方工作內容、范圍及要求:1.乙方包工、包料、包質量、包進度、包文明施工,負責甲方指定區域(北鼎星石場)開采任務及其它附屬工程的爆破,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土石方爆破、施工作業范圍內的表土和覆蓋層及軟弱層的剝離、施工作業范圍爆后工作面的清理(料場整治的費用已包含在塊石單價內,不另計價)、北鼎星石場施工作業范圍內臨時道路的修建及圍護、包括開展上述工作的降水、安全圍護等相關措施、北鼎星礦炸藥庫的日常的維護、管理以及相關手續的辦理、北鼎星水、電設施的采購、安裝以及相關手續的辦理。3.甲方根據施工需要不定期給乙方下達具體施工任務單,乙方應無條件遵照任務單要求完成相應工作內容。6.除北鼎星石料場以外,乙方需承擔大毛峰山體開挖以及東港區道路開挖等零星爆破任務等。第二條合同價款:1.本合同價格為綜合單價,價款已涵蓋乙方全部合同責任和義務,綜合單價:單價6元/t(計量按石料過磅重量計算),上述單價包含但不僅限于以下內容:負責施工方案及評估,相關部分的施工報建手續,炸藥庫的維護及管理、施工布孔、鉆孔、爆炸、警戒等爆破相關的所有費用、大塊石料的二次破碎、按規范抽檢試驗、表土及覆蓋層的剝離、場內道路修建及維護、水、電費用以及相關的水電設施建設費用的承擔、山體理坡、礦產資源稅、增值稅和附加、稅金等一切相關費用,并已包含施工任務不飽滿造成的人員、機械設備窩工、降效、海浪、臺風雷雨、其他材料價格漲跌等所有影響因素,該固定單價在合同期間不因任何因素(包括物價漲跌、政策性變化等)調整。3.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否則與本協議工程范圍內有關的任何分項工程細目如果未列入上述項目中,也是本協議工程的附屬義務,其費用已包含在上述綜合單價中,不再另行結算和支付。大毛峰山體開挖以及東港區道路開挖等零星爆破任務,單價6元/t(按山體測量方計算,單位換算:1方=2t)。第三條工程計量及工程款支付:1.乙方完成的所有工程量均按石料過磅重量結算計量。均以乙方實際完成裝船出運,經甲方和本工程業主、監理驗收合格,且甲方確認符合本合同計量程序的工程量才可計算價款。2.本工程無預付款,按月結算進度款。乙方每月按甲方要求將其完成的工作量提交甲方審核。3.甲方根據合同和業主結算情況復核工程量,并確定是否為可結工程量,對于可結工程量方可辦理結算。工程計量簽證資料由甲方工程部部長、施工副經理、施工部部長、項目副經理、項目經理共同簽字才能生效,有缺漏或者非本協議列明的其他人員簽證的均為無效簽證,無效簽證甲方不予結算。第四條合同工期:1.工期自本協議簽訂日期起七天內開始,具體截止日期以甲方通知為準。2.乙方配置人員及機械設備,以滿足業主及甲方施工需要。3.工期不影響承包價格。4.非甲方原因導致的停工甲方不承擔責任,一切損失乙方自負。第七條乙方責任和義務:2.乙方應甲方按下達具體施工任務進行開采施工,并確保供料滿足甲方現場施工的需要。5.乙方按甲方的通知及要求組織人員、作業設備進退場,且在進場前十五天內提供施工作業人員的名單資料、有關保險單據和體檢報告。6.乙方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公安部門的要求,配備足夠數量的(爆破負責人、爆破技術工程師、爆破廠長、壓運員)火工品倉庫保管員、爆破員、安全員等爆破專業技術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應持有效證件,在進場前五天將人員的資質證書復印件兩份均加蓋單位公章提供給甲方備案及報送業主審查。8.乙方負責乙方工作外圍內的安全生產,落實好各項安全生產工作,由此產生的費用已包含在綜合單價中甲方不在(應為“再”)另行支付。9.乙方在符合安全操作規程條件下,應服從甲方調度指揮安排。11.乙方應做好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區域周邊的衛生,確保施工機械有防塵設備或防塵措施,按照法規要求必須提取的安全措施費已包含在承包價格中。第九條其它約定:1.《浙江省嵊泗中心漁港(新港區)二期建設工程設計、采購及施工(EPC)總承包合同》為本合同的前提和基礎。乙方的履行必須滿足主合同的一切條款,否則視為違約;2.乙方應租用甲方施工設備,除規定的特種設備外,同時須專人使用、維護保養。該合同附有工程質量責任協議書、工程建設廉政責任書、安全生產責任協議書、治安和防火責任協議書、文明施工責任協議書、防潮防臺安全責任書、新紀元公司企業的企業資質證書、新紀元公司投入現場的人員及證件附表、新紀元公司投入現場的主要設備附表等九個附件。2017年2月28日,中交三航公司作為甲方與新紀元公司作為乙方簽訂《浙江省嵊泗中心漁港(新港區)二期建設工程設計、采購及施工(EPC)總承包項目北鼎星石場開采合同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約定在原協議基礎上訂立本協議,新增加工作內容為土石方挖、運,土石方挖、運的綜合單價為5元/t(計量按石料過磅重量計算),上述單價包含但不僅限于以下內容:乙方負責爆破后將石料裝卸至北鼎星碼頭運輸船上的所有費用及石料分揀、增值稅和附加、稅金等一切相關費用,并已包含施工任務不飽滿造成的人員、機械設備窩工、降效、海浪、臺風雷雨、其他材料價格漲跌等所有影響因素,該固定單價在合同期間不因任何因素(包括物價漲跌、政策性變化等)調整。其他條款參照原合同執行。新紀元公司北鼎星島普通建筑石料礦工程項目經理部(以下簡稱新紀元項目經理部)提交給監理機構北京中科力爆炸技術工程有限公司嵊泗中心漁港(新港區)項目部的爆破單位人員資格報審表中附有北鼎星島普通建筑石料礦(凝灰巖)的爆破開采特種作業人員徐友華等人的資格證書,中交三航公司浙江省嵊泗中心漁港(新港區)二期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項目經理部(以下簡稱中交三航總承包項目經理部)意見為同意上報,實施過程中人員必須到位,否則不得爆破作業,若人員變更,必須重新按程序報批。
2016年9月,中交三航總承包項目經理部提交給溫州港灣咨詢監理有限公司駐浙江省嵊泗中心漁港(新港區)二期建設工程總監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溫州港灣總監理辦公室)的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中載明經審查分包人新紀元公司能勝任北鼎星石場開采,可以保證按全部合同文件規定執行,分包后,中交三航總承包項目部負責總包責任,并附有新紀元公司營業執照、企業資質、許可證、相關人員證書、相關業績,溫州港灣總監理辦公室和港欣公司的意見均為同意。
2017年8月17日,中交三航總承包項目經理部致中國水電建設集團港航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航公司)的工作聯系單載明鑒于港航公司于2017年8月12日在本項目沉箱吊運過程中出現的吊具吊耳斷裂,導致沉箱從距地1米高度墜落受損、傾斜,要求港航公司立即停止本項目現場的所有施工,進行全面整頓。同日,中交三航總承包項目經理部致浙江港灣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駐地總監理工程師辦公室(以下簡稱港灣總監理工程師辦公室)的關于開展現場自查自糾專項活動的申請載明中交三航總承包項目經理部根據本工程施工現場安全檢查所反映出來的安全隱患,于2017年8月17日起在本項目開展停工自查整頓的專項活動,同日港灣總監理工程師辦公室同意自查,港欣公司表示同意自查、工期自負。
2017年8月23日,中交三航總承包項目經理部致新紀元項目經理部的工作聯系單載明“針對嵊泗縣國土資源局和嵊泗縣環境保護局對北鼎星島礦區普通建筑石料(凝灰巖)礦的檢查結果,要求你部立即按《函-嵊泗縣國土資源局》(2017年8月25日)和《環境違法行為改正決定書》(嵊環違改[2017]07號)進行整改,并于9月上旬完成相應事項的整改”,并附下述兩個文件。2017年8月14日嵊泗縣環境保護局《環境違法行為改正決定書》(嵊環違改[2017]07號)載明港欣公司負責建設的嵊泗縣菜園鎮北鼎星島礦區普通建筑石料(凝灰巖)礦開采項目竣工后,未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的環保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竣工驗收,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使用,要求該公司立即向審批相應環評文件的環保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竣工驗收。2017年8月25日嵊泗縣國土資源局《函》載明在該局開展的礦山動態實地監測工作中,發現港欣公司所屬嵊泗縣菜園鎮北鼎星島礦區普通建筑石料(凝灰巖)礦存在礦山基礎設施維護、綠色礦山建設、礦山粉塵防治等方面問題亟需落實整改,要求落實相關整改工作。2017年8月25日港欣公司、港灣總監理工程師辦公室、中交三航總承包項目經理部、北京中科力爆炸技術工程有限公司嵊泗中心漁港(新港區)二期工程項目經理部、新紀元公司等公司人員參加的工地例會會議紀要記載項目部定期對北鼎星礦場進行安全大檢查,本期重點是針對環境保護及職業健康防護對北鼎星礦場進行專項檢查,北鼎星礦山項目部安全管理措施力度不夠,根據環保監察巡視組有關部門提出的意見,北鼎星要加強環保方面的管理等。
2017年9月30日中交三航總承包項目經理部關于施工現場自查自糾情況匯報載明2017年8月17日起,項目經理部根據2017年8月16日隱患整改的意見,在本項目開展了自查自糾整頓專項活動,并已按要求進行了整改,擬正式全面恢復現場生產。2017年10月9日,中交三航總承包項目經理部致港灣總監理工程師辦公室的關于自查自糾后全面恢復現場生產的申請載明自2017年8月17日起,我部在施工現場開展自查自糾專項活動,并已進行了整改,擬正式全面恢復現場生產。2017年10月14日,港灣總監理工程師辦公室意見為經2017年10月13日專題會議討論,同意復工,停工自查自糾期間的工期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停工期2017年8月17日-2017年10月13日)。2017年10月16日港欣公司意見為同意復工,工期自負。
2018年12月25日,港欣公司致中交三航公司《關于敦促推進嵊泗中心漁港(新港區)二期建設工程南港區施工進度的函》載明中交三航公司的北鼎星島礦山分包單位于2018年11月27日期自行停工到今,中交三航公司一直未向港欣公司說明緣由并及時恢復施工,要求中交三航公司立即恢復石料爆破開采施工,并表明目前整個工程施工班組人員僅20人左右。
2017年8月11日、8月12日、15日、16日、17日、21日、25日北鼎星車運石料清單分別載明當日均有石料運輸,數量分別為1067840噸、1345460噸、2263040噸、2209640噸、2229920噸、1463050噸、1407.28噸。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運輸記錄中顯示2017年8月12日、15日、16日、17日、21日、25日有船舶作業,2017年9月、2017年10月1日至17日、2018年11月27日至2019年3月7日均無船舶作業。
庭審中,中交三航公司確認收到新紀元公司落款時間為2018年11月27日的停工賠償函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浙江新紀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24921元,由原告浙江新紀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楊世民
審判員譚勇
審判員馬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李闊
判決日期
202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