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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錫軍與浙江新紀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胡文堅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6)浙1125執320號
判決日期:2020-10-20
法院:浙江省云和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5民初00047號調解書,責令被執行人浙江新紀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胡文堅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一直未履行。在執行過程中,本院查明浙江新紀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銀行有存款
判決結果
一、扣劃被執行人新紀元爆破工程公司所有的在中國工商銀行臺州玉環坎門支行12×××94賬戶存款人民幣667000元;
二、扣劃被執行人浙江新紀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國工商銀行臺州玉環支行營業室1207081109045080838賬戶存款人民幣33998.42元;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執行員湯首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李鵬飛
判決日期
202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