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云杰與被告浙江新紀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紀元公司)、云和縣南城低丘緩坡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城公司)、黃錦然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4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趙云杰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永波,被告新紀元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險峰,被告黃錦然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南城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趙云杰與浙江新紀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云和縣南城低丘緩坡開發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浙1125民初438號
判決日期:2020-07-23
法院:云和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趙云杰起訴稱:2014年9月5日,被告新紀元公司與被告黃錦然簽訂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告新紀元公司將其公司項下的“云和縣低丘緩坡楊柳河利用區塊三期土方平整項目”中的邊坡防護治理及排水溝施工分包給被告黃錦然(詳見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該項目的業主為被告南城公司。合同簽訂后,被告黃錦然將上述施工分包項下的清工部分交由原告施工,由原告自行雇傭人員進行施工,清工內容包括:綠化、擋墻、水溝、急水槽、錨桿等。2018年2月8日,原告與被告黃錦然進行清工工資結算,結算結果顯示,清工費用共計531469元,其中在施工期間,被告黃錦然以現金支付方式支付了其中的92000元,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了其中的190000元,共計支付了282000元,剩余249469元未付。被告黃錦然當場在結算清單中簽字確認,作為相應的依據,現經原告催告,三被告均拒絕支付上述剩余未付的清工費用,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支付原告勞務工資249469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新紀元公司答辯稱,一是按原告的訴請,原告是與被告黃錦然之間存在勞務關系,且原告未與其簽訂合同,故原告不能向答辯人主張權利;二是關于其與被告黃錦然之間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其在2017年判決后已經將工程款全部支付給被告黃錦然。
被告黃錦然答辯稱,其對原告訴請中的工資款的金額沒有異議,但認為其與新紀元公司之間的工程量尚未確認,工程款也未結算。其目前沒有能力支付原告工資款,原告的工資款需要由被告新紀元公司和被告南城公司支付,由其支付的那部分已經支付給原告了。
被告南城公司未作答辯。
原告趙云杰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有: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待證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2、被告新紀元公司、南城公司企業信息復印件各一份,被告黃錦然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待證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3、《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復印件一份,待證被告新紀元公司與被告黃錦然簽訂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約定了工程造價數額等相關事實情況;4、清工結算清單復印件一份,待證被告尚欠原告勞務工資未付的事實。
被告新紀元公司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有:1、(2017)浙1125民初607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一份,待證被告新紀元公司與被告黃錦然之間工程款糾紛已經法院判決的事實;2、(2018)浙1125執90號執行裁定書復印件一份,待證法院已經劃扣了被告新紀元公司的款資金722738元(包括執行款、訴訟費、執行費)作為執行款的事實;3、結案通知書復印件一份,待證被告新紀元公司與被告黃錦然之間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已經結案的事實;4、中國工商銀行業務回單復印件一份,待證被告新紀元公司與被告黃錦然之間的工程款已經結清的事實。
被告黃錦然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有:1、收條復印件一份;2、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復印件一份,3、授權委托書復印件一份;4、(2017)浙11民終1427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一份,以上四份證據共同待證被告新紀元公司應該退還被告黃錦然定金40000元,還應支付工程款的事實。
經庭審質證,被告新紀元公司對原告趙云杰提交的證據1、2、3無異議,對證據4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其與被告黃錦然之間的工程量結算在2015年12月就已經完成,而原告趙云杰提供的結算清單是2018年。被告黃錦然對原告趙云杰提交的證據均無異議,提出結算清單確實是2018年寫的,原告趙云杰向被告黃錦然主張清工費用,故而在清單上。原告趙云杰對被告新紀元公司提交的證據有異議,認為該證據超過舉證期限,新紀元公司與黃錦然之間還有工程量未支付的情形。被告黃錦然對被告新紀元公司提交的證據無異議,認為其與新紀元公司之間還有工程量未結算、未支付的情形,新紀元公司應承擔還款責任。原告趙云杰對被告黃錦然提交的證據均無異議。被告新紀元公司對被告黃錦然提交的證據2、4無異議,對證據1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該收條中的定金不是已經完工的工程款,原告趙云杰沒有權利向其主張;對證據3有異議,認為法院已經對其與黃錦然之間的工程量做出了判決,不存在其他的工程款。本院認為,對于原告趙云杰提交的證據1、2、3,雙方均無異議,予以采信;對于證據4,該清工結算清單系原告趙云杰與被告黃錦然之間對清工費用的結算,黃錦然也簽字予以確認,故予以采信。對被告新紀元公司提交的的證據1-4,能夠證明被告新紀元公司與被告黃錦然之間工程款糾紛經法院判決,履行完畢的事實,故予以采信。對被告黃錦然提交的證據1-4,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不予采信。
據此,結合當事人的庭審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9月5日,被告黃錦然與被告新紀元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約定被告新紀元公司將其在云和縣工業園區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中標的云和縣低丘緩坡楊柳河利用區塊三期土方平整項目(I標段)其中的邊坡及排水溝工程分包給被告黃錦然施工。隨后,被告黃錦然將其中的清工部分交由原告趙云杰施工,包括綠化、擋墻、水溝、急水槽、錨桿等。2018年2月8日,原告趙云杰與被告黃錦然對清工費用進行結算,被告黃錦然尚欠原告趙云杰清工費用249469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黃錦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趙云杰勞務報酬款人民幣249469元;
二、駁回原告趙云杰本案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5042元,減半收取2521元,由被告黃錦然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飛挺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員葉雨露
判決日期
202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