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浙江新紀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紀元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浙江寶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業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法院(2019)浙0185民初4942號民事判決,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原審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浙江新紀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寶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浙01民終10694號
判決日期:2020-06-11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審法院審理認定:2018年6月20日,寶業公司(作為委托人,甲方)與新紀元公司(作為監理人,乙方)簽訂了一份《爆破工程委托監理合同》,該合同約定監理工程名稱——科技城國際商務一期EPC總承包項目基坑、場平爆破工程;工程地點——杭州市臨安區錦北街道新聯村科技大道與新白線交叉口;工程規模與性質——本工程爆破級別為“C”級,爆破工程量350000立方米;監理費用——35000元每月;監理范圍——爆破施工安全監理;合同期限——工期暫定2018年6月20日至2018年11月19日,同時在《委托監理合同專用條款》第三條規定,合同工期暫定五個月,自寶業公司通知進場之日(即鉆孔、裝藥爆破前五日)起算,至爆破安全監理任務結束之日止,監理工作終期結算時間不足半個月按半月計,超過半個月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計。另外合同第五條規定乙方在具備爆破工程施工合同、評估后的爆破設計方案、評估報告、公安機關批文及在工作中相關資料后開始監理工作。監理費的支付時間,則在《委托監理合同專用條款》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乙方進場監理工作當日,甲方支付監理費,直至爆破監理工作結束。合同簽訂后,新紀元公司按寶業公司通知于2018年7月21日進場開始進行爆破工程監理工作,案涉工程在2018年7月26日完成了首次爆破,之后經過多次爆破,于2018年10月31日完成最后一次爆破,并于2018年11月19日完成了《爆破工程監理報告》。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土石方分包施工單位杭州御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御城公司)支付了新紀元公司17500元監理費。
原審法院另查明:寶業公司以EPC方式總承包案涉工程后,將其中的基坑土方開挖工程分包給御城公司,御城公司又將其中的爆破作業分包給浙江秦核環境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秦核公司)。因爆破作業需要安全監理,故寶業公司與新紀元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簽訂了《爆破工程委托監理合同》。2018年6月26日,新紀元公司(監理公司)、御城公司(基坑土方開挖外運分包商)、秦核公司(爆破作業分包商)、杭州杭浙檢測科技有限公司(檢測單位,以下簡稱杭浙公司)共同向寶業公司出具一份承諾書,載明“……因爆破作業審批流程需要,貴司與浙江秦核環境建設有限公司簽署的基坑場地爆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書等合同文件,均只是為了爆破作業審批流程所需,與貴司均不產生實質性的法律效應;合同中的法律責任,合同工程款的支付等所有合同內容,均由御城公司、秦核公司、新紀元公司、杭州杭浙檢測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協商,簽署相應的合同,確保各方利益,承擔各自的責任……。”
新紀元公司于2019年8月5日提起本案訴訟,訴請判令:1、寶業公司支付監理費12.25萬元、逾期付款利息0.5108萬元,共計12.7608萬元;2、寶業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寶業公司與新紀元公司簽訂的《爆破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合法有效,且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新紀元公司與案外人御城公司、秦核公司、杭浙公司共同向寶業公司出具的《承諾書》也合法有效。《承諾書》明確了“《爆破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是為了爆破作業審批流程所需,不對寶業公司產生實質性的法律效應。合同中的法律責任、合同工程款的支付等所有合同內容均由新紀元公司與案外人御城公司、秦核公司、杭浙公司先自行協商,簽署相應的合同,確保各方利益,承擔各自的責任”的內容,即原寶業公司已對《爆破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變更約定,新紀元公司再向寶業公司主張監理費已缺乏相應的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因此對新紀元公司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原審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判決:駁回新紀元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2852元,減半收取1426元,由新紀元公司負擔;新紀元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申請退費。
宣判后,新紀元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嚴重錯誤。2、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的訴求缺乏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系與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嚴重不符。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支持上訴人的原審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寶業公司辯稱:原審判決對案涉合同及其承諾書的認定系正確,承諾書不存在無效情形。上訴人的上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判決符合客觀事實,法律依據充分。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雙方當事人在二審訴訟中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825元,由上訴人浙江新紀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胡宇
審判員張一文
審判員秦海龍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書記員賴雪珂
判決日期
20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