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藍德環保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七冶壓力容器制造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藍德環保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七冶壓力容器制造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豫0191民初16976號
判決日期:2019-06-24
法院: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60萬元。事實及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12月28日簽訂《貴陽市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場BOT項目厭氧罐、緩沖罐等制作安裝及防腐保溫施工工程合同》,并于2015年3月23日簽訂《合同補充協議》。但是被告提供的厭氧罐存在質量問題,出現漏水、漏氣等現象。后原告通知被告進行維修,被告于2019年1月11日初步完成了維修工作,但是也只是罐體暫時不漏氣。由于原告的厭氧罐無法使用,致使貴陽餐廚項目無法正常工作,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被告應該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償。
被告七冶壓力容器制造有限責任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應將本案移送至貴州省貴陽市白云區人民法院審理。事實及理由:本案涉合同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非承攬合同。申請人是取得國家建筑施工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本案涉合同為《貴陽市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場BOT項目厭氧罐、緩沖罐等制作安裝及防腐保溫施工工程合同》,從形式和內容上都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根據最高法民訴法解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涉案工程在貴州省貴陽市××鎮××村比例壩環境園區內,原協議管轄違反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而無效。本案應由案涉工程所在地貴州省貴陽市白云區人民法院管轄
判決結果
被告七冶壓力容器制造有限責任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至貴州省貴陽市白云區人民法院審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十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繳納上訴費,并將繳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合議庭
審判員安治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李文廣
判決日期
2019-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