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2021)桂0225執1號林明智與韋會球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案外人靖西市水利水電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靖西公司)提出執行異議,靖西公司認為,人民法院扣留被執行人韋會球掛靠靖西公司實施融水苗族自治縣三防鎮中小河流整治工程在融水苗族自治縣水利局尚未請款撥付的工程項目收入1037461元不當,因為融水苗族自治縣三防鎮中小河流整治工程并非韋會球獨立完成,后期工程由吳壽榮繼續實施,韋會球還拖欠公司墊付借款、材料款及民工工資共計1100327元,該未請款撥付的工程項目收入1037461元不屬于韋會球所有,故要求撤銷(2021)桂0225執1號執行裁定書。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林明智、韋會球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桂0225執異14號
判決日期:2021-07-29
法院: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經審查,申請執行人林明智與被執行人韋會球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9)桂0225民初958號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韋會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林明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標的243046元,本院依法立案執行。另查明,被執行人韋會球在本院另有執行案件6件,涉案標的1161510.5元。2021年2月22日,融水苗族自治縣水利局向本院出具《證明》一份,證明內容為:“韋會球實施融水苗族自治縣三防鎮中小河流整治工程所掛靠的公司是靖西市水利水電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該工程總工程款457.535895萬元,已撥付工程款為353.789792萬元,余103.7461萬元未撥付”,本院遂于2021年2月23日裁定扣留被執行人韋會球掛靠靖西公司實施融水苗族自治縣三防鎮中小河流整治工程在融水苗族自治縣水利局尚未請款撥付的工程項目收入1037461元。案外人靖西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出具人為融水苗族自治縣水利局、出具時間為2021年5月31日的證明一份,該證明內容為“融水縣懷寶鎮、滾貝鄉、三防鎮河段整治工程(三標段)項目,中標單位是靖西市水利水電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該工程總工程款457.535895萬元,我局已撥付工程款為353.789792萬元,余103.7461萬元未撥付。該工程施工單位先委托韋會球對該項目進行施工,在韋會球施工期間,我局已按施工進度全部支付完工程款。后因韋會球施工進度無法推進,2017年5月以后工地處于停工狀態,我局多次發函要求施工單位進場復工,施工單位又另委托吳壽榮對未完工的項目進行施工,后續工作都是由吳壽榮具體安排實施并辦理結算。我局未撥付的工程款屬于吳壽榮和靖西市水利水電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經詢問申請執行人林明智,申請執行人表示,案外人靖西公司應當提供韋會球的應得工程款已經領取完畢的相關票證
判決結果
撤銷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1)桂0225執1號執行裁定書。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龍江
審判員陳少強
審判員謝林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書記員賀特
判決日期
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