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義烏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辦事處為與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浙江中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2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義烏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辦事處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英豪、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鮑江云、被告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樓純彬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浙江中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義烏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辦事處、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浙0782民初21303號
判決日期:2020-01-02
法院:義烏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義烏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辦事處訴稱,原告是義烏市北苑公墓工程的建設方,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是施工方,被告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是設計方,被告浙江中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是監理方。北苑公墓工程于2009年11月18日開工建設,2011年6月20日工程竣工,原告已按合同約定付清工程款。2016年3月9日上午9時30分許,公墓D-2區一層東側擋土墻發生坍塌,涉及北苑街道下里角塘村村民的雙穴公墓六穴、單穴公墓四穴,塌方面積約30平方米,并影響周邊60余穴公墓安全。原告邀請專業技術人員到現場查看,經分析發現施工圖設計和擋土墻施工存在嚴重缺陷。原告動員村民對坍塌的公墓和受坍塌威脅的公墓進行搬遷。隨后原告委托專業機構進行檢測,發現北苑公墓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原告認為北苑公墓無法加固修復而要廢棄,公墓要重建、墳墓要搬遷,給原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發生如此嚴重后果是三被告的過錯造成的。請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工程修復費用12458765元、公墓搬遷費2000000元。
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辯稱,一、本案責任主體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應加強建設工程全過程質量監管,無論工程立項、選址,還是設計不足、施工管理缺陷,建設單位應負主責;本案各方主體的質量責任是根據浙江中浩應用工程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質量鑒定報告,從鑒定結論看設計不足是造成工程質量的致命原因,責任應大于施工單位;鑒定報告分析涉及施工單位的十個方面問題均不能證明是施工單位施工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最終均能歸結到設計不足的原因;監理單位的責任是依附在施工管理方面的,按施工管理方面的過錯責任來認定。二、鑒定機構確定的質量安全加固范圍只是整個公墓工程中很少的一部分,目前存在三種處理方案:拆除廢棄、拆除重建、加固處理,本案直接選擇加固方案法律依據何在?質量安全責任的承擔應在實際損失范圍內,鑒定機構確定的北苑公墓加固區域總長約250米,實際造價僅2000000元左右,現加固方案鑒定費用超過了12000000元,違背法理;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申請只是修復方案及修復費用的鑒定,并非特指加固,鑒定機構確定的修復加固區是可以單獨分離出來拆除廢棄或拆除重建,與公墓其他區塊沒有任何影響,拆除廢棄或拆除重建的費用在2000000元至3000000元之間,與實際損失相符,根據民事立法責任承擔的范圍應與實際損失相當,本案應選擇拆除廢棄或拆除重建方案。三、杭州華清設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信息產業部電子綜合勘察研究院出具的北苑公墓邊坡擋墻加固設計方案和金華市鴻文價格評估有限公司的評估報告書,法律效力欠缺,不能作為判決依據。四、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對錨桿加固方案的加固區域能否單獨拆除、質量鑒定報告中質量修復加固區域的工程造價、設計不足是否會直接造成涉案公墓工程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申請鑒定,法院應予準許。五、如法院審理后認為應按錨桿加固方案進行加固修復,因為錨桿加固方案遠遠超過了原設計系干砌塊石和漿砌塊石的規劃和概算,超出原設計規劃的費用應由原告自行承擔,原設計規劃范圍內的費用由原、被告按責任比例承擔;另一方面如法院堅持錨桿加固方案的,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要求自行加固修復,加固修復費用由建設單位和各方主體負擔。
被告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辯稱,原告應承擔責任。本案工程出現的安全事故應由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承擔除建設單位應承擔責任之外的所有責任。設計單位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責任,施工單位沒有按圖施工,因此無論設計有無缺陷,跟結果沒有關聯。本案設計符合國家設計規范標準。本案與原告發生關系的是基于合同,本案適用合同法不適用侵權責任法,要求被告共同賠償沒有法律依據。原告主張的2000000元搬遷費沒有證據證明。請求駁回對被告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的訴訟請求。
被告浙江中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原告義烏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辦事處為證明其主張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證據:
1、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二)復印件一份,證明設計合同權利與義務。
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質證意見:設計合同的形成我方不清楚,合同真實性設計單位自己核實;從設計合同看,不能證明設計公司和設計人員是否具有公墓的設計資質,公墓設計必須具備山巖體的設計資質。原告訴狀中明確施工圖設計存在嚴重缺陷,浙江中浩應用工程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鑒定報告也分析了設計不足的方面,如果相關設計方面的缺陷和不足足以導致涉案公墓的安全質量隱患,則質量安全隱患與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沒有任何關聯。根據合同911條的約定,原告應該向設計人員提交基礎資料及文件,并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原告方作為建設單位是否盡到了這方面的責任,原告對立項考察、項目決策、地質勘查方面是否盡到了責任,對設計方案和施工主體的審核是否盡到了責任都是本案歸責的重要因素。
被告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對該證據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該合同是原告與被告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就相關權利義務所作的約定,該證據能證明原告所要證明的事實,故對該證據的證明力予以認定。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一份,證明施工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質證意見:真實性無異議,關聯性有異議。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嚴格按照施工圖設計規范施工,涉案材料、設備均經過原告方及監理單位的監管認可才進場施工,原告方作為建設單位,對涉案工程實施全過程管理,各道工序都是在原告方復核合格后進入下一道工序,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對本案公墓工程施工不存在任何過錯。據了解,涉案公墓的土地系臨時租用的,原告方是否辦理了立項審批手續不得而知,建設工程合同也未明確過公墓的使用年限,現工程已經過了質保期,工程的使用以及后續的保養與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無關。經過現場考察,涉案公墓處于地質災害易發地,原告方立項考察不準確,地質勘查不到位導致立項決策失誤,責任主要在于原告。
被告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對該證據沒有意見。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證據的證明對象是承包方與發包方就公墓建設約定的權利義務,該證據的內容能反映這一事實,故對該證據的證明力予以認定。
3、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復印件一份,證明監理合同權利與義務。
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質證意見:對監理合同形成情況不清楚,真實性由監理單位自行確認。關于關聯性,監理合同、施工合同上蓋的備案專用章是招投標的備案,因為沒有立項過,所以本案的項目不是質檢的項目因此在城建檔案館也沒有備案,都屬于建設單位自行管理。其次,監理單位在涉案工程施工過程中對工程使用的材料、施工的質量均進行了檢查監督,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是在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的檢查監督下按設計規范施工,不存在任何過錯。
被告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沒有意見。
本院認為該證據記載的內容能證明原告所要證明的事實,故對該證據的證明力予以認定。
4、竣工報告復印件一份,證明工程竣工時間。
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質證意見:真實性無異議,可以證明被告已經按合同約定完成涉案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符合合同約定和相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已經驗收合格。
被告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質證意見:形式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記載的內容是否符合實際需要有關證據印證,比如說施工質量問題。
本院認為該證據能證明原告所要證明的事實,故對該證據的證明力予以認定。
5、2016年3月9日會議紀要及簽到單復印件一份、2016年3月12日會議紀要及簽到單復印件一份、2016年4月9日會議紀要及簽到單復印件一份,證明公墓工程發生坍塌及緊急處理情況。
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質證意見:真實性無異議,但是從會議紀要內容看,三次會議均系協調會,并非專業機構檢測的結論或者鑒定的報告,對本案不具有證明作用。
被告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同意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的質證意見。
本院認為該組證據記載的內容能證明原告所要證明的事實,故對該組證據的證明力予以認定。
6、2016年通知書復印件一份,證明當時要求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加固處理及告知發生的情況。
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質證意見:該份通知書只是原告方單方面的說法,不具有證明力。
被告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對該證據沒有意見。
本院認為該證據能證明原告所要證明的事實,故對該證據的證明力予以認定。
7、檢測試驗報告復印件一份,證明公墓塌方之后,對公墓的擋土墻等進行檢測。
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質證意見:該報告系原告方單方自行委托檢測,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不知情,不具有法律效力;從報告內容看,該報告系對擋土墻現有外觀作出測量的檢測報告,針對的是施工單位,且報告形成時間系工程完工后第五年,正是雨量充沛的季節,考慮到勘查人員存在較大的主觀性,勘查硬件設備的局限性,設計方案本身的缺陷,以及氣候原因造成的土壤濕度、雨水干擾等有影響性的因素,我方對報告產生的數據精確性有疑問,結論參考價值不高,且原告在委托檢測的時候沒有對立項選址、勘查設計方面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是否屬于地質災害區進行檢測。縱覽報告全文,對于為何發生塌方,發生的主因、誘因是什么,這些問題都沒有進行分析,也沒有結論,該報告只是提到部分施工質量問題,與工程主體的質量有無關系沒有進行鑒定和分析,與公墓塌方之間的因果關系也未作出分析。
被告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質證意見:三性均無異議。該報告反映了當時擋土墻的檢測數據,同時在報告第八大點詳細檢測結果里面明確表明了擋土墻的混凝土強度、鋼筋位置等是不符合設計要求的,說明本案出現安全事故的原因是沒有按圖施工。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該證據的證明對象是公墓塌方后原告曾委托相關機構對擋土墻作過檢測,并非用以證明其他事實,該證據能證明原告所要證明的事實,故對該證據的證明力予以認定。
8、浙江中浩應用工程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鑒定報告原件一份,鑒定費發票復印件一份,證明鑒定的內容及結論。
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質證意見:應對建設單位對工程選址是否合理列入鑒定范圍;建設單位在工程立項、審批、規劃、設計等方面是否辦理了合法手續也應列入鑒定的內容;建設單位為壓低工程價款、中標價款而使用房建資質招標,使用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規范,對建設單位是否存在這方面問題應進行鑒定。鑒定報告中提到的施工方面存在的問題都能從設計不足分析中找到原因,鑒定意見推定施工單位負有主要責任是錯誤的,與鑒定報告分析不一致。從鑒定人員的詢問看,鑒定報告里面涉及施工情況的分析中涉及的問題都是由設計不足方面原因造成的。
被告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質證意見:我們認為鑒定報告對設計方面的分析缺乏技術規范要求,而且與事實不符。對于鑒定報告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責任認定,我們認為偏小。根據鑒定人員的回答,我們認為可以判定鑒定報告對設計單位的缺陷主要體現在對安全儲備值偏低這幾個方面是錯誤的,對于墻身石料尺寸及水泥砂漿的要求以及回填土厚度的施工質量要求,根據有關技術規范要求,本案工程都是常規的施工要求,對于設計來說,不需要在圖紙中注明,圖紙中要注明的應當有別于技術規范要求。對于這個問題,鑒定專家在回答有關問題的時候要么拒絕回答要么就含糊其辭,而且從鑒定報告用詞上也可以反映出來,鑒定報告的用詞是欠妥。作為施工單位來說合格的施工人員對于施工要求在沒有特別要求的情況下都是清楚的,不需要特別說明,所以鑒定報告中對于這一塊列入設計方面的過錯是錯誤的。對于擋墻基底下素填土層較大的問題,剛才鑒定人員對回答設計根據地勘報告是否應當存在素填土,是否應該落在巖石層上,鑒定人員也是拒絕回答,反映出一個問題,就是對于擋墻基地的設計是符合地勘資料的要求,所以鑒定人員把這個歸責給設計單位也是錯誤的。對于擋墻實際高度大于11.5M的情況,一方面在鑒定報告中沒有發現擋墻高度高于11.5M的情況,而鑒定人員對這個問題的回答也是含糊其辭,尤其是問到是否符合地勘資料情況,鑒定人員拒絕回答。根據鑒定人員的回答,他們在鑒定過程中沒有發現相應的水泥砂漿存在以及隔離層、水孔反濾層的存在,這也印證了是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與設計是否注明相應要求無關。而該鑒定報告也明確表明本案施工沒有按圖施工,說明責任應該由施工單位與監理單位承擔。另外,鑒定人員對如果按設計圖紙施工是否達到安全標準這個問題拒絕回答,也說明我們設計圖紙實際上符合安全要求,是合格的圖紙,否則作為鑒定專家他直接回答不符合安全要求就可以了。因此本案鑒定報告和鑒定專家的回答充分說明涉案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是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問題,對設計單位的責任認定缺乏事實和相應法律依據。
本院認為,該鑒定報告是本院依原告的申請委托浙江中浩應用工程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的,鑒定單位具有相應的鑒定資質,鑒定程序合法,鑒定依據規范,問題分析客觀,結論明確,本案被告也并未提出其他相應證據來推翻該鑒定報告的科學性,故本院對該鑒定報告的證明力予以認定。
9、杭州華清設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報告原件一份,繳費通知書一份,證明鑒定內容及結論、費用。
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質證意見:公墓設計砂漿混凝土結構、錨桿鋼筋加固超越了原先設計規劃。錨桿加固方案遠遠超過了涉案實際損失違背法理。邊坡擋墻加固設計方案明顯存在缺陷。設計加固方案中加固范圍為A區1-6區域,但具體位置在設計加固方案圖中未標明。以加固的方式作為本案的主體方案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我方不認可。從鑒定人員出庭詢問的情況看,加固方案中涉及的錨桿加固總量還需專業機構進行測算,這點事實已經明確,因此該份設計加固方案不能確認錨桿加固的工程量。
被告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質證意見:杭州華清設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沒有造價鑒定資質,同意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的質證意見。我們認為基于鑒定人員對抗拔力解釋以及設計方案第十九頁中抗拔力最小值為零,說明這個設計方案有可能存在合理性問題。
本院認為,該鑒定報告是本院依原告的申請委托杭州華清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作出的,鑒定單位具有相應的鑒定資質,鑒定程序合法,鑒定依據規范,問題分析客觀,結論明確,本案被告也并未提出其他相應證據來推翻該鑒定報告的科學性,故本院對該鑒定報告的證明力予以認定。
10、價格評估報告原件一份,發票復印件一份,證明鑒定內容及結論、費用。
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質證意見:該份評估報告不具有法律效力,金華市鴻文價格評估有限公司的報告是在杭州華清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和信息產業部電子綜合勘查研究院出具的鑒定報告基礎上進行評估的,價格評估公司的資質僅限于對價格進行評估,而杭州華清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加固設計方案里面涉及的錨桿加固總量只是估算的數據,還需專業單位進行測算,而價格評估機構不具有工程量鑒定檢測的資質。因此該份評估報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被告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質證意見:根據設計方案鑒定人員的陳述,對于錨桿的總量應當根據專業機構的測算才能確定,設計人員只是預估,因此金華市鴻文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完全按照設計單位預估數值進行評估顯然是錯誤的,該份報告不能作為本案定案依據。
本院認為,該鑒定報告是本院依原告的申請委托金華市鴻文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鑒定單位具有相應的鑒定資質,鑒定程序合法,鑒定依據規范,問題分析客觀,結論明確,本案被告也并未提出其他相應證據來推翻該鑒定報告的科學性,故本院對該鑒定報告的證明力予以認定。杭州華清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出庭人員在庭上已明確造價評估單位根據杭州華清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鑒定報告能作出造價結論,杭州華清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修復方案施工圖中已明確錨桿的長度數量。
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證據:
1、公墓照片5張,證明公墓所處地系地質災害區,不宜建造公墓,現有規范設計也不能滿足地質條件的要求,從現場照片看與地面相接的第一排擋墻超過11.5M的高度,設計方對這方面沒有做相關的設計規范。
原告質證意見: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照片無法說明被告要證明的目的,公墓是經過勘測、設計的。
被告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質證意見:同意原告的質證意見。
本院認為該五張照片不足以證明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所要證明的事實,故對該組證據的證明力不予認定。
2、關于對塌方和搬遷墓穴補償金出資有關情況說明原件一份,證明原告方確認工程塌方事故責任認定有待明確,如屬地質災害,按自然事故處理,原告方至今未能舉證證明事故責任和原因認定,涉案公墓塌方的全部損失已經由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墊付,原告明確對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的墊付款待責任明確后予以多退少補。
原告質證意見: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這是公墓塌方以后為了及時處理墓主方損失以及今后處理的原則性意見,說白了就是該誰的責任就是誰的責任。
被告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質證意見:真實性無異議,具體有無支付過這個錢不清楚。
本院認為該證據證明公墓塌方后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曾對相關墓主進行過賠償的事實,與本案缺乏關聯性,故對該證據證明力不予認定。
3、關于擋土墻的最全解讀打印件一組,證明涉案公墓設計規范為重力式擋土墻,重力式擋土墻漿砌不宜超過12米,扶壁式擋土墻不宜超過15米,涉案擋土墻系超過17米的重力式擋土墻設計規范,完全不符合擋土墻設計規范的規定,根據規范要求,擋土墻超過17米,唯一能適用的一種規范為推板式擋土墻。
原告質證意見:關于擋土墻的設計規范問題,應該由設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原告也不懂的。
被告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質證意見:這個最全解讀不是證據,而且也不是正規的規范,而是某個人在網絡上發表的對擋土墻的理解,至于理解是否正確、全面,是否符合本案實際情況是無法說明的。這個解讀不能證明本案擋土墻設計是否符合規定的問題。根據浙江中浩應用工程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鑒定以及鑒定人員的陳述,設計方案本身不存在違反設計規范的問題,早上鑒定人員始終沒有說設計不符合規范,在鑒定報告中表述也是欠妥。當然我們對鑒定人員欠妥的意見也是不予認可的,所以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關于擋土墻的最全解讀不能達到證明目的。
本院認為這是一篇學術性文章,無法證明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的證明目的,本案公墓的相關技術性問題應以本院委托鑒定機構所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準。
4、竣工驗收報告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按規范施工,工程已經驗收合格,施工方面不存在任何問題的事實。
原告質證意見:真實性無異議,工程質量以最終涉案的鑒定為準。
被告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質證意見:形式真實性無異議,對內容是否符合實際應當以其他證據和事實來驗證,不能達到它的證明目的。
本院認為該證據能證明公墓工程的竣工時間,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應以本院委托相應鑒定機構所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準。
5、義烏市降水情況表原件一份,溫度表原件一份,證明義烏市近三十年來,2014年、2015年降水量明顯比其他年份充沛,尤其2015年是幾十年不遇的洪澇年份,比正常年份的降水量多出近三分之一。由于2014年、2015年洪澇災害天氣,導致涉案公墓內部全年沉積大量雨水無法排出,同時加上2016年度降水和急劇的降溫,2016年1月份最低氣溫已經是近三十年的最低值,擋土墻的強度、韌性受到了嚴重的破壞,又因大量的積水冰凍后擴張形成強大推力,從而導致了擋土墻的坍塌,因此涉案公墓的坍塌主要原因與當時極端天氣的影響有很大關系,系自然災害引起的塌方事故。
原告質證意見: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涉案公墓的質量問題已經有明確的鑒定結論,原因是人為因素,鑒定報告沒有說自然因素。
被告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質證意見:真實性無異議,能否達到證明目的由法院裁定。
本院認為該證據反映的是氣象情況,在無其他證據印證的情況下無法證明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所要證明的目的,故對該證據的證明力不予認定。
6、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92號)打印件一份,證明國務院明文規定工程質量建設單位擔首責。
原告質證意見:這個不屬于證據,被告的說法不能成立,請被告指出哪一條規定施工方不管怎么做都不用承擔責任。這個是宏觀性的一種意見,不是施工質量的具體法律規范。
被告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對該證據沒有意見。
本院認為這是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一個文件,其本身并無法證明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所要證明的目的,本案各方主體對公墓坍塌應負的責任應以鑒定結論為準,故對該證據的證明力不予認定。
7、錨桿間距2MX2M總面積3000㎡共多少錨桿的計算方式打印件一份,證明錨桿的數量、錨桿的長度,錨桿的長度要現場實際情況才能確定。
原告質證意見:這個不屬于證據。涉案的錨桿計算等應該以鑒定評估報告為準,被告不是這方面的鑒定機構,其說法不科學。
被告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對證據無異議。
本院認為該證據與本案缺乏關聯性,故對該證據的證明力不予認定。
被告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為證明其主張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證據:
1、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復印件一份,證明本案爭議的公墓由被告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設計,以及設計合同中約定的相關內容。
原告對該證據沒有異議。
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質證意見同對原告提供設計合同的質證意見。
本院認為該證據記載的內容能反映被告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所證明的事實,故對該證據的證明力予以認定。
2、北苑公墓擋墻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提交給被告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作為工程設計依據的地質資料。
原告對該證據無異議。
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質證意見:真實性無異議,如果說地質勘察的勘察結論有誤差,存在問題的,我們認為也應該把它列入本案的當事人,其次,勘察報告第六頁,對素填土的分析很明確,不能做擋墻基地,如果地勘報告里面已經非常明確有素填土層的,但是設計單位沒有考慮進去,那設計方責任就非常明確了。
本院認為地質勘察報告是相關部門根據原告義烏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辦事處的委托作出的,根據原告義烏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辦事處與被告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簽訂的工程設計合同約定該勘察報告應由原告義烏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辦事處提供,因此本案中該勘察報告的責任主體應為原告義烏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辦事處,訴訟過程中本案各當事人并未對勘察報告的結論提出異議、申請鑒定,故本院對該證據的證明力予以認定。
3、北苑公墓施工圖打印件一份,證明被告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為北苑公墓所作的工程施工設計方案。
原告對該證據沒有異議。
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質證意見:設計單位的施工圖是否存在缺陷,是否有設計不足,已經經過鑒定,有不足之處以鑒定報告為準。
本院認為被告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提供該證據的證明目的是要證明公墓的施工設計方案并非其他內容,該證據能證明上述事實,故對該證據的證明力予以認定。
4、工程洽商記錄復印件兩份,設計變更聯系單復印件兩份,證明工程設計變更的情況。
原告對該組證據無異議。
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質證意見:工程洽商記錄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洽商的過程,最終應該以工程的聯系單為準。從工程聯系單內容看,與本案之間并無關聯。其中一張涉及的是擋土墻面改用條石,另一張是因石塊采購困難改用砂漿漿砌,是施工方面的問題,與本案無關。
本院認為該組證據記載的內容能證明被告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所要證明的事實,故對該組證據的證明力予以認定。
5、北苑公墓工程擋土墻計算書原件一份,證明北苑公墓擋土墻的設計是達到安全要求,是合格的,北苑公墓擋土墻坍塌不是設計原因造成的。
原告質證意見:對該份證據的形式真實性無異議,擋土墻質量究竟是否與設計問題有關,以法院的鑒定為準。
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質證意見:所謂的計算書作為設計單位來說應該是在工程剛開始設計的時候就應該有,被告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提供的計算書是工程完工以后若干年才出具的,實際上不屬于計算書的性質,而是事后對擋土墻設計的評估,而且是單方委托進行的評估,不具有法律效力。擋土墻設計是否存在問題,是否有不足之處,法院已經委托浙江中浩應用工程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做出鑒定。
本院認為北苑公墓設計是否存在問題應以本院委托相關單位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準。
6、坍塌現場照片十一份,證明施工單位的施工從所用的石料、水泥漿等各個方面均不符合設計要求。
原告對該組證據無異議。
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質證意見:被告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作為設計單位如何從照片分析出施工單位的用料不符合設計要求,設計公司是專業的機構,我想不會憑肉眼去分析施工是否符合規范。坍塌的區域擋土墻的高度是最高的,被告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提供的坍塌現場照片實際上又回到了設計分析不足的第一項,擋土墻高度超過11.5M的情況下,設計單位沒有做出明確用哪一種擋土墻。
本院認為施工單位的施工是否符合規范應以本院委托相關鑒定單位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準。
7、資質證書復印件一份,證明設計方具有相應的設計資質。
原告對該證據無異議。
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質證意見:公墓與園林是兩個概念,相差巨大,而不是公墓就是園林。從資質證書看,被告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的資質是市政、建筑、園林。而涉案公墓工程需要的是山巖體方面的資質證書。我們認為被告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不具有公墓的設計資質。
本院對該證據的證明力予以認定。
被告浙江中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沒有向法庭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告是義烏市北苑公墓工程的建設方,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是義烏市北苑公墓工程的施工方,被告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是義烏市北苑公墓工程的設計方,被告浙江中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是義烏市北苑公墓工程的監理方。北苑公墓工程于2009年11月18日開工建設,2011年6月20日工程竣工,隨后公墓投入使用。2016年3月9日上午9時30分許,公墓D-2區一層東側擋土墻發生坍塌,影響公墓安全。
本案在訴訟過程中原告義烏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辦事處向本院提出鑒定申請,要求對1、北苑公墓工程是否存在質量安全隱患,如果存在質量安全隱患,造成質量安全隱患的原因是什么,三被告對造成質量安全隱患是否存在過錯;2、如存在過錯,三被告的過錯程度如何;3、北苑公墓工程如存在質量安全隱患,能否修復繼續使用;4、如能修復繼續使用,修復費用多少;5、北苑公墓工程是否需要廢棄等事項進行鑒定。本院對原告的申請予以準許,并于2017年3月29日委托浙江中浩應用工程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進行鑒定。2018年3月28日,浙江中浩應用工程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了質量鑒定報告,認為:1、北苑公墓工程存在質量安全隱患,造成質量安全隱患的原因是重力式擋墻施工未達到設計和相關規程要求,設計存在一定缺陷;2、造成重力式擋墻安全儲備偏低的事件中,施工單位負有主要責任,設計及監理單位負有一定的責任;3、北苑公墓工程的重力式擋墻能夠進行加固修復,在加固實施前應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和定期檢測制度,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防患于未然,并做好應急處置方案;在加固工程完成后,應繼續做好定期觀測,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采取安全措施;4、北苑公墓工程在加固后可不廢棄。但是浙江中浩應用工程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未對修復費用多少作出鑒定,認為該鑒定事項它們公司沒有鑒定資質,為此本院委托金華市鴻文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公墓修復費用多少進行鑒定。2018年5月18日,金華市鴻文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函告本院,認為需要首先確定公墓需要修復的范圍、修復方案,包括具體施工方案,然后才能作出修復費用評估。
2018年7月30日,本院又委托浙江省建筑科學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對公墓工程的修復范圍進行鑒定。2018年8月6日,浙江省建筑科學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發來說明函,認為因浙江中浩應用工程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質量鑒定報告未明確質量安全隱患及施工缺陷、設計缺陷屬整體性問題或局部性問題,因此無法對修復范圍進行鑒定。
為此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又委托杭州華清設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對北苑公墓工程的修復范圍、修復方案(包括具體施工方案)進行鑒定。2018年11月20日,杭州華清設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來函,認為鑒定項目涉及專業種類多,專業性強,需要與一家具有巖土、地質災害、邊坡設計等綜合甲級勘察企業聯合設計。本院將該函件送達給各當事人。其他各當事人均未提出異議,但2018年12月11日被告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提出書面異議,認為杭州華清設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提出要與其他綜合甲級勘察企業聯合設計,說明杭州華清設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不具備相應的鑒定資質與鑒定能力,鑒定費用過高。本院將被告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的書面異議發送給杭州華清設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他各當事人。2019年1月3日,杭州華清設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向本院發來關于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異議的回復函,認為目前司法鑒定平臺“建筑工程設計”項中并無此案需要的巖土、地災、邊坡設計綜合甲級勘察企業,此前浙江中浩應用工程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也是聯合浙江省華夏工程勘察院對涉案工程進行了勘察,并在此基礎上作出了質量鑒定報告,我方認為此鑒定方法比較適合本案實際情況;我單位與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均屬“工程設計建筑行業(建筑工程)甲級”,而涉案項目是公墓邊坡設計,此類高邊坡設計項目應具有巖土、地災、邊坡設計綜合甲級勘察企業設計,我單位聯合綜合甲級勘察企業,針對法院委托要求,僅在技術上提供能解決現場實際問題、專業的、符合《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及《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的加固設計圖紙,對已形成的設計文件及過程不作判斷。收到杭州華清設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該函件后,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將該函件送達各當事人并要求各當事人如有異議須在收到該函件后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書面意見。但各當事人并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
2019年10月15日,本院收到杭州華清設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關于北苑公墓邊坡擋墻加固設計方案(施工圖設計報告)。收到該報告后本院又委托金華市鴻文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修復費用進行價格評估,2019年12月9日金華市鴻文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價格評估報告書,確定加固及修復費用為12458765元,價格評估基準日為2019年11月20日。
2019年10月22日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對公墓A區1-6區域可單獨拆除的事實進行鑒定;對設計未明確H〉11.5米的擋墻規范,適用重力式擋墻的規范是否會造成質量安全隱患;設計未明確擋墻持力層實際埋深超過設計值時的做法,沒有明確擋墻基底下素填土層較厚、基巖較深較大時的做法,未在擋墻基底設置墊層,這樣的設計不足是否會造成質量安全隱患;設計未考慮三合土回填,未設計正確的分層夯實厚度和壓實系數、密度、質量檢測要求,未設計原始地表處理,規劃設計以石渣為主,這樣的設計不足,是否會造成質量安全隱患;設計未明確泄水孔、反濾層及黏土隔水層的施工要求,最高排泄水孔距地面高度偏高,未設置排水盲溝,衡重各處未設泄水,這樣的設計不足是否會造成質量安全隱患;設計公司和設計人員是否具有公墓設計資質、是否具備山巖體設計資質、規劃設計對工程的強度、規范是否符合涉案公墓地質條件的要求等進行鑒定。2019年12月11日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又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對修復加固范圍的工程造價進行鑒定。本院認為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的一些申請內容并不屬需要鑒定的事項,而對設計單位的設計對北苑公墓工程質量的影響、修復費用等問題本院已經根據原告的申請委托相應鑒定機構作出了鑒定。2017年3月16日本院召集各當事人就原告申請鑒定的一些事項征求各當事人意見時,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也曾就北苑公墓工程是否有質量問題、責任主體等提出類似上述申請的問題,本院當時曾明確詢問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是否要申請鑒定,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明確答復不申請鑒定,在過去近三年時間后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又提出鑒定申請,本院認為該申請理由不充分,有拖延訴訟之嫌,不予準許。
另查明,原告義烏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辦事處與被告浙江中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監理報酬為394900元,如果因監理人的過失而造成委托人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報酬總額。原告在庭審中明確對合同中的這一條款予以認可
判決結果
一、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義烏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辦事處經濟損失7475259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被告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賠償原告義烏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辦事處經濟損失2491753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三、被告浙江中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義烏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辦事處經濟損失3949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四、駁回原告義烏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辦事處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8552元,由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負擔65132元,被告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負擔21710元,被告浙江中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負擔21710元;鑒定費2252000元,由被告浙江恒道建設有限公司負擔1351200元,被告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負擔450400元,被告浙江中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負擔4504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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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審判長陳高明
人民陪審員劉森榮
人民陪審員黃鶯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駱光雷
判決日期
202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