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東營市福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東營市鼎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東營華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東營市福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本院作出(2021)魯0505民初60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被申請人東營市鼎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東營華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銀行的存款2700000元及其他同等價值的財產
東營市福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東營市鼎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東營華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魯0521執保104號
判決日期:2021-04-13
法院:山東省東營市墾利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東營市鼎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東營華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2700000元,期限一年。
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
申請人申請延長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本院提出書面申請;未按期提出書面申請的,視為自行放棄權利。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胡軍輝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書記員李娜
判決日期
202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