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袁長青與被告青島市公路管理局、山東路航源交通設施工程有限公司、青島吉安工程有限公司、劉紹波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案在向劉紹波送達應訴通知書、起訴狀、開庭傳票過程中發現,根據袁長青起訴狀中提供的送達住址,本院無法送達。本院將上述情況告知袁長青后,袁長青亦不能提供劉紹波的其他送達地址以使法院送達。綜合上述情況,應視為袁長青起訴的被告不明確,其起訴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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