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忠許與被告青島吉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吉安公司)、山東省昆侖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昆侖公司)、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以下簡稱天安財險)道路施工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忠許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國亮、被告青島吉安公司、山東昆侖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大清、被告天安財險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友坤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楊忠許與青島吉安工程有限公司、山東省昆侖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285民初5290號
判決日期:2020-11-30
法院: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楊忠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青島吉安公司、山東昆侖公司、天安財險賠償其經濟損失442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1月12日5時10分,原告駕駛摩托車上班時,路經青島吉安公司、山東昆侖公司位于萊西市姜山鎮雙橋村西處的施工工地時,由于其為公路施工時設置擋路牌,未設警示標志,致原告撞在擋路牌上,造成車輛損壞,原告受傷住院。青島吉安公司在天安財險處投保。三被告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青島吉安公司辯稱,該工程是我方施工,但我方已設置擋路牌,上面有警示標志,事故的發生系楊忠許駕駛摩托車不當,沒有盡到注意義務造成的,我方不應承擔責任。
山東昆侖公司辯稱,該工程我方在天安財險投保了相應的保險,如果施工方有責任,應由天安財險在承保范圍內承擔責任。
天安財險辯稱,山東昆侖公司作為被保險人,在我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險,其中特別約定第三者人身傷亡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2000元或損失金額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保險合同雙方的主體為山東昆侖公司與我公司,楊忠許、青島吉安公司均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根據保險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楊忠許無權向我公司索賠。楊忠許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應駁回其訴訟請求,訴訟費由楊忠許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如下:2019年11月12日5時10分,楊忠許駕駛摩托車沿G204路由北向南行駛至G204線姜山鎮雙橋村西處,撞到路中一側青島吉安公司的施工牌上,致車輛損壞,楊忠許受傷。經萊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楊忠許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邵鯤鵬、青島吉安公司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楊忠許受傷后,被萊西市姜山中心醫院的救護車送往萊西市人民醫院治療,支出出車費266元,經診斷為:創傷性顱內出血、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顴弓骨折、頭皮裂傷、肺損傷、肋骨骨折、鼻骨骨折、胸腔積液,住院治療10天,支出醫療費15277.17元,出院醫囑:建議休息1個月。
楊忠許母親左丙花,1934年6月3日出生。左丙花生育子女3人:長女楊桂芬、次女楊桂娥、兒子楊忠許。
經楊忠許單方委托,2020年2月17日,煙臺華正司法鑒定所出具煙臺華正司鑒所[2020]臨鑒字第2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意見為:1.楊忠許因車禍致傷胸部,符合傷殘十級;2.建議誤工時間120日;3.建議1人護理60日。楊忠許支付鑒定費2080元。
另查明,案涉路段工程由山東昆侖公司發包給青島吉安公司施工
判決結果
被告青島吉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楊忠許經濟損失42497.63元;
駁回原告楊忠許對被告山東省昆侖路橋工程有限公司、
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楊忠許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3元,鑒定費2080元,共計2533元,由原告楊忠許負擔98元,由被告青島吉安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43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通過山東法院網上立案訴訟服務系統提交上訴材料,并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六份,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發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盛帥
書記員臧甜甜
判決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