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西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言紅、被上訴人劉寧、青島吉安工程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法院(2017)魯0285民初73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調查,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西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曉華、被上訴人劉言紅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可續、被上訴人青島吉安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大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西支公司、劉言紅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魯02民終9273號
判決日期:2018-11-23
法院: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西支公司上訴請求:請求依法改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死亡賠償金89845元;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對萊西市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書存有異議,劉寧不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死者生前居住在戶籍所在地,應按農村標準賠償.
劉言紅當庭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給予維持。
青島吉安工程有限公司當庭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給予維持。
劉言紅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217990元(43598元/年×5年)、喪葬費28635元、誤工費10747.8元(3天×30人×119.42元/天)、交通費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車輛損失2000元,共計361372.8元;2.案件受理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0月16日6時23分許,被告劉寧駕駛魯B×××××號輕型普通客車沿孫受鎮沽河綠道左岸由東向西行駛至24KM+900M處,與劉某駕駛二輪電動車由北向南行駛,劉寧發現后剎車處理不及相撞,致劉某死亡。
一審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0月16日6時23分許,被告劉寧駕駛魯B×××××號輕型普通客車沿孫受鎮沽河綠道左岸由東向西行駛至24KM+900M處,與劉某駕駛二輪電動車由北向南行駛,被告劉寧發現后剎車處理不及相撞,致劉某死亡,兩車受損。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劉寧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劉某不承擔事故責任。劉某戶口于2017年10月21日注銷,劉某于2017年10月22日火化。劉某于交通事故發生前隨其子劉義平在萊西市戶居住。劉某父母及妻子已經去世,現有子女四名,分別為劉義和、劉義平、劉義勇、劉言紅,經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劉義和、劉義平、劉義勇均向法院書面表示放棄主張劉某交通事故賠償款,不參加訴訟。魯B×××××號車輛登記在青島吉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西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00萬且不計免賠,被告劉寧系該公司駕駛員,事故發生時由其駕駛車輛從事職務行為,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一審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涉案車輛魯B×××××號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西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西支公司負有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和按照商業保險合同約定直接向原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的義務。原告主張被告賠償其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過高,法院酌定以按照9000元計算為宜。原告主張交通費300元,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誤工費過高,一審法院酌定以按照2436元(116元/天×3人×7天)為宜。原告主張車輛損失,但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因本次糾紛產生的損失有:死亡賠償金217990元(43598元/年×5年)、喪葬費28635元、誤工費243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000元,共計258061元,超出交強險死亡傷殘110000元賠償限額,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西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110000元,超出148061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西支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綜上,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西支公司共計應賠償原告損失258061元。判決: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西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劉言紅損失258061元;二、駁回原告劉言紅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原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46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西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姜蓉
審判員張好棟
審判員魏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于雪
判決日期
2018-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