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南平市延平區茫蕩鎮聰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聰坑村委會)因與被上訴人福建省延隆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延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2020)閩0702民初41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南平市延平區茫蕩鎮聰坑村民委員會、福建省延隆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閩07民終1585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聰坑村委會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延隆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案涉工程至今未經竣工驗收。延隆公司一審提交的審核報告、項目工程驗收及決算報告系不真實的。實際上,黃忠、黃祥茂并未參加工程驗收,黃忠、黃祥茂的簽名系偽造的,公章是報賬員被欺騙而蓋的。故一審根據審核報告確定尚欠工程款97397元錯誤。二、案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聰坑村委會有權沒收3%的質量保證金。
延隆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延隆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支付工程款97397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97397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利息,截止至2020年7月31日共欠息3408.9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6月28日,聰坑村委會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將茫蕩鎮聰坑村村民健身廣場及停車場工程對外進行招標,延隆公司中標后,雙方于2018年7月24日簽訂《茫蕩鎮聰坑村村民健身廣場及停車場項目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約定:“二、工程造價聰坑村村民健身廣場及停車場工程標價為299357元含設計費、財審、稅費由乙方(延隆公司)負擔。三、付款方式1.本工程結算付款方式:實行全額墊資,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一星期內付200000元整,剩下余款99357元于上級撥付專款到位后付清,次年年底結清。本工程總造價的3%作為質量保證金,期限為一年。一年內,如出現質量問題中標者應無條件修復。2.質量保證金支付方式:工程保質期為一周年,經甲方驗收,不出現工程質量問題,一次性付清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質期內如果出現問題,由乙方維修,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四、施工期限乙方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進場施工,該工程要求在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全面完工交付驗收(如遇不可抗力工程順延)……六、違約責任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如發現質量問題,乙方應及時返工。如發現有嚴重質量問題,甲方有權中止合同,更換施工單位,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合同簽訂后,延隆公司依約進行了施工。2018年11月20日,浙江鑫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對涉案工程進行審核并作出工程審核意見,確認工程審定造價297397元。聰坑村委會法定代表人黃忠在工程預(結)算審核意見征詢表建設單位意見一欄簽字,并加蓋聰坑村委會公章。聰坑村委會于2018年11月27日向延隆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元,剩余款項未按約定時間支付,延隆公司多次催討無果,遂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延隆公司與聰坑村委會簽訂的《茫蕩鎮聰坑村村民健身廣場及停車場項目施工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延隆公司已按合同約定完成施工并經驗收合格,根據合同第三條第一款的約定,聰坑村委會應當于2019年底結清工程款,聰坑村委會未按照約定支付剩余工程款97397元,已構成違約。故延隆公司要求聰坑村委會支付剩余工程款97397元,具有合同依據,予以支持。關于利息部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因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延隆公司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故對延隆公司主張的未超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部分利息,予以支持,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聰坑村委會經一審法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一審法院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南平市延平區茫蕩鎮聰坑村民委員會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福建省延隆建設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7397元,并以工程款97397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案件受理費2316.10元,減半收取計1158.05元,由南平市延平區茫蕩鎮聰坑村民委員會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聰坑村委會于二審中提供了證據一份,即聰坑村2018年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工程驗收及決算報告(復印件),擬證明村主任和書記的簽名是復印的,相應的公章是被欺騙蓋的。延隆公司經質證認為,對該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但證明對象不成立。本院認為,該證據并不能體現聰坑村委會被欺騙蓋章的事實,但能夠佐證案涉工程于2018年11月12日驗收合格的事實,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經查,一審查明的事實正確,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35元,由上訴人南平市延平區茫蕩鎮聰坑村民委員會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朱文如
審判員張廷貴
審判員邱麗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鄭爍輝
書記員葉曉桐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