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省延隆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延隆公司)與被告南平市延平區茫蕩鎮聰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聰坑村委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延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桂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聰坑村委會經傳票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福建省延隆建設有限公司與南平市延平區茫蕩鎮聰坑村民委員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閩0702民初4111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延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支付工程款97397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97397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利息,截止至2020年7月31日共欠息3408.90元);2.案件受理費由聰坑村委會承擔。事實與理由:延隆公司于2018年7月2日中標了聰坑村委會公開招標的聰坑村村民健身廣場及停車場工程,雙方于2018年7月24日簽訂《茫蕩鎮聰坑村村民健身廣場及停車場項目施工合同》,合同約定聰坑村委會將上述工程交給延隆公司施工,工程總價款為299357元。合同簽訂之后,延隆公司依照合同約定完成了整個工程,工程也已竣工并投入使用,同時聰坑村委會還委托了浙江鑫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對訴爭工程進行了健身工程結算審核,審核報告確定了工程的最終造價為297397元。聰坑村委會于2019年1月15日向延隆公司支付了20萬元的首筆工程款后就沒有繼續按照合同約定于次年年底前支付完剩余的工程款,至今聰坑村委會尚欠延隆公司97397元工程款未支付。延隆公司多次要求聰坑村委會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無果,聰坑村委會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為維護延隆公司的合法權益,遂訴至人民法院。
聰坑村委會未作答辯。
延隆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茫蕩鎮聰坑村村民健身廣場及停車場項目施工合同》、《審核報告》、《工程審核書》、《福建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業務收款回單等證據,聰坑村委會未予質證。對延隆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延隆公司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6月28日,聰坑村委會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將茫蕩鎮聰坑村村民健身廣場及停車場工程對外進行招標,延隆公司中標后,雙方于2018年7月24日簽訂《茫蕩鎮聰坑村村民健身廣場及停車場項目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約定:“二、工程造價聰坑村村民健身廣場及停車場工程標價為299357元含設計費、財審、稅費由乙方(延隆公司)負擔。三、付款方式1.本工程結算付款方式:實行全額墊資,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一星期內付200000元整,剩下余款99357元于上級撥付專款到位后付清,次年年底結清。本工程總造價的3%作為質量保證金,期限為一年。一年內,如出現質量問題中標者應無條件修復。2.質量保證金支付方式:工程保質期為一周年,經甲方驗收,不出現工程質量問題,一次性付清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質期內如果出現問題,由乙方維修,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四、施工期限乙方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進場施工,該工程要求在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全面完工交付驗收(如遇不可抗力工程順延)……六、違約責任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如發現質量問題,乙方應及時返工。如發現有嚴重質量問題,甲方有權中止合同,更換施工單位,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合同簽訂后,延隆公司依約進行了施工。2018年11月20日,浙江鑫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對涉案工程進行審核并作出工程審核意見,確認工程審定造價297397元。聰坑村委會法定代表人黃忠在工程預(結)算審核意見征詢表建設單位意見一欄簽字,并加蓋聰坑村委會公章。聰坑村委會于2018年11月27日向延隆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元,剩余款項未按約定時間支付,延隆公司多次催討無果,遂訴至本院
判決結果
南平市延平區茫蕩鎮聰坑村民委員會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福建省延隆建設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7397元,并以工程款97397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16.10元,減半收取計1158.05元,由南平市延平區茫蕩鎮聰坑村民委員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包永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胡鑫
書記員錢安妮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