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院執行申請執行人山東長青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青公司)與被執行人濟南正昊化纖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昊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異議人濟南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化工公司)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濟南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山東長青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魯0113執異54號
判決日期:2020-11-20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化工公司稱,請求:依法解除(2017)魯0113執746號之一執行裁定書對異議人股東正昊公司所持有化工公司股權(50萬元)的凍結。理由如下:異議人系國務院國資委所屬中國化工集團三級控股公司,2006年4月由中國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山東金橋高新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正昊公司三位股東投資成立,投資比分別為85.34%、13.33%、1.33%。因公司設立時所申請的PTA項目所需的土地,政府部門遲遲未能審批通過,故公司業務未能正常開展,2016年經股東會決議成立清算組,依法進入清算程序。目前按照公司的清算規定,已完成清算工作,經股東會表決通過清算報告,合法有效。但因異議人股東正昊公司股權被貴院查封,致使無法履行正常的公司注銷程序。正昊公司1.33%的股權被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1)邯市執字第47-8號首查封1200萬元,根據清算報告,正昊公司應分配清算資金4221890.73元,邯鄲中院已經將款項劃入邯鄲中院的賬戶,并于2019年12月30日裁定解除了對該股權的凍結。目前正昊公司股權在異議人處已無可供分配資產,其股權價值為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正昊公司股權應分配資產被邯鄲中院執行后,股權價值已不存在,后續輪侯凍結應當歸于“效力消滅”。異議人認為,依據《公司法》進行的自行清算和通過人民法院的強制清算應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該股權的價值已不復存在的情況下,繼續查封該股權,致使異議人的注銷程序無法進行,妨礙了異議人最終正常的注銷程序。
本院查明,長青公司與正昊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作出(2012)歷商初字第1840號民事判決。2017年5月2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立案執行。執行過程中,2017年7月3日,本院作出(2017)魯0113執746號執行裁定,查封了正昊公司在化工公司所持有的股權50萬元。后本院又作出(2017)魯0113執746號之一執行裁定,進行了續行查封。
化工公司提交的2019年11月5日清算報告顯示:股東正昊公司持股比例為1.33%,分配資產4221890.73元(銀行存款)。
2016年8月9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化工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提取正昊公司在化工公司的全部股權清算額。2019年12月31日,化工公司將正昊公司分配資產4221890.73元打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判決結果
駁回濟南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韓廣峰
審判員李強
審判員董巖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書記員劉娟
判決日期
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