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東長青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青公司”)與被告濟南華健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健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長青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盧帥,被告華健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可學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長青設備安裝有限公司與濟南華健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魯0105民初4158號
判決日期:2020-06-30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長青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償款114462.5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案外人胡其山訴濟南藍點環境技術有限公司、濟南市皇亭競技體育學校、被告、原告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濟南市歷城區法院審理后作出(2016)魯0112民初573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華健公司賠償胡其山醫療費22238.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營養費3600元、后續治療費9600元、殘疾賠償金50472元、誤工費14519元、護理費8000元、交通費240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鑒定費2400元,原告對上述賠償與被告華健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后原告不服判決上訴至濟南中院,濟南中院作出(2017)魯01民終825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維持原判。2018年2月9日,案外人胡其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6)魯0112民初5732號民事判決書,執行案件號為(2018)魯0112執729號。后原告作為連帶賠償責任人向法院履行了乙方義務,向濟南市歷城區法院支付代償案款112813.5元及執行費1649元,共計支付代償款114462.5元。原告認為,在上述案件中,原告僅系連帶賠償責任人,實際賠償義務人為被告,故原告代被告支付的代償款114462.5元應由被告負擔,原告有權向被告追償。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華健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認為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魯0112民初5732號民事判決書以及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魯01民終8252號民事判決書存在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被告已經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原告依據該2份判決書向被告追償依據不足。
原、被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認定事實如下:案外人胡其山訴濟南藍點環境技術有限公司、濟南市皇亭競技體育學校、華健公司、長青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后依法作出(2016)魯0112民初573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華健公司賠償胡其山醫療費22238.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營養費3600元、后續治療費9600元、殘疾賠償金50472元、誤工費14519元、護理費8000元、交通費24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鑒定費2400元,長青公司對上述賠償與華健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長青公司與華健公司不服上述判決上訴至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依法作出(2017)魯01民終825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8年2月9日,案外人胡其山向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6)魯0112民初5732號民事判決書,執行案件號為(2018)魯0112執729號。長青公司向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交付案款112813.5元與執行費1649元,共計114462.5元
判決結果
被告濟南華健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山東長青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代償款114462.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80元,減半收取1290元,由被告濟南華健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韓峰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張愛敏
判決日期
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