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壽縣人民法院審理四川省仁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楊純林、張勇會、彭秋楓、李淑芳、張容、張翠、孫學(xué)蘭、魏菊容、廖小花犯合同詐騙罪一案,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6)川1421刑初451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張勇會、彭秋楓、李淑芳、張容、張翠、孫學(xué)蘭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以原判事實不清為由,作出(2017)川14刑終151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四川省仁壽縣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審理中,四川省仁壽縣人民檢察院于2018年6月25日以被告人魏菊容還涉嫌其他犯罪,并案更有利于案件審理為由,決定對被告人魏菊容撤回起訴,經(jīng)四川省仁壽縣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四川省仁壽縣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川1421刑初181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張勇會、彭秋楓、李淑芳、張容、張翠、孫學(xué)蘭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眉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璐琪出庭履行職務(wù),上訴人張勇會及辯護人周雪梅,上訴人彭秋楓及辯護人羅東,上訴人李淑芳及辯護人蔡曉銀,上訴人張容及其辯護人白常欽,上訴人張翠及辯護人黃新強,上訴人孫學(xué)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jīng)合議庭評議后報請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并作出決定。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楊純林、張勇會、李淑芳等合同詐騙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川14刑終13號
判決日期:2019-07-15
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情況
原判認定:2012年,被告人楊純林沒有錢用,便產(chǎn)生虛構(gòu)仁壽縣文林鎮(zhèn)的安置房、經(jīng)濟適用房房源及門市騙取他人錢財?shù)南敕ā罴兞謱ν夥Q自己有低價的經(jīng)濟適用房及安置房房源可以銷售,每套經(jīng)濟適用房3萬元至6萬元,每套安置房根據(jù)面積不同,價格13萬元至22萬元不等,銷售人員銷售房子高出的部分歸銷售人所有,銷售的方式是先收取購房定金或購房首付款。
(一)2012年11月至2016年3月,楊純林銷售虛構(gòu)的房源,與購房方達成協(xié)議,以購房定金或者購房首付款的方式收取羅建明5萬元、歐界軍5萬元、盧春梅5萬元、劉碧英5萬元、楊微5萬元(退款4.74萬元)、葉白軍5萬元、張名華0.3萬元、林英2.28萬元、李建平1.26萬元、王建國10萬元、王張良10萬元、王合葵10萬元、方金學(xué)12萬元、楊輝容1萬元、楊永華1萬元、付友議4.08萬元、付友明4.08萬元、楊能彬4萬元、羅滿秀4萬元、曹奎4萬元、邱文才4.08萬元、劉思杰4萬元、李波4萬元、陳秀華4萬元、宋華仙5.08萬元、何鳳4.08萬元、郭武能4.08萬元、羅濤4.08萬元、王惠英4.08萬元、陳建康2萬元、徐子先11.5萬元、彭秋楓1萬元、張光均7.65萬元、張勇會2萬元、張容21萬元、張翠8萬元。共計188.63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楊微陳述
2013年4月,她和葉白軍各自從楊純林手里買了一套安置房,都是給的5萬元定金。楊純林還叫她給了600元紅包,說是給當官的買了一條煙。2015年,她覺得不穩(wěn)當,叫楊純林退錢,楊純林退了4.74萬元,另外打了一張0.26萬元欠條給老公林強。
書證欠條
證明楊純林給林強寫的欠條,欠林強2600元。
2.葉白軍陳述
2013年4月9日,他在李建平家里給了5萬元現(xiàn)金給楊純林購買安置房,還簽訂了合同。楊純林說房子從當官的手里拿來賣的,給了600元紅包給楊純林。平時叫楊純林為楊林。
書證買房合同
證明葉白軍與楊林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房首付款5萬元。
3.張名華陳述
2016年3月幾號,他通過葉白軍找到楊林,坐楊林寶馬越野車到“玉錦華庭”后面一個工地,楊林說修的安置房,不能看,可以從政府拿多的安置房出來賣。他交了3000元定金給楊林,楊林還說要找關(guān)系,意思要點好處,又買了一條430元的中華煙給楊林,沒有打條子。
4.林英陳述
葉白軍在楊林手里買了房子交了5萬元定金。她通過葉白軍認識楊林,后來知道叫楊純林。她聯(lián)系楊純林購買一套安置房,交給了他2萬元資料費。楊純林說要打點關(guān)系,送紅包煙酒,她又拿了2800元紅包和一條430元的中華煙。她當時要求出具收條,楊純林說等旅游回來再寫,就沒有寫收條。
5.李建平陳述
嫂嫂葉白軍2013年從楊純林手里買了一套安置房,2015年年底楊純林說2016年正月十六交房。他也想買一套就聯(lián)系楊純林,他喊交1.26萬元定金,正月初七八晚上,他和老公林世東在“世紀春天”門口交了1.26萬元給楊純林,他叫他寫條子,他說交房的時候一起辦手續(xù)。楊純林帶他們到社保局后面安置小區(qū)說買的房子就在里面。
6.葉群芳陳述
2013年她聽說陳文彬從楊純林手里買了一套安置房很劃算,她就給楊純林打電話。她和楊純林在“三缺一茶樓”簽訂合同,交了10萬元定金。2014年,楊純林說新一中安置房沒有了,把位置改成高灘安置房。
書證買房合同
證明王建國與楊純林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房首付款10萬元。
7.陳文彬陳述
他由親戚“張老九”帶到楊純林車上簽訂合同,以兒子王張良名義購買新一中安置房,交了10萬元現(xiàn)金給楊純林。后來楊純林說不拿新一中安置房了,就拿“景觀貴都”后面的安置房換,他同意了,后來才知道被騙。
書證房屋轉(zhuǎn)讓協(xié)議
證明楊林轉(zhuǎn)讓新一中安置房給王張良,收取首付10萬元。
8.王合葵陳述
嫂子楊群芳在新一中旁邊從楊純林手里買了一套安置房。他通過楊群芳找到楊純林,楊純林說只有高灘安置房,2014年2月24日他交給楊純林現(xiàn)金10萬元,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楊純林說安置房是多的拿出來賣。
書證買房合同
證明王合葵與楊純林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首付10萬元。
9.書證方金學(xué)的買房合同
證明簽訂合同后付款12萬元。
10.楊輝容陳述
2013年她在仁壽開飯館,從顧客處要來楊純林電話,叫他到飯館來。楊純林自稱是修建安置房老板。她以老公方金學(xué)的名義購買一套新一中后面安置房,支付了12萬元現(xiàn)金購房款。2015年11月,她和姐姐楊永華各自從楊純林處購買經(jīng)適房1套,每套交定金1萬元,兩套共2萬元。
書證楊輝容提交收條
楊林收到楊輝容、楊永華各1萬元。
11.付友議陳述
2014年1月6日,他看見很多人在“凱賓茶樓”大廳拿現(xiàn)金在向楊純林買房子。他也想買,之后他就和楊純林在“凱賓茶樓”簽訂合同,他給自己和兄弟付友明各買一套,交了8.16萬元定金。當時看見那么多人買就買了。
書證買房合同、收據(jù)
證明付友議、付友明各自購買一套安置房,楊純林分別向其出具了4.08萬元訂金收條。
12.羅滿秀陳述
她通過孫學(xué)蘭買了一套高灘安置房,合同甲方是楊純林,因為2015年5月31日到期后一直沒有交房,她們就叫孫學(xué)蘭必須讓楊純林出來見面。楊純林和她們見面后就把她們之前的合同作了補充約定和承諾。當天楊純林寫了書面承諾,她、李燕、曹奎三人合伙又在楊純林手里買了一套。2016年2月25日,她們向楊純林催交房,楊純林說在安裝水電,他、李燕、曹奎三人去“現(xiàn)場”看了在施工,覺得比較穩(wěn)當,三人各自都想再買一套,在“逸景茶樓”找到楊純林,每人交了4.08萬元給楊純林,楊純林寫了收條。宋華仙要買房子,他打電話問楊純林,楊純林說還有兩套,宋華仙給了5.08萬元給他,楊純林不要宋華仙去,喊多交1萬元,她和楊能彬到楊純林寶馬車上面交錢,收條寫的4.08萬元。她和楊能彬合伙買了一套,也是交的5.08萬元。
13.楊能彬陳述
2016年2月25日,他、羅滿秀、曹奎去“逸景”大廳找楊純林一人買了一套安置房,首付4.08萬元,三個人的收條寫在一張紙上的,給的現(xiàn)金。楊純林說是安置房,不能到處說,是別人拿來賣的。2016年3月6日,他老表邱文才買了一套,是他把現(xiàn)金拿到“世紀春天”外面找到楊純林,楊純林在寶馬車里面寫的收條。
14.曹奎陳述
他的朋友羅滿秀和楊能彬以前在楊純林手里買了安置房還想買,他也想買。2016年2月25日他們在“逸景”大廳和楊純林見面,三人各自選了一套高灘村安置房,各自交了4萬元定金,共12萬元,楊純林只打了一張收條,三個人的購房內(nèi)容寫在一起的。
書證楊純林出具收條
證明楊純林在2016年2月25日收到羅滿秀、楊能彬、曹奎3套房屋定金12萬元,合同標的在高灘村安置房。
15.李燕證言
之前因為在孫學(xué)蘭手上買過安置房認識了楊純林。2016年2月份,朋友陳秀華想買一套,她聯(lián)系楊純林,在“逸景茶樓”找到楊純林,想到要交房了,她想給女兒劉思杰買一套,身上只有6萬元,在寶馬車上交了6萬元給楊純林,楊純林出具了陳秀華4萬元定金收條。第二天,她去幫劉思杰補交剩余定金2萬元,侄兒李波說要一套,叫幫他墊付,她在“逸景茶樓”交了6萬元給楊純林,楊純林出具了李波、劉思杰購房收條和合同。楊純林收了3套房子定金12萬元。
書證買房合同
證明楊純林收到陳秀華、李波、劉思杰買房定金各4萬元。
16.宋華仙陳述
2015年朋友楊能彬和羅滿秀買了安置房,她當時不相信,聽說2016年要交房了,2016年3月6日,她拿了5.08萬元現(xiàn)金給羅滿秀和楊能彬從楊純林處買了一套安置房。楊純林當時說不能讓太多人知道了,4.08萬元是訂金,1萬元是給楊純林的介紹費。
書證宋華仙買房收條
證明楊純林于2016年3月6日收到宋華仙買房定金4.08萬元。
17.羅建明陳述
楊純林說安置房是他修建的,他給了楊純林5萬元現(xiàn)金買一套安置房,楊純林出具了收條和購房合同。陳蘭芳是他妻子。
書證收條
證明2013年1月9日楊純林收到陳蘭芳5萬元。
18.歐界軍陳述
他聽說有人在賣安置房,價格比較便宜。見了楊純林后,他說安置房修多了,他們四家人有三家人當時給了5萬元,楊純林給打了收條,收條寫的他妻子的劉繼英的名字。
書證收條
證明楊純林于2012年11月18日收到劉繼英5萬元。
19.盧春梅陳述
2012年,她和楊純林通過打牌認識,楊純林說他有便宜的保障性住房,在新一中后面。2012年11月18日,她給了楊純林現(xiàn)金5萬元買房定金。
書證收條
證明楊純林于2012年11月18日收到盧春梅5萬元。
20.劉碧英陳述
她們和盧春梅、羅建明、歐界軍等4家人一起每家交了5萬元給楊純林,作為購房首付款。
書證收條
證明楊純林于2012年11月19日收到劉碧英5萬元。
21.何鳳陳述
2015年10月29號,她在一個叫郭武能的手中支付了6.8萬元,購買安置房。郭武能說楊總是修建安置房的老總,拿到購房合同才知道賣房子的楊總叫楊純林。
書證房屋買賣合同及收條
證明楊純林于2015年10月28日收到何鳳4.08萬元。
22.郭武能陳述
他聽人在談?wù)摋罴兞帜抢锟梢阅玫桨仓梅康氖虑椋?lián)系了楊純林,他帶他到仁壽縣行政服務(wù)大廳后面去看。之后他和他簽訂了協(xié)議后就拿了4.08萬元給他。何鳳給的6.8萬元,但是楊純林出具的合同是4.08萬元,當時他給楊純林交的6.8萬元。王惠英、羅濤各交了4.08萬元,由他把錢拿給楊純林的。
書證房屋買賣合同及收條
證明楊純林于2014年1月8日收到郭武能4.08萬元。
23.羅濤陳述
2014年6月,他聽說郭武能可以通過楊純林買到安置房,郭武能帶他和他愛人到仁壽大道365行政服務(wù)中心后面看了一下,他通過銀行轉(zhuǎn)賬4.08萬元到郭武能的銀行卡上,轉(zhuǎn)賬后半個月郭武能給他們帶了一張收條和購房合同,收條上的經(jīng)辦人是楊純林。
書證房屋買賣合同及收條
證明楊純林于2014年6月16日收到羅濤購房定金4.08萬元。
24.王惠英陳述
郭武能說他在仁壽的楊純林處買了一套安置房,她們拿了4.08萬元到郭武能家,他說由楊純林給他們出具合同。
書證購房合同及收條
證明楊純林于2014年6月16日收到王惠英購房定金4.08萬元。
25.彭秋楓供述
2013年6月16日,他交了1萬元購買高灘村安置房定金,同年7月1日與楊純林簽訂合同出具收據(jù)。
書證買房合同、收據(jù)
彭秋楓于2013年7月1日與楊純林簽訂合同,新一中安置房訂金1萬元。
26.張光均陳述
2013年3月14日那天,在“逸景茶樓”,他、張勇會、張容、張翠四姊妹一起和楊純林談買新一中旁邊的安置房。當天他、張容、張翠每人給了5萬元定金給楊純林。楊純林和他簽訂了合同,出具收條。2014年9月,他給了2萬元給楊純林作為買安置房門市定金。這次沒有簽訂合同,只給了收條。2014年10月2日,他給6500元給楊純林作為廉租房定金。2014年5月15日,楊純林給張翠出具承諾書,承諾書是他拿著的。
書證房屋轉(zhuǎn)讓協(xié)議、收條、承諾
楊純林在2013年3月14日將一套安置房轉(zhuǎn)讓給張光軍,已付現(xiàn)金5萬元;2014年9月11日,買門市交定金2萬元;2014年10月2日交了廉租房定金0.65萬元。楊純林于2014年5月15日承諾2015年5月8日前交房,并對購房戶進行補償。
27.張翠供述
楊純林說可以拿安置房出來賣,張勇會說很便宜買一套回仁壽有住的,就相信了。本人向楊純林買房:2013年3月23日向楊純林購買新一中安置房,合同簽訂后付現(xiàn)金5萬元(楊純林當時稱不會寫字,是張勇會簽的字);2015年12月12日,楊純林打了4.5萬元收條,其中1萬元是給女兒買經(jīng)適房定金;2013年9月29日向楊純林購買了一間門市,2萬元。共交了8萬元給楊純林,定了1套安置房、1套經(jīng)適房、1套門市。
書證買房合同
2013年9月29日,張翠向楊純林繳納門市定金2萬元;2015年12月12日,張翠向楊純林繳納12套安置房、7套經(jīng)濟適用房定金4.5萬元。
28.張勇會供述
2013年,他知道楊純林手中有安置房后,第一次和張容、張翠、張光均從楊純林手中買房,相關(guān)購房手續(xù)應(yīng)該是張容拿著的,他的購房定金是張容、張翠、張光均幫支付的。
書證房屋買賣合同、收條
證明2014年9月10日楊純林收到張勇會2萬元定金購買新一中安置房門市。
29.張容供述
在2013年,弟弟張勇會說楊純林是新一中安置房承建方,可以拿安置房出來賣。她和張光均湊了定金,2013年3月1日,由張勇會找到楊純林,楊純林說政府差工程款,多修的拿出來賣。她和張光均每人交了5萬元定金給楊純林,2013年3月14日她以兒子夏勇名義購買。自己還向楊純林購買了新一中安置房門市6間、10個車位、以張容和丈夫夏祥文名義買安置房1套,交了楊純林定金3.5萬元、以自己名義向楊純林買經(jīng)適房1套,交了定金0.5萬元,這套房子是在廖小花向他訂購30套經(jīng)濟適用房期間自己定的,給了楊純林15.5萬元,其中0.5萬元是她自己買的。張勇會向楊純林購買一個門市,定金2萬元是張容出的。她介紹人在楊純林處購買:陳建康是廣州打工認識的朋友,聽說張容在銷售安置房,想定購一個門市,張容將陳建康介紹給楊純林,陳建康妻子徐子先和楊純林直接簽訂合同,2萬元定金是轉(zhuǎn)賬給張容,張容將現(xiàn)金交給楊純林,楊純林給張容寫了收條。徐子先和陳建康還訂購了一套安置房,她帶徐子先與楊純林見面,徐子先與楊純林簽訂合同,交了11.5萬元定金,楊純林給徐子先打了收條。
書證房屋買賣合同、收條
證明2013年3月14日夏勇向楊純林購買一套安置房,楊純林收到5萬元首付款;2013年10月2日,楊純林收到張容7萬元定金購買新一中安置房門市4間;2015年11月5日楊純林收到張容定金3.5萬元;2015年11月15日,楊純林收到張容1萬元定金購買10個車位;2016年1月29日楊純林收到張容2萬元定金購買門市;楊純林先后收到張容購房定金15.5萬元。
書證房屋買賣合同
證明楊純林與陳建康于2014年9月10日簽訂門市買賣合同,交定金2萬元;楊純林與徐子先于2013年3月16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交房款11.5萬元。
30.楊純林供述及辯解
2012年底,他在仁壽縣某個茶樓里面喝茶就聽見人擺起仁壽縣文林鎮(zhèn)高灘村在修安置房,他就想到打著安置房和經(jīng)濟適用房的名義弄點錢。經(jīng)濟適用房單純指仁壽縣365行政服務(wù)大廳后面,街道名稱叫新民路,屬于文林鎮(zhèn)高灘村,他打聽到這是政府的公租房,他對外宣傳這是經(jīng)濟適用房,安置房涉及兩處,一處是高灘村公租房對面,還有一處安置房在新一中旁邊,挨到“皇家名邸”小區(qū)。他對外說這些房屋是通過政府關(guān)系拿出來的,他是這些安置房和經(jīng)濟適用房的開發(fā)商,政府給他這些多修的房子來抵工程款,所以讓他銷售。這些房子和他沒有關(guān)系,既不是他開發(fā)的也不是他修建的,他就以有關(guān)系從政府手中拿出多修建的安置房出來銷售為由,對外收取購房定金。他所銷售出去的安置房及經(jīng)濟適用房分成(1)他直接和購房戶簽訂合同銷售;(2)通過張勇會在他這拿房源,由他銷售;(3)通過李淑芳在他這拿房源,由她銷售;(4)通過張翠在他這拿房源,由她銷售;(5)通過張容在他這拿房源,由她銷售;(6通過彭秋楓在他這拿房源,由他銷售。他聽說這些人在他手上拿到房源,還通過其他人進行銷售,但是哪些人他就不清楚了。他們在他手上拿到的房源,他給他們的價格基本是固定的,并要求他們收到訂房款后及時交給他,但至于他們實際收了多少訂房款和銷售金額他不是完全清楚。他當時想是先通過這個方式弄點錢來緩一緩,手頭寬余了再把這些訂金退給購房者就行了。幫他賣房人不清楚他和仁壽縣文林鎮(zhèn)高灘村安置房之間其實毫無關(guān)系。他只口頭上給他們虛構(gòu)他的房源,因為他虛構(gòu)安置房和他有關(guān)系,擔(dān)心事情暴露后被司法機關(guān)查處,所以他不敢要求他們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將資金給他,而是要求收取現(xiàn)金,他收到資金后都是出具了收條的。
陳蘭芳是羅建明的老婆。歐界軍、盧春梅、劉碧英等幾個和羅建明是親戚,他們幾個找他買了房,羅建明給他5萬元,寫的陳蘭芳的名字,盧春梅、劉繼英、劉碧英,一家人買了一套,每套先付5萬元,歐界軍是劉繼英的老公。至今沒有交房子給這四家人。蘭思軍、何鳳買的房子他得了2萬元,合同上要求他寫4.08萬元,但是這合同是誰拿給他簽的他記不起了,郭武能這套房子,他收了2萬元,合同上要求他寫4.08萬元。那個中間人說怕他不穩(wěn)當,要扣一部分錢,等交房時再給他。何鳳、郭武能、羅濤、王惠英這四家人購房情況一樣,都是一個中間人聯(lián)系的,都是按照2萬元一套的定金給他(收條寫的4.08萬元),當時中間人說他要扣一部分。由他直接銷售收取購房款的購房戶:楊微于2013年購買了一套新一中的安置房,收了5萬元,2015年一直交不到房,退了她4.74萬元,欠她0.26萬元;葉白軍于2013年購買一套安置房,收5萬元購房款;葉群芳于2013年向他購買一套安置房,收了10萬元,合同上寫的王建國;陳文彬于2013年向他購買安置房,收了10萬元,當時協(xié)議上寫的她的老公王張良的名字;王合葵于2014年向他購買新一中的安置房,他收了她10萬元;楊輝容2013年購買安置房,收了12萬元,合同上寫的方金學(xué);楊輝容和楊永華2015年購買經(jīng)濟適用房,每人1萬元;張名華是2013年通過葉白軍購買的安置房,收了0.3萬元,沒有簽任何手續(xù);林英是2013年購買安置房,收了2.28萬元,沒有簽手續(xù);李建平2013年購買安置房,收了1.26萬元。他給他們說安置房是多修出來通過關(guān)系拿出來賣的。通過彭秋楓、孫學(xué)蘭直接向他購買的有8戶,楊能彬4萬元,羅滿秀4萬元,曹奎4萬元,邱文才4.08萬元,劉思杰4萬元,李波4萬元,陳秀華4萬元,宋華仙5.08萬元。楊能彬、羅滿秀、李燕應(yīng)該是在彭秋楓、孫學(xué)蘭那里購買了一套房子后認識了他,為了不交中介費直接在他這里又買了房子。付友議出具的收條,收到購房定金4.08萬元,收條內(nèi)容不是他寫的,但是經(jīng)手人簽名楊純林是他本人簽的;收到付友明購房定金4.08萬元,簽名是他本人簽的,他記不到他是否收到這兩筆4.08萬元。
彭秋楓本人向他交納購房定金1萬元。2013年的樣子他最開始賣了一套房子給張勇會,因為便宜,張勇會就介紹他的兩個姐姐和一個哥哥在他手上買房,他們四姊妹一人在他那里買了一套房子后就開始介紹別人來找他買房子。2013年3月23日張翠的買房合同不是他本人簽的字,張翠私人確實在他那里買過一套安置房,定金5萬,但這筆錢應(yīng)該是張光均那張條子一起交過來的。張容自己在他手里買過6個門市,其中一個是幫張勇會買的,張容替張勇會交了2萬元錢;10個車位1萬元;一套經(jīng)濟適用房0.5萬元,沒有單獨的收條;2013年3月13日張容為她兒子夏勇買了一套安置房5萬元;2015年11月5日張容買了一套安置房3.5萬元。張容介紹人到他那里買房子:2014年9月10日,楊純林賣給陳建康一個門市,定金2萬元,錢是張容交的;2013年3月16日,徐子先和陳建康訂購安置房,交了現(xiàn)金11.5萬元,張容在場。
在他家中搜到現(xiàn)金120萬元,購車90萬元,購房34.8萬元,這些開支240萬元,剩余100多萬元在2013年至今用于個人生活及消費。
(二)被告人張勇會找楊純林借錢,楊純林告訴張勇會自己沒有錢,但是手中有價格便宜的安置房、經(jīng)濟適用房可以銷售賺錢。張勇會沒有核實房源真實性,2013年3月至2016年3月,便以自己名義與購房方達成協(xié)議,以收取購房首付款的方式先后收取王述根12萬元、楊澤民8萬元、鄧小玉12萬元、劉瓊?cè)A15萬元、蔣宗建20萬元、魏英15萬元、蔣宗治13.2萬元、朱立15萬元、宋木君15萬元、陳凱洪15萬元、劉建軍12萬元、劉雪梅10萬元、譚磊21萬元、劉波26萬元、胡鳳玉4萬元、張莉斯5.8萬元、夏仲文5.8萬元、趙學(xué)良6萬元、高雪梅10萬元、呂友企12萬元、廖小花18萬元。張勇會收取廖小花介紹來購房的游君5.8萬元、陳子林5.8萬元、黃明伙5.8萬元、黃夢春5.8萬元、胡勇剛5.8萬元、游凱5.8萬元。后六人要求退款,張勇會無錢退款,廖小花代張勇會退款后將該6套房子叫魏菊容再次出售。張勇會將所收現(xiàn)金305.6萬元,交5萬元給楊純林、給廖小花介紹費1.8萬元,剩下用于歸還高息借款、賭博及其他個人消費。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王述根陳述
他舅舅電話聯(lián)系一個賣房子的張勇會,他和他老公按照張勇會說的新一中旁邊的安置房小區(qū)去看了一下,決定購買。分二次支付了張勇會12萬元現(xiàn)金,張勇會說房子是開發(fā)商同政府有關(guān)系,修安置房多修出來才拿來賣的。
書證房屋買賣合同及收條
證明張勇會2013年8月9日收到王述根12萬元購房款。
2.楊澤民陳述
張勇會問他買不買房子,是安置房,張勇會說是一個叫楊林的人和政府關(guān)系好,是從楊林手上拿的。張勇會帶他去看了安置房。2013年7月24日和張勇會簽訂合同,交8萬元定金。
書證房屋買賣合同及收條
證明張勇會2013年7月24日收到楊澤民8萬元購買安置房預(yù)付款。
3.楊菊花陳述
2013年8月,她從一個叫張勇會的手里買了一套安置房,至今沒有拿到房子。是以她女兒鄧小玉的名義同張勇會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當時張勇會說房子是他修的。給了12萬元。
書證房屋買賣合同及收條
證明張勇會2013年8月10日收到鄧小玉12萬元購房款
4.劉瓊?cè)A陳述
2013年8月她見了老板張勇會,她給她們介紹他在仁壽一中旁邊修建了安置房。她們簽訂合同的時候就到銀行取了15萬元交給張勇會,她給她們打了一張收條。張勇會說是他們幫政府修建安置房,政府允許他們多修建然后出售。
書證房屋買賣合同及收條
證明2013年8月19日張勇會收到劉瓊?cè)A購房款15萬元。
5.蔣宗建陳述
2013年6月在仁壽和蔣中權(quán)吃飯,碰見張勇會,張勇會問他買不買房子,他說新一中邊上的高灘村的安置房是開發(fā)商修建政府安置房的時候多修出來再通過政府關(guān)系拿出來賣的。之后他同張勇會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他一次性支付了張勇會房款20萬元。
書證房屋買賣合同及收條
證明2013年7月29日張勇會收到蔣宗建20萬元購房款。
6.魏英陳述
2013年下半年,她們準備在仁壽買房子,張勇會介紹了他的房源是安置房,是政府多修出來賣的。2013年8月19日,她分二次分別支付了7萬元、8萬元現(xiàn)金給張勇會。
書證房屋買賣合同及收條
證明2013年8月19日張勇會收到魏英15萬元購房款。
7.蔣宗治陳述
2013年張勇會帶他及蔣中文到新一中對面看房子。他交了13.2萬元給張勇會,他打了一張收條給他,張勇會說政府里面有熟人,房子是開發(fā)商修了賣出來的。他哥哥蔣宗權(quán)的老婆半年前向他借了6萬元,應(yīng)該還他6.6萬元,蔣中權(quán)說他交6.6萬元給張勇會,剩下的6.6萬元由他付給張勇會。
書證房屋買賣合同及收條
證明2013年11月29日張勇會收到蔣宗治13.2萬元購房款。
8.朱立陳述
2014年6月的一天,張勇會告訴他說政府修出來的安置房,他有很好的關(guān)系拿出來賣,價格便宜。張勇會帶他去看了房子,位置在仁壽縣文林鎮(zhèn)365行政服務(wù)大廳后面,簽了二份房屋買賣合同,一套120平米,一套80平米,在農(nóng)行卡上分別給張勇會轉(zhuǎn)8萬元、7萬元,張勇會打了收條。
書證房屋買賣合同及收條
證明2014年6月8日張勇會收到朱立15萬元購房款。
9.宋木君陳述
他本來就是高灘村安置區(qū)的人,但是他們家人口多,想多買一套自己住。2013年8月30日,他和蔣中權(quán)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同時向蔣中權(quán)提供的銀行賬戶打了15萬元,蔣中權(quán)打了收條,給了李秀英2200元的信息費。后來他聽蔣中權(quán)說這個房子是“張老九”修的。
蔣中權(quán)證言
2013年下半年,張勇會說他有關(guān)系拿一些新一中的安置房出來賣。他帶宋木君找到張勇會,宋木君不認識張勇會,大家談好由張勇會把房子賣給他,再以他的名義與宋木君簽訂合同。宋木君先付他15萬元,他將15萬元以現(xiàn)金方式給了張勇會,同張勇會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張勇會說他在政府部門有關(guān)系,有能力把房子拿出來。張勇會差他51萬元。
書證房屋買賣合同及收條
證明2013年8月30日蔣中權(quán)收到宋木君購買安置房的房款15萬元。張勇會2013年8月26日收到蔣中權(quán)購房款15萬元。
10.陳凱洪陳述
他在張勇會手中買了一套位于新一中旁邊的安置房,支付了他15萬元,他說安置房是他的。
書證房屋買賣合同及收條
證明2013年10月19日張勇會收到陳凱洪15萬元購房款。
11.劉建軍陳述
他在張勇會手中買了安置房,交了12萬元現(xiàn)金給張勇會,他比較相信,沒有過多問張勇會。
書證房屋買賣合同及收條
證明2013年3月25日張勇會收到劉建軍12萬元購房款。
12.劉雪梅陳述
張勇會找到她說他通過關(guān)系拿到仁壽新一中后面的安置房出來出售,價格比較便宜。張勇會說是開發(fā)商修建安置房多修出了幾十套,然后通過關(guān)系拿出來賣。他給她說一套120平米的安置房12萬元,一次性給了10萬元現(xiàn)金給張勇會,因為都是朋友,所以什么手續(xù)都沒有,后來他姐姐過來把錢拿走了。
13.譚磊陳述
他大學(xué)畢業(yè)后急于找工作,張勇會就說他在銀行有關(guān)系,可以把他弄進銀行,但需要花點錢。張勇會就讓他拿6萬元錢,保證是正式員工,但是張勇會一直沒有辦下來,他喊張勇會退錢。他說他有關(guān)系從政府里面拿安置房,說房子是多修出來的,就帶他到365行政服務(wù)大廳背后安置區(qū)。2014年10月17日,他和張勇會簽訂購房合同,補交了8萬元給張勇會,所以交了14萬元,之后又陸續(xù)打錢,總共打了21萬元。
書證房屋買賣合同、銀行憑條及收條
證明一張收條,收到購房款8萬元,一張6萬元的收條,收款人均是張勇會。
14.劉波陳述
張勇會和他是朋友,2012年年初的時候,張勇會問他要不要安置房,他說在新一中旁邊,價格比較便宜。張勇會帶他到新一中旁邊去看正在修的安置房,他說是開發(fā)商多修出來的,他通過關(guān)系拿出來的。當時他也沒有懷疑就和張勇會說好28萬元買一套120平方的安置房,地點在高灘安置點,當時張勇會喊他交4萬元現(xiàn)金給他。他給他現(xiàn)金,他打了借條,時間是2012年3月16日,等了一個多月,張勇會喊他再交5.6萬元,他打了借條,時間是2012年4月24日,到了七月份,他交了11萬元,他打了借條,時間是2012年7月1日,到了11月份,又交了5.6萬元,他打了借條,時間是2012年11月5日。分四次一共交給張勇會26.2萬元。張勇會說他在楊林的開發(fā)商手頭拿的房子,并且把楊林喊出來和他見了面,楊林當時說是穩(wěn)當?shù)牟⑶疫€說張翠在他那里買了好幾套,當時覺得張勇會不穩(wěn)當,2013年8月18日,他同張翠簽訂購房合同,楊林承諾將房子交到他手中。
書證房屋買賣合同及收條
證明2012年3月至11月期間,張勇會分四次借到劉波26.2萬元。
房屋買賣合同的簽訂人是張翠與劉波,簽訂合同的時間是2013年8月18日,一次性付款26萬元。
15.胡玉鳳陳述
她和張勇會是朋友,2013年12月份張勇會說他手里有365行政服務(wù)大廳后面的經(jīng)濟適用房可以出售,每套9萬多元。2013年12月19日她以現(xiàn)金方式支付給張勇會4萬元,他出具了一張借條收條名字寫成了胡玉鳳。
書證收條
證明2013年12月19日張勇會收到胡玉鳳4萬元。
16.張莉斯陳述
張勇會介紹房源是經(jīng)濟適用房,她和他簽了一份購房合同,他打了收條,先交了5.8萬元定金。他說是開發(fā)商幫政府修安置房,多修出來通過關(guān)系拿出來賣。
書證購房合同及收條
證明2014年3月12日張勇會收到張莉斯5.8萬元購房款。
17.夏仲文陳述
2014年1月左右,聽街上一個人說在張勇會那里買得到經(jīng)濟適用房,張勇會說這些經(jīng)濟適用房是多余的別人讓出來的,所以價格便宜。2014年2月9日他在張勇會那里交了5.8萬元。
書證收條及購房合同
證明2014年3月12日張勇會收到夏仲文5.8萬元購房款。
18.趙學(xué)良陳述
李淑芳是他表姐,他表姐給他說可以買經(jīng)濟適用房,當時收了他6萬元的定金。
書證收條
證明2014年4月14日張勇會收到李淑芳交的趙學(xué)良購房款6萬元。
19.張容供述
張勇會說他有一個朋友楊純林在新一中那邊有安置房,侄女高雪梅給了張勇會大概10萬元,讓張勇會轉(zhuǎn)給楊純林。她朋友呂友全2013年3月14日通過張勇會在楊純林手中買了一套安置房,交了12萬元給張勇會。因為張勇會收了別人的購房款沒有交給楊純林,怕別人告張勇會詐騙,自己墊了5萬元給楊純林。
書證張容提交購房合同、收條
證明2013年3月26楊林同高雪梅簽訂購房合同,首付款5萬元;2013年3月14日楊林同呂友全簽訂的購房合同,首付款12萬元。楊純林收到張勇會定金5萬元。
20.張翠供述
張勇會背到楊純林賣了房子,張容幫張勇會交了5萬元給楊純林,把張勇會多賣房子的定金交了。
21.廖小花供述
2013年9月認識張勇會,張勇會就說他那里有安置房可以拿出來銷售,價格比市場價格便宜,是政府拿出來銷售的,張勇會又給她說他們在新縣醫(yī)院背后修經(jīng)濟適用房,讓她幫賣,每套5.8萬元,她介紹6個朋友游君、陳子林、黃明伙、游凱、黃夢春、胡勇剛在張那里買經(jīng)濟適用房,這6人分別向張勇會支付了5.8萬元,張勇會支付了1.8萬元信息費給她。這些人聽說房屋質(zhì)量有問題,找張勇會退,結(jié)果找不到,他們就找她,她總共退了34.8萬元。2013年9月11日,她和張勇會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交了10萬元定金給張勇會。2016年3月18日,她向張勇會支付8萬元現(xiàn)金,定了二套經(jīng)濟適用房(這二套房子自己留了一套,通過魏菊容賣了一套),張勇會打了收條。
書證收條、房屋買賣合同
證明2013年9月11日廖小花與張勇會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簽訂合同時廖小花給張勇會10萬元。張勇會于2016年3月18日收到廖小花2套經(jīng)適房現(xiàn)金8萬元。游君2015年6月21日收到張勇會退房款5.8萬元。張勇會2014年3月17日收到陳子林購房款5.8萬元。張勇會于2014年3月11日收到黃明伙購房款現(xiàn)金5.8萬元。張勇會于2014年1月18日收到黃夢春購房款5.8萬元。張勇會于2014年1月10日收到胡勇剛購房款現(xiàn)金5.8萬元(含轉(zhuǎn)賬票據(jù))。張勇會于2014年1月7日收到游凱購房款現(xiàn)金5.8萬元。
22.楊純林供述及辯解
2013年左右,張勇會找他借錢,他就說他沒有錢,但是他手里有很多安置房賣,他就讓張勇會出去幫他賣高灘村的安置房和經(jīng)濟適用房賺點差價。張勇會問他哪里來的房子,他說他通過政府里面的關(guān)系拿出來的。張勇會在他那里買了一套房子之后,說他在外到處欠賬,想賣房子掙點錢,就和他商量,最終他同意每套安置房15萬元給張勇會,張勇會給他5萬元定金;每套經(jīng)濟適用房3萬元給他,張勇會給他0.5萬元定金,他拿出去賣多出來的錢就他自己得,張勇會收了錢后就把收起來的定金給他,他給張勇會寫收條,然后張勇會就開始幫他賣高灘村的安置房和經(jīng)濟適用房并且向購房者收取定金。后來他發(fā)現(xiàn)張勇會在外銷售這些房子,收了錢又沒有交定金給他,他就不同意張勇會在外再賣這些房子了。2013年底到2014年初的樣子,張勇會的姐姐張容、張翠找他,叫他拿點房源給張勇會銷售,還說張勇會已經(jīng)背著他賣了23套房子,實在交不到差了,他最終同意張容、張翠幫著賣房子,沒有同意張勇會賣。
游君、陳子林、黃明伙、游凱、黃夢春、胡勇剛6戶從張勇會那里買房子時,他不清楚。后來這6戶人拿不到房子找張勇會,張勇會給他說了情況,他叫張勇會把錢退了,怎么退錢不清楚。
23.張勇會供述及辯解
2013年,他想修建房子,但自己資金不足,所以在社會上借了水錢,他找楊純林借錢,楊純林說他暫時沒有錢借給他,但是他在政府有關(guān)系,可以把安置房拿出來低價銷售,定金給楊純林,多銷售出來的資金可以作為他的利潤。他們四姊妹在楊純林處買房后,因為他到處欠錢,就想先賣一些房子出去收錢來用于還賬和個人開銷,就對外銷售安置房獲取資金。他朋友蔣中權(quán)、朱立、劉建兵、陳凱洪購房,定金8萬元至20萬元不等的價格,通過蔣中權(quán)又聯(lián)系魏英,劉群華、王述根、蔣中建、楊澤明、鄧小玉。他以他的名義同上述人員簽訂購房合同,起初他沒有告訴楊純林,獲取了大概一百多萬元的購房定金。這部分定金主要用于支付蔣中權(quán)的水錢,蔣中權(quán)(蔣中權(quán)把以他的名義購買的安置房轉(zhuǎn)售給了宋木君)購房沒有實際繳納購房定金,還有部分資金用于在成都和一些不認識的人賭博,一次性輸了49萬元。
公安機關(guān)出示房屋買賣合同及公安機關(guān)制作的受害人明細讓張勇會辨認,支付給張勇會的購房人及金額:王述根12萬元、楊澤明8萬元、鄧小玉12萬元、劉瓊?cè)A15萬元、蔣宗建20萬元(因為張勇會差蔣中權(quán)的錢,蔣中權(quán)拿了12萬元走)、魏英15萬元、蔣宗治13.2萬元(因為張勇會差蔣中權(quán)的錢,抵債)、宋木君15萬元、陳凱洪15萬元、劉建軍12萬元、劉雪梅10萬、高雪梅10萬、呂友全12萬、共計13人,169.2萬元。這些是背到楊純林賣的。2014年以前所賣的房子是背到楊純林賣的。這些錢拿了一部分用于修建東坡區(qū)復(fù)盛鄉(xiāng)的房子,一部分償還個人債務(wù),剩下的全部用于自己的日常開銷。背著楊純林賣了13套房子后擔(dān)心出事,就和張容、張翠找到楊純林,讓他幫忙,楊純林最終同意拿23套房子給他賣。之后他就賣給朱立7萬元和8萬元(兩套)、譚磊21萬元、劉波26.2萬元(之前他陸續(xù)向劉波借款10多萬,月息1角,后來劉波提出讓他抵一套安置房給他,房屋買賣合同由他姐姐張翠同他簽訂)、胡鳳玉4萬元、張莉斯5.8萬元、夏仲文5.8萬元、趙學(xué)良6萬元。
張容收了高雪梅房款10萬元,收了呂友全12萬元,然后將這22萬元購房款交給他,叫他交給楊純林,他當時缺錢,沒有交給楊純林,自己偽造了二份合同,代高雪梅、呂友全簽了名字,再自己簽上楊林名字。
廖小花本人購買安置房交了10萬元定金,購買二套經(jīng)濟適用房交了8萬元購房款。另外廖小花聯(lián)系游君、陳子林、黃明伙、游凱、黃夢春、胡勇剛6戶購房戶買經(jīng)濟適用房,他收取了34.8萬元,支付了廖小花1.8萬元報酬。事后這六戶反悔,提出不購買經(jīng)濟適用房,讓廖小花退錢,廖小花聯(lián)系他,他明確給她說拿不出錢,后來廖小花就說算了,他再重新找人購買這6套經(jīng)濟適用房。加上廖小花買的,總共收52.8萬元,他給了廖小花1.8萬元,其余錢他還債和用了。楊純林都不知道,都是他自己干的。后來6戶人拿不到房子,找他和廖小花鬧,楊純林知道了,楊純林說不要把事情鬧大了,想辦法退錢,他讓廖小花退的錢。
當時手中沒有房源,害怕事情爆光了,自己拿不出房子,就找張張容、張翠、張光均在成都找楊純林,喊楊純林認賬他銷售的這些房子,給房源補窟窿。
他以自己的名義在外面簽訂購房合同收取的資金大部分錢用于支付水錢、修建房屋的材料款、工程款、還賭債、還有部分資金用于在成都和一些不認識的人賭博。
(三)張勇會告訴被告人李淑芳仁壽縣文林鎮(zhèn)高灘村有多余的安置房及經(jīng)濟適用房出售,由張勇會聯(lián)系房源,李淑芳負責(zé)銷售,銷售房屋賺錢后利潤平分。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李淑芳在房源的真實性未核實清楚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與購房方達成協(xié)議,以購房首付款或者定金方式先后收取賴少君15萬元、黃衛(wèi)15萬元、許鳳15萬元、王學(xué)彬15萬元、夏艾勇15萬元、李良軍12.5萬元、劉群芳14萬元、張玉瓊8萬元、張立汶8萬元、趙剛7萬元。總金額124.5萬元。李淑芳得24.75萬元,張勇會得59.75萬元,楊純林得40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賴英證言
她同李淑芳簽訂購房合同,繳納了15萬元,轉(zhuǎn)給了賴少君。
2.賴少君陳述
2015年11月2日,他在李淑芳手中購買一套安置房,給付15萬元,是他妹妹賴英轉(zhuǎn)給他的。
書證購房合同及收條
證明李淑芳于2015年11月3日收到購房首付款15萬元。
3.黃衛(wèi)陳述
他2014年9月17日在李淑芳手中買了房子,交了15萬元的房款,是高灘村的安置房,他和姐夫王學(xué)彬各交了15萬元。
書證購房合同及收條
證明李淑芳于2014年10月4日及9月17日、11日收黃衛(wèi)、王學(xué)彬購房首付款各15萬元。
4.徐淑群陳述
2015年李淑芳帶她和媳婦許鳳到高灘村看過安置房,以許鳳的名義買了一套安置房,她的15萬元是分兩次交的。
書證購房合同及收條
證明李淑芳于2014年9月23日、9月14日收到購房定金5萬元,首付款10萬元。
5.李江陳述
她和李淑芳去高灘村安置房工地看房,李淑芳說房子是找關(guān)系拿出來的,只賣給熟人,她和老公夏艾勇交了住房定金7萬元,門市交了定金8萬元。
書證購房合同及收條
證明李淑芳于2015年5月14日收到購房和購門市定金15萬元。
6.李良軍陳述
從李淑芳處得知安置房,價格便宜。他轉(zhuǎn)賬14.5萬給李淑芳,至今沒有拿到房子。后來李淑芳給過他2萬元。
書證李良軍報案統(tǒng)計表
證明交款14.5萬元。
購房合同收條及打款記錄
證實李淑芳于2014年9月10日同李良軍簽訂購房合同;同月21日出具收到李良軍14.5萬元收條;2014年6月10日李良軍向李淑芳轉(zhuǎn)款14.5萬元。
7.書證劉群芳報案統(tǒng)計表
證明交款14萬元。
書證購房合同及收條
證明李淑芳于2014年11月22日收購房首付款14萬元。
8.張動勛陳述
他以他女兒張立汶的名字購買一套高灘村的安置房,以他妹妹張玉瓊的名義買了一套安置房。
書證王建容報案統(tǒng)計表
報案人王建容,買方張玉瓊,交款8萬元;買方張立汶,交款8萬元。
房屋買賣合同、收條、收條銀行憑條
證明李淑芳于2015年5月24日、6月19日收到張玉瓊房款8萬元;李淑芳于2015年5月21日、6月19日收到張立汶購房定金8萬元。
9.趙學(xué)良陳述
他兒子趙剛要結(jié)婚,李淑芳就給他介紹高灘安置房。收到了他8萬元定金,李淑芳說便宜他1萬元,也給了他1萬元。
書證房屋買賣合同
合同證實李淑芳與趙剛于2015年3月3日簽訂合同時付房款8萬元。
10.張容供述
2014年9月,張勇會說楊純林有安置房,楊純林一次性銷售10套安置房給張勇會,總共涉及房款180萬元,張勇會先支付楊純林40萬元。她擔(dān)心張勇會亂用,提出讓她將定金給楊純林,她將張勇會交給她的40萬元轉(zhuǎn)給楊純林并以她的名義寫了房屋買賣合同。認可李淑芳向她銀行卡轉(zhuǎn)賬1.75萬元轉(zhuǎn)交給張勇會。
書證買房合同
證明2014年9月17日,楊純林與張容簽訂10套安置房買賣合同,定金40萬元。楊純林收到張容定金40萬元。
11.楊純林供述及辯解
之前只是聽張勇會說過李淑芳這個名字,知道張勇會聯(lián)系她出面銷售高灘村的安置房,一直沒有見過面。張勇會和李淑芳起草了一個銷售房子的合同讓他簽字,他沒有簽,張勇會和李淑芳在合同上簽了字。在沒與李淑芳見面之前,她先把購房款或者定金交給張勇會,再由張勇會交給他。李淑芳和他直接聯(lián)系后,就沒有和張勇會合作了。張勇會和李淑芳不清楚他和仁壽縣文林鎮(zhèn)高灘村安置房之間其實毫無關(guān)系。2014年張勇會和李淑芳對外銷售了10套安置房,張容給了他40萬,當時給張容打了40萬元的收條,他同張容簽訂了銷售這10套安置房的買賣合同。2014年的一天,張勇會把他帶到李淑芳家,給他說他和李淑芳已經(jīng)銷售了10套365行政服務(wù)大廳后面的安置房,收了幾十萬元定金,想把定金交給他,他當時虛構(gòu)房源還是有點怕,另外看到李淑芳那么大的年齡也不忍心把她拉進來,就提出暫時不想收。后來張容找他,給他說張勇會在外面賭博輸了很多錢,讓他幫幫他,把這10套房子給張勇會銷售。他收了40萬元定金后,張容就把合同拿出來給他簽字。雖然是張容將這40萬元資金給他,也是由他和她簽訂的合同,但房子是通過李淑芳銷售的。
12.張勇會供述及辯解
因為他當時沒有錢,就找到之前自己租房時認識的李淑芳(搞房屋租賃),他給李淑芳說他一個朋友能拿到安置房,叫她和自己一起做這個生意。他和李淑芳簽訂了一份協(xié)議,他拿房源,李淑芳負責(zé)銷售,包括出具合同和收據(jù)、收取定金,利潤他們一人一半。楊純林說他只收現(xiàn)金,說每套安置房要收4萬元的定金,他和李淑芳合作銷售了10套房屋,需要40萬元定金,后來他給李淑芳說每套安置房繳納8萬元的定金,10套安置房需要繳納定金80萬元,剩余房款在交房時付。他和李淑芳一起銷售了10套安置房和一間門市。因為他之前擅自銷售安置房楊純林對他不放心,提出讓他姐姐張容和他洽談購買10套安置房和繳納定金的事情。李淑芳陸續(xù)給他40萬元,他將40萬元交給張容,由張容轉(zhuǎn)給楊純林,后來李淑芳又陸續(xù)給他40萬元的現(xiàn)金,他收到后期的40萬元資金后,用于歸還個人債務(wù)和賭博了。先后從李淑芳手中拿走18萬元分配的利潤。
13.李淑芳供述及辯解
2014年9月,張勇會跟他說,高灘村的安置房和經(jīng)濟適用房多修出來,叫他介紹熟人購買,賺的錢他和她對半分,他說這件事情不能公開,要悄悄介紹比較信得過的人買。張勇會給他說,政府沒有實際支付承建方的資金,承建方在修建高灘村的安置房的過程中多修了部分住房,除了實實在在賠付給拆遷戶,剩下的部分由承建方拿出來銷售。張勇會說每套安置房銷售后他們要繳納22萬元給安置房承建方,多余的錢才是他們的利潤。他和張勇會商量,根據(jù)經(jīng)濟能力收1至15萬元不等的購房定金。張勇會不出面,都是由她出面同購房戶交涉。張勇會帶她去看過房子,以為是真的,沒有去核實過房源。和張勇會一起賣房涉及10套安置房,張勇會說還有一個高灘村安置房的門市,她告訴夏艾勇后夏艾勇提出要購買。10戶購房戶簽訂的購房合同(出示合同)分別是:賴少君15萬元,黃衛(wèi)15萬元、許鳳15萬元、王學(xué)彬15萬元、李良軍14.5萬元(退了2萬元)、劉群芳14萬元、張玉瓊2萬元、張立汶3萬元、趙剛7萬元、夏艾勇15萬元(安置房7萬元、門市8萬元)。張勇會從他這里拿了78萬元,加上張勇會借的2萬元,后來張勇會給他出具了一張總收條,注明收到首付款80萬元。后來他們收到的資金,張勇會分了21.5萬元,包括在歐洲街給了3.5萬給張容交給張勇會,收條弄掉了自己寫了一張,張容的名字也是自己簽的。她通過銀行轉(zhuǎn)賬1.75萬元給張容轉(zhuǎn)交給張勇會。
書證李淑芳提供銀行轉(zhuǎn)賬憑證
證實2015年5月26日李淑芳尾號1714的農(nóng)業(yè)銀行卡轉(zhuǎn)賬1.75萬元。
(四)李淑芳為獲得更多的售房利潤,便直接聯(lián)系楊純林并且與楊純林談好銷售安置房及經(jīng)濟適用房的價格。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李淑芳在房源的真實性未核實清楚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與購房方達成協(xié)議,以購房首付款或者定金方式先后收取廖彩英5萬元、黎藝程10萬元、余永忠1萬元、王利0.5萬元、潘桂彬2萬元、瞿麗群2萬元、廖偉麗2萬元、葉玲2萬元、羅博2萬元、辜火軍2萬元、劉曉紅5萬元、曾秀清10萬元、彭莉5萬元、杜婷0.5萬元、鄺翠琴2萬元、彭火根2萬元、郭謾5萬元、劉明6萬元、劉英6萬元、賴昆6萬元、劉俊英6萬元、閔海霞6萬元、黃玉群6萬元(已退)、謝桂珍6萬元、程欣6萬元、毛建芳6萬元、楊付容4.5萬元、楊菊花4.5萬元、李敏4萬元、楊建華6萬元、陳歷英6萬元、王淑英1萬元、劉艷梅3萬元、王琦璐3萬元、廖曉芳6萬元、張學(xué)輝3萬元、張動勛5萬元、廖臣剛6萬元、杜曉燕3萬元。共計金額167萬元,楊純林得89萬元,李淑芳得78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賴英證言
她嫂子翟萍以兒子賴昆的名義交了6萬元定金給李淑芳;她姐姐賴淑榮以兒子程欣的名義預(yù)定了一套經(jīng)濟適用房;她妹妹朱桂英以女兒廖小芳的名義定了一套經(jīng)濟適用房。
2.廖彩英陳述
李淑芳告訴她們,住房是開發(fā)商修建,政府欠開發(fā)商的錢,5萬元是李淑芳要求他們支付的定金。
書證房屋買賣合同及收條
證明李淑芳于2016年2月19日收到購房定金5萬元。
3.伍某陳述
她購買的高灘安置房,通過工行卡轉(zhuǎn)給李淑芳10萬元。
書證戶籍證明、伍某提交購房合同、收條、銀行憑條
證明伍某是黎藝程的母親。購房合同買方是黎藝程,李淑芳于2015年7月29日收到伍某購房定金10萬元。
4.余永忠陳述
今年3月26日他在仁壽縣文林鎮(zhèn)李淑芳手中支付了一萬元的定金,購買高灘村的安置房。李淑芳沒有拿收條給他。
書證購房合同
證明李淑芳與余永忠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房定金1萬元。
5.王利陳述
他從李淑芳手中買安置房,實際支付5000元。
書證房屋買賣合同
證明簽訂合同時乙方王利給李淑芳定金1萬元。
6.潘桂彬陳述
2016年3月3日,他同李淑芳談好購買高灘村的安置房,當天交了2萬元的定金給李淑芳。
書證房屋買賣合同
證明潘桂彬交2萬元購房定金給李淑芳。
7.瞿麗群陳述
2016年3月26日,她在李淑芳手中支付2萬元定金,購買高灘村的安置房。
書證房屋買賣合同及收條
證明李淑芳收到瞿麗群購房定金2萬元。
8.廖偉麗房屋買賣合同及收條
李淑芳收到廖偉麗購房定金2萬元。
9.葉玲陳述
經(jīng)過介紹她們通過李淑芳購買了高灘安置房,她叫她們一套房子交2萬元的定金,當天轉(zhuǎn)給李淑芳。廖偉麗購買的是10棟的5樓,羅博買的10棟4樓。
書證房屋買賣合同及收條
證明李淑芳收到葉玲購房定金2萬元。
10.羅博房屋買賣合同
證明羅博與李淑芳簽訂購買高灘村安置房合同,定金2萬元。
11.辜火軍陳述
李淑芳把他們帶到仁壽縣文林鎮(zhèn)高灘安置房,他交了兩萬元定金。
書證購房合同及收條
證明李淑芳收到辜火軍購房定金2萬元。
12.劉曉紅陳述
2015年12月22日,她在李淑芳手中支付5萬元定金,購買了高灘村的安置房。
書證房屋買賣合同及收條
證明李淑芳收到劉曉紅購房定金5萬元。
13.曾秀清陳述
聽說高灘村安置房有房子賣,李淑芳帶她去過二次。她通過銀行轉(zhuǎn)賬10萬元到李淑芳銀行賬號,李淑芳說是她老公的賬號。
書證房屋買賣合同、收條及憑證
證明約定交付定金5萬元。李淑芳收到曾秀清購房定金及房款共計10萬元。
14.彭莉陳述
李淑芳給她姐姐介紹了仁壽大道365后面的安置房,李淑芳帶她們?nèi)タ催^二次房,他交了5萬元定金。
書證房屋買賣合同及收條
證明李淑芳收到彭莉購買安置房5萬元定金。
15.杜婷陳述
3月26日她妹妹把她買經(jīng)濟適用房的3萬元交給李淑芳,電話里面說幫她交了5千元的定金,都是打的收條。
書證收條
證明李淑芳收到杜曉艷購房款3萬元及杜曉艷代杜婷交的購房定金0.5萬元。
16.鄺翠琴陳述
2016年3月25日在李淑芳手中購買房子,交了2萬元房款。
書證購房合同及收條
證明李淑芳收到鄺翠琴購房定金2萬元。
17.書證彭火根報案統(tǒng)計表及購房合同收條
證明李淑芳收到彭火根購房定金2萬元
18.郭謾陳述
李淑芳說出售的經(jīng)濟適用房是開發(fā)商幫政府修建的過程中,政府沒有支付完開發(fā)商的修建款。按照李淑芳的要求交了5萬元,李淑芳打了一張條子。
書證收條及憑條
證明李淑芳收到郭謾購房款5萬元。
19.劉明交款收條
證明李淑芳收到劉明購房款4萬元、2萬元,共計6萬元。
20.劉英陳述
2015年7月12日她在李淑芳的門市里面購買的房子,是她兄弟劉明認識李淑芳,李淑芳說是政府的經(jīng)濟適用房拿出來賣。是妹妹劉俊美代辦的。
書證收條
證明李淑芳收到劉英購房款6萬元。
21.賴小君陳述
他于2015年7月9日在李淑芳手中購買一套經(jīng)濟適用房,給付房款6萬元,是以兒子賴昆的名義購買的。
書證收條
證明李淑芳收到賴昆購房款6萬元。
22.劉俊英陳述
2015年7月12日,她在李淑芳處購買了房子,交了6萬元的房款,是經(jīng)濟適用房。
書證收條
證明李淑芳收到劉俊英6萬元購買經(jīng)濟適用房的購房款。
23.閔海霞陳述
她支付了6萬元,并與李淑芳簽訂了購房協(xié)議,房子在仁壽縣文林鎮(zhèn)365行政服務(wù)大廳后面。
書證收條
證明李淑芳收到閔海霞6萬元購買經(jīng)濟適用房的購房款。
24.黃玉群陳述
聽她大嫂說仁壽縣文林鎮(zhèn)景觀貴都后面的經(jīng)濟適用房要賣,讓她大嫂代辦。當時她說先支付6萬元的購房款,6萬元的現(xiàn)金是給他大嫂舒子英幫他交的。
書證收條
證明李淑芳收到黃玉群6萬元購買經(jīng)濟適用房的購房款。李淑芳已將錢退還。
25.謝桂珍陳述
2015年聽說李淑芳有經(jīng)濟適用房出售,價格便宜,過了幾天她們就帶了6萬元的現(xiàn)金到李淑芳的門市定了一套房子,李淑芳只出了一張收條。
書證收條
證明李淑芳收到謝桂珍6萬元購買經(jīng)濟適用房的購房款。
26.程云良陳述
他聽他小姨妹說仁壽365行政服務(wù)大廳后面有經(jīng)濟適用房可以銷售,每套10萬元,只需要繳納6萬元定金,他交給賴英6萬元,委托她幫辦理,他是幫他兒子程欣購買的。
賴英證言
姐姐賴淑容給了她5萬元,她自己幫她墊了1萬元,共交了6萬元給李淑芳,以程欣的名義預(yù)定了一套經(jīng)濟適用房。
書證收條
證明李淑芳收到程欣6萬元購買經(jīng)濟適用房的購房款。
27.毛建芳陳述
李淑芳給她們介紹,當時修建經(jīng)濟適用房的時候政府多修出了,2015年7月22日和李淑芳簽了收條,交了6萬元定金。
書證收條
證明李淑芳收到毛建芳6萬元購買經(jīng)濟適用房的購房款。
28.廖翠華陳述
她和李淑芳2003年就相識,李淑芳說經(jīng)濟適用房十萬元一套,她交了4萬元給李淑芳,以楊付容、楊菊花的名義各買一套房子,2015年她給了李淑芳5萬元,李淑芳沒有打收條。
書證收條
證明李淑芳收到楊付容、楊菊花購買經(jīng)濟適用房的房款各2萬元。
李淑芳供述收到9萬元。
29.李敏陳述
她是2015年8月8日在李淑芳的門市內(nèi)購買的房子,收條李淑芳在門市內(nèi)打給她的,李淑芳說這個房子是經(jīng)濟適用房。
書證收條
證明李淑芳收到李敏4萬元購買經(jīng)濟適用房的購房款。
30.楊丹證言
她小姨陳厲英和四叔楊建華在去年8月份,分別在一個叫李淑芳的人手中購買了經(jīng)濟適用房,他們在外務(wù)工,讓她代他們到公安反映這個事情。楊建華向李淑芳交了5.5萬元定金,后又交0.5萬元定金,陳厲英交了6萬元定金。
書證收條
證明李淑芳收到楊建華6萬元購買經(jīng)濟適用房的購房款,收到陳厲英6萬元購買經(jīng)濟適用房的購房款。
31.王淑英陳述
聽說仁壽有比較便宜的安置房和經(jīng)濟適用房賣,于是她在2016年3月28日在老一中附近到處問,找到李淑芳,她給她說地點在景觀貴都背后,是經(jīng)濟適用房,她向李淑芳買了一套,預(yù)付1萬元定金。
書證收條
證明李淑芳收到王淑英1萬元購買經(jīng)濟適用房的購房款。
32.劉艷梅陳述
她到銀行取錢出來存到李淑芳的銀行卡里面,是3萬元,買的365行政服務(wù)大廳后面的經(jīng)濟適用房。
書證收條及銀行憑證
證明李淑芳收到劉艷梅3萬元購買經(jīng)濟適用房的購房款。
33.廖彩琴陳述
2016年她和妹妹廖彩英一起到老一中對面李淑芳的門市,廖彩英給李淑芳簽訂了購房合同,按李淑芳要求轉(zhuǎn)款5萬元到李淑芳老公周述金工行卡上,作為購房定金。她按照李淑芳的要求轉(zhuǎn)了3萬元到周述金工行卡,作為購買經(jīng)濟適用房的定金。王琦璐是她兒子。
書證收條
證明收條是廖彩琴提供給偵查人員的,收條內(nèi)容是李淑芳收到王琦璐3萬元購買經(jīng)濟適用房的房款。
34.朱正英陳述
她女兒廖曉芳在買仁壽縣文林鎮(zhèn)365行政服務(wù)大廳后面高灘安置房被騙,她們當時給的6萬元現(xiàn)金。
書證收條
證明李淑芳收到廖曉芳6萬元購買經(jīng)濟適用房的購房款。
35.張動勛陳述
他買了一套經(jīng)濟適用房,張學(xué)輝購買的經(jīng)濟適用房是他去幫忙代辦的。
書證報案表、收條、憑條
證明李淑芳收到張學(xué)輝購買經(jīng)濟適用房的房款3萬元;李淑芳收到張動勛購買經(jīng)濟適用房的房款5萬元。
36.廖真明陳述
他兒子廖巨剛在外打工。他兒子把錢交給李淑芳,李淑芳出具收條給他兒子,說房子是在仁壽大道,首付6萬元。
書證報案表及收條
證明李淑芳收到廖巨剛購買經(jīng)濟適用房的房款6萬元。
37.杜婷證言
2016年3月26日她妹妹把她買經(jīng)濟適用房的3萬元交給李淑芳,電話里面說幫她交了5千元的定金,都是打的收條,是由她妹妹杜曉艷給李淑芳的。
書證收條
證明李淑芳收到杜曉艷購房定金3萬元及杜曉艷代杜婷交的0.5萬元。
38.李淑芳退款收條、諒解書
李淑芬退廖彩英、黃水彬、黃玉群款,取得黃玉群諒解。
39.楊純林供述及辯解
2014年張勇會介紹李淑芳一起幫他賣房子,李淑芳和他直接見面后,就沒有和張勇會合作,購房款和訂金都是李淑芳直接交給他。李淑芳單獨銷售了十多套安置房和二十多套經(jīng)濟適用房。(出示6份收條給楊純林看)2015年7月14日收到李淑芳50萬元,7月22日10萬元,8月4日3萬元,8月25日6萬元,11月12日10萬元,2016年3月13日收到10萬元,共計89萬元。這些收條確實是他出具給李淑芳的,平時他們稱呼他楊林,所以寫的楊林。這就是李淑芳所謂幫他銷售高灘村安置房。經(jīng)濟適用房過程中收到的別人的購房定金。沒有告訴過李淑芳他們房子是虛假的。
40.李淑芳供述及辯解
2015年,具體時間她記不到,當時她已經(jīng)和張勇會銷售了大概10套高灘村的安置房和經(jīng)濟適用房,在這個過程中她感覺張勇會做事不像踏實人,而且每次都要求她以現(xiàn)金方式將售房款給他。后來張勇會給了她一個叫楊純林的人的手機號,并且說楊純林是修建安置房和經(jīng)濟適用房的承建方。她和楊純林見面后,楊純林重申一套面積120平米的安置房收22萬元,多銷售出來的資金就是她的利潤,一套面積80平米的經(jīng)濟適用房他要3-6萬元,多銷售出來的資金就是她的利潤,所以她收到的房款除了利潤都交給了楊純林。她以為房子是真實的,沒有核實過房源,也懷疑過,她向楊純林問過,楊純林叫她放心,說沒得問題。楊純林給她說最后賣好多套房子,他就出具多少套委托書,所以她就相信了楊純林是高灘村安置房的承建方。自己沒有想過要騙人。
(出示房屋買賣合同)廖彩英5萬元、黎藝程10萬元、余永忠1萬元、王利1萬元(實際交0.5萬元)、潘桂彬2萬元、瞿麗群2萬元、廖偉麗2萬元、葉玲2萬元、羅博2萬元、辜火軍2萬元、劉曉紅5萬元、彭火根2萬元、曾秀清5萬元(后證實收曾秀清10萬元)、彭莉5萬元、杜婷0.5萬元。經(jīng)濟適用房不簽訂合同,只有收條。(出示收條)郭謾5萬元、廖曉芳6萬元、張學(xué)輝6萬元(實際繳納3萬元)、張棟勛5萬元、劉明6萬元、賴坤6萬元、劉俊英6萬元、劉英6萬元、閔海霞6萬元、黃玉群6萬元(已退)、謝桂珍6萬元、程欣6萬元、毛建芳6萬元、楊付容6萬元、楊菊花6萬元(楊付容,楊菊花二人實際合計交9萬元)、廖巨剛6萬元、李敏4萬元、楊建華6萬元、陳歷英6萬元、王淑英1萬元、劉艷梅3萬元、杜曉燕3萬元,趙學(xué)良購買了一套經(jīng)濟適用房,收到6萬元后就轉(zhuǎn)給張勇會了,王琦璐是廖彩琴的兒子,廖彩琴交了3萬元,收了鄺翠琴2萬元購房定金。共交了89萬元給了楊純林,楊純林出具了收條。剩余的她自己在支配,有幾十萬用于投資,投資失敗被騙了,還有一部分用于支付丈夫的醫(yī)療費。
(五)2013年6月,楊純林告訴被告人彭秋楓手里有安置房可以低價出售,彭秋楓購買后,堂嫂孫學(xué)蘭及丈夫彭澤君于2014年1月8日通過彭秋楓分別以3.06萬元和4.08萬元的訂金向楊純林訂購兩套安置房。孫學(xué)蘭親友聽說孫學(xué)蘭買到便宜安置房后,找到孫學(xué)蘭希望幫忙聯(lián)系購買。孫學(xué)蘭找到彭秋楓,便商定由彭秋楓從楊純林處拿房源,孫學(xué)蘭介紹銷售,從中收取介紹費。二人以訂金及介紹費的名義與購房方達成協(xié)議,收取羅滿秀4.58萬元、鄧建4.1萬元、李漢英4萬元、楊能彬4.28萬元、周靜4.78萬元、李燕5.08萬元、劉思琪3.8萬元、葉英4.78萬元、楊世軍4.78萬元、段熙虎4.58萬元、朱秀蘭4.78萬元、鄧凱4.58萬元、黃建明4.78萬元,共58.9萬元。孫學(xué)蘭加上自己購的兩套房,共交64.74萬元給彭秋楓,自己留1.3萬元介紹費。彭秋楓單獨收取周利4.88萬元、周佳慶4.88萬元、周其思4.88萬元、劉發(fā)樹4.88萬元、劉祥友4.78萬元、夏淑蘭4.08萬元,共28.38萬元。彭秋楓收款后叫楊純林補簽合同、出具收條。彭秋楓擔(dān)心楊純林到時交不出房子,收到的定金每套房只給楊純林2萬元,剩余自己截留。彭秋楓與孫學(xué)蘭共同出售13套房源,共計金額58.9萬元。彭秋楓單獨出售8套房源,共計35.52萬元。彭秋楓給楊純林42萬元,自己得51.12萬元。孫學(xué)蘭得介紹費1.3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羅滿秀陳述
2014年楊能彬告訴她通過孫學(xué)蘭買安置房比較便宜。她和楊能彬一起找到孫學(xué)蘭,孫學(xué)蘭說她自己買了兩套高灘安置房,叫不要擔(dān)心,120平方米的要23.08萬元,先付定金。她交了4.08萬元定金和5000元介紹費給孫學(xué)蘭,介紹費沒有打收條。交了身份證復(fù)印件和照片,孫學(xué)蘭說把她的身份信息上到安置戶上面去。隔了幾天,孫學(xué)蘭把合同給她,合同上面字已經(jīng)簽好了,甲方是楊純林,乙方羅滿秀,她本人沒有簽字。孫學(xué)蘭說楊純林賣了沙子灣安置房,是拿到產(chǎn)權(quán)證的。
書證買房合同、交款收據(jù)、收條
證明合同簽訂時間2014年6月18日,甲方楊純林、乙方羅滿秀(經(jīng)核對,均不是本人簽字);楊純林在合同進行書面承諾。楊純林收到購房訂金4.08萬元。楊純林在2016年2月25日收到羅滿秀、楊能彬、曹奎3套房屋定金12萬元,合同標的在高灘村安置房。
2.書證鄧建買房合同、收條
證明楊純林與鄧建于2014年6月18日簽訂合同,收到定金3.8萬元,2015年10月23日楊純林在合同進行了書面承諾。
3.書證李漢英買房合同、收條
證明楊純林與李漢英于2014年6月18日簽訂合同,收到定金3.8萬元,2015年10月23日楊純林在合同進行了書面承諾。
4.楊能彬陳述
他通過孫學(xué)蘭認識楊純林,孫學(xué)蘭在楊純林那里買了一套房子,開始他不相信。后來聽說要交房子了,就喊親友去買。在2014年6月18日,和羅滿秀一起去孫學(xué)蘭美容店簽訂合同,買了一套,當時鄧建、李漢英也買了。他給了孫學(xué)蘭2000元手續(xù)費,鄧建給了3000元手續(xù)費,李漢英給了2000元手續(xù)費。
書證買房合同、收條
證明楊純林與楊能彬于2014年1月8日簽訂合同,交訂金4.08萬元。2015年10月24日,到期未交房,楊純林在合同上面進行約定。楊純林于2015年10月24日出具購房訂金收條。
5.周靜陳述
聽鄰居孫學(xué)蘭說買安置房需要交4萬元多定金,覺得便宜就想買。孫學(xué)蘭聯(lián)系賣家。買房的有劉祥友、羅滿秀、曹奎、李燕等,在茶樓和一個賣家姓彭的見面,孫學(xué)蘭說房子沒有了。等了十分鐘,孫學(xué)蘭說她親戚要讓一套房子出來,她說要。孫學(xué)蘭說要交7000元信息費,如果沒有收到房子就退還,她交了7000元信息費和4.08萬元定金,孫學(xué)蘭把她親戚楊玲喊來,將購房定金收據(jù)名字變更為周靜。彭秋楓就拿房屋買賣合同,叫她簽字,孫學(xué)蘭和彭秋楓拿合同去找楊純林簽字。
書證信息費收條、房屋買賣合同、購房定金收據(jù)
證明彭秋楓于2015年10月25日出具收到周佳慶、劉發(fā)樹、周利、周靜購買安置房信息費3.2萬元。楊純林與周靜于2014年1月8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收取定金4.08萬元。2015年10月23日楊純林在合同進行了補充承諾。
6.李燕陳述
聽楊能彬說孫學(xué)蘭可以拿安置房出來賣。2015年10月24日,有人在孫學(xué)蘭手里買安置房要退,她想去接手。和曹奎一起去的茶館,孫學(xué)蘭說如果要買房,首先給7000元中介費,她先給了孫學(xué)蘭7000元,沒有出具收條。她將2套安置房定金7.8萬元交給楊純林,楊純林給了兩張收據(jù),這兩張收據(jù)是楊純林在2014年6月18日出具給楊能彬和熊國英的,楊純林在收據(jù)上面變更名字成李燕和李燕女兒劉思琪,同時簽訂合同。孫學(xué)蘭只收取了她和劉思琪中介費1萬元。
李燕買房合同、訂金收據(jù)
證明楊純林與李燕于2014年6月18日簽訂買房合同,2015年10月23日楊純林補充合同;楊純林與劉思琪于2014年6月16日簽訂買房合同,2015年10月24日楊純林補充合同。定金4.08萬元的收據(jù),由熊國英變更為李燕;定金3.8萬元的收據(jù),由楊能彬變更為劉思琪。
7.葉英陳述
她和孫學(xué)蘭認識,孫學(xué)蘭說可以從楊純林手里拿安置房來賣,簽訂合同時候需要交4.08萬元定金和7000元介紹費。2014年6月13日她轉(zhuǎn)賬4.78萬元給孫學(xué)蘭,后來孫學(xué)蘭帶回來房屋買賣合同和收據(jù)。2015年5月31日沒有交房,楊純林說政府原因推遲到2016年2月25日交房。
書證買房合同、收據(jù)
證明楊純林與葉英于2014年6月18日簽訂買房合同,2015年楊純林補充合同。楊純林收到葉英定金4.08萬元。
8.楊世軍陳述
通過姨父黃開元找到孫學(xué)蘭,孫學(xué)蘭說她幫別人賣房子,需要交納4.08萬元定金和單獨給7000元好處費,然后聯(lián)系賣房人出具合同和收據(jù)。后來給了孫學(xué)蘭4.78萬元,等了幾天,黃開元將購房手續(xù)給他。
書證買房合同、收據(jù)
證明楊純林與楊世軍于2014年6月14日簽訂買房合同,楊純林于2015年10月23日對合同進行補充。楊純林收到楊世軍定金4.08萬元。
9.段魯成陳述
和孫學(xué)蘭打牌的時候?qū)O學(xué)蘭說有便宜安置房,段同意買。以兒子段熙虎的名義買的,交了4.08萬元定金和5000元中介費給孫學(xué)蘭,過了幾天孫學(xué)蘭給了買賣合同和收條,賣方是楊純林簽名和身份證號碼。孫學(xué)蘭說楊純林是安置房開發(fā)商,沒有見過楊純林。
書證買房合同
證明楊純林與段熙虎于2014年6月14日簽訂買房合同,定金4.08萬元。楊純林于2015年10月23日對合同進行補充。
10.朱秀蘭陳述
聽段魯說孫學(xué)蘭手里有安置房,就和段魯找孫學(xué)蘭,孫學(xué)蘭說她堂弟朋友在開發(fā)商手里拿出來賣的。支付了4.08萬元定金和7000元介紹費給孫學(xué)蘭,是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孫學(xué)蘭給了一張經(jīng)手人楊純林的收據(jù),還給了一張甲方簽字的合同。2015年5月31日沒有交房,楊純林出面對合同進行補充。
書證轉(zhuǎn)賬記錄、收據(jù)、買賣合同
證明楊純林于2014年6月14日收到朱秀蘭定金4.08萬元。楊純林之后對合同進行補充。
11.鄧凱陳述
因為哥哥段魯買了,就跟段魯一起找到孫學(xué)蘭,現(xiàn)場交了4.08萬元定金和5000元中介費。過了兩天,段魯帶回合同和收據(jù),甲方是楊純林。后來沒有交房,楊純林對合同進行了補充。
書證買房合同、收條
證明楊純林于2014年6月18日收到鄧凱定金4.08萬元。楊純林之后對合同進行補充。
12.黃建明陳述
和親戚黃開元一起找到孫學(xué)蘭,孫學(xué)蘭說老板有關(guān)系可以拿安置房來賣,交了4.08萬元定金和7000元中介費,第二天黃開元帶了一份合同回來,甲方寫的楊純林。
書證買房合同、收條
證明楊純林于2014年6月18日收到黃建明定金4.08萬元。楊純林之后對合同進行補充。
13.周靜證言
她通過孫學(xué)蘭買了房子后,她親戚也想買,就聯(lián)系彭秋楓,在“逸景酒店”大廳,她親友和楊純林見面,楊純林說安置房土地是免費的,照顧當官的多修房子拿來賣,談好后楊純林在合同簽字并增加了4項條件,她親友買了4套房子,定金16.32萬元和信息費3.2萬元是他交給彭秋楓的
判決結(jié)果
暫無數(shù)據(jù)
合議庭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日期
2019-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