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雅欣與被告黑龍江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樊雅欣的委托代理人白慶成、被告黑龍江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孫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樊雅欣與黑龍江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208民初441號
判決日期:2021-06-24
法院: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樊雅欣訴稱,被告承建潤和城二期土建工程需使用大量建筑器材,原告從事建筑器材租賃經營。2017年7月14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建筑器材租賃合同,原告與被告簽訂建筑器材租賃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出租建筑器材,截止2019年11月15日共產生租賃費232051元,被告僅支付了70000元租賃費,至今仍有部分鋼管、扣件等建筑器材未歸還,價值203336元,依據合同第五條約定,被告不再繼續使用器材時應當及時歸還,不及時歸還,租金繼續計算,直到按照合同原價值賠償之日止。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租賃費并要求返還租賃物),被告至今未履行,無奈,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訴至貴院,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賃費并賠償租賃物損失共計355387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6000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黑龍江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辯稱,對起訴金額有異議,首先金額怎么來的,租賃費用是根據管的數量產生,但是管的數量現在還沒對清,其次,如果對清費用,我們愿意賠償管件損失,或者以市場價賠償,至今為止未對清賬目,當時跟我簽的合同的當事人是白賀章,現在起訴的人是樊雅欣,我們沒有收到任何變更的起訴,我們只針對白賀章本人。
經審理查明,原告樊雅欣系原唐山市豐潤區鵬奧建筑器材租賃站(以下簡稱鵬奧租賃站)的經營者,鵬奧租賃站從事模板租賃生意,于2020年3月23日注銷。2017年7月14日,鵬奧租賃站作為出租方(甲方)、被告黑龍江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為承租方(乙方),雙方簽訂了《建筑器材租賃合同》,乙方租賃甲方的建筑器材用于乙方承建的潤和城二期土建工程,合同約定:“……第三條:租金按月結算,按表一價格計算,乙方在月底前付清本月所發生的租金及其它費用,乙方如逾期付租金雙方按附表2價格最終結算并按欠款數額日千分之五加收計算違約金。計算租金的日期,以提貨日期開始計算租金,回送器材時,按退貨的日期為準……(1)器材報停:在不施工、按合同約定不欠租金、至下期計算期繼續使用的器材冬季給以報停,乙方以書面的形式向甲方申請報停,最多不超過3個月,最終雙方以報停協議為準,如無報停協議甲方繼續收租金。(2)乙方退最后一批器材后,三日內必須帶有關租賃單據,來甲方辦結賬手續。第四條:合同期限范圍及要求:(1)自簽訂此合同之日起至乙方退清所租器材并最終付清甲方所有款項止。……第五條:乙方拖欠租金時,甲方有權終止并解除合同、有權停止供貨并把所租的器材收回。……乙方不再繼續使用器材時應及時給與歸還,不及時歸還的,租金繼續計算,直到器材歸還或按合同原值賠償之日止。因乙方拖欠租金及所租的器材不給甲方退還發生訴訟的,乙方并支付所追回租賃器材折價款總數的百分之叁拾的違約金,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負責。”合同簽訂后,自2017年7月14日至2017年10月9日,被告自鵬奧租賃站處陸續提取租賃物,有鋼管、扣件、五七頭、U托、螺絲,自2017年10月24日至2018年9月17日被告陸續退回部分租賃物,尚有五七頭326個(單價45元)、鋼管6255.5米(單價20元)、扣件3987個(單價8元)、U托532個(單價55元)、螺絲4000套(單價0.6元)未返還,上述價值203336元。自2017年7月14日至2019年11月15日產生租賃費232051元,自2019年11月16日至2020年8月27日產生租賃費24272元,租賃費合計256323元,被告已支付原告租賃費70000元、押金10000元,合計80000元,截止2020年8月27日,被告尚欠原告租賃費176323元。此款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給付。
上述未返還租賃物中螺絲4000套,其中在2018年4月4日退貨單中寫有“補螺絲3000套”,被告的員工趙秋吉在該退貨單上簽字,2018年8月4日趙秋吉為原告出具欠鵬奧租賃站螺絲1000套的欠條一份。上述未返還螺絲共計4000套。
庭審中被告主張2018年4月1日、2018年4月2日的退貨單可以證實其已向原告返還了單據中的貨,提交了上述單據復印件,未提供原件予以核對。原告對此不予認可。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租賃合同及提退貨單等證據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原告樊雅欣與被告黑龍江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建筑器材租賃合同》解除;
二、被告黑龍江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樊雅欣租賃費176323元、違約金60000元;
三、被告黑龍江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租賃物五七頭326個、鋼管6255.5米、扣件3987個、U托532個、螺絲4000套,逾期未能返還按合同約定賠償原告租賃物丟失賠償款203336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47元,由被告黑龍江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姚秀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史麗娟
判決日期
2021-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