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杭州華普永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南京中成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執行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于2020年4月15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法律義務,即支付申請執行人726589.25元,并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負擔案件受理費10336元,執行費9666元?,F申請執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對被執行人執行的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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