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華普永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普公司”)訴被告浙江樂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開公司”)、王建敏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起訴,經(jīng)訴前調(diào)解不成,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6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普公司委托代理人童曉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樂開公司、王建敏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杭州華普永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樂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建敏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浙0105民初4070號
判決日期:2019-06-19
法院:杭州市拱墅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華普公司起訴要求判令:1、被告樂開公司立即支付貨款人民幣88732元,立即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人民幣30000元,兩項合計118732元;2、被告樂開公司賠償原告律師費損失人民幣10000元;3、被告王建敏就上述第一、二向訴訟請求所列貨款、違約金、律師費損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經(jīng)審查,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8月份,杭州樂開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華普公司采購LED隧道燈、LED路燈,雙方簽訂《購銷合同》兩份。2018年3月16日,杭州樂開科技有限公司工商企業(yè)名稱變更為本案被告樂開公司。2018年5月27日,原被告雙方就貨款進行對賬,被告樂開公司、王建敏向原告出具《關(guān)于支付貨款的承諾書》一份,載明:浙江樂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向杭州華普永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采購LED路燈、隧道燈等產(chǎn)品,尚有貨款人民幣129732元未支付,現(xiàn)浙江樂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就貨款支付承諾如下:一、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貨款人民幣2.5萬元,2018年8月30日前支付貨款人民幣2.5萬元,2018年10月前支付貨款人民幣2.5萬元,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貨款人民幣3.5萬元。二、若浙江樂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按上述第一條承諾及時足額支付貨款的,剩余貨款人民幣19732元無需再支付。三、若浙江樂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條承諾及時足額支付貨款的,則杭州華普光永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有權(quán)要求浙江樂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全額支付貨款人民幣129732元,并要求浙江樂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擔違約金人民幣3萬元,由此引起的訴訟費、律師費、公證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等一切費用由浙江樂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擔。四、浙江樂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敏(身份證件號碼3303241975××××××××)為浙江樂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就本承諾書涉及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2年。五、本協(xié)議履行完畢后雙方無其他爭議。被告王建敏在承諾人及保證人處簽字確認。后被告樂開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支付貨款21000元,2018年9月20日支付貨款20000元,余款未按承諾支付,故原告華普公司訴至法院,產(chǎn)生律師費10000元。
以上事實有購銷合同、企業(yè)工商信息查詢單、關(guān)于支付貨款的承諾書、委托代理合同、律師費發(fā)票、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單及當事人陳述在案為證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浙江樂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杭州華普永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貨款88732元及違約金30000元;
二、被告浙江樂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杭州華普永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律師費10000元;
三、被告王建敏對第一項、第二項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438元,由被告浙江樂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負擔,被告王建敏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原告杭州華普永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來本院申請退訴訟費;被告浙江樂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建敏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褚衍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施水嬌
代書記員王熠
判決日期
2019-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