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趙豐德、青海拓隆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尕藏多杰、王志榮勞務(wù)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化隆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6)青0224民初4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趙豐德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全杰、青海拓隆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冶有貴、祝萬甲,被上訴人尕藏多杰、王志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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