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江西省萬通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楊登法合同糾紛一案,申請執行人江西省萬通建設有限公司以雙方達成和解為由,向本院請求撤回執行申請
江西省萬通建設有限公司、楊登法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贛0191執恢13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5-17
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經審查,本院認為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1)贛0191執恢13號案件的執行。
本案終結執行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間的規定。申請執行期間因達成執行中的和解協議而中斷,期間自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計算。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謝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謝凌鵬
書記員王倩
判決日期
202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