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孫啟民、姚述強因與被上訴人陳永林、曾少東、原審被告湖南銀瑞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瑞公司)、江西省萬通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通公司)、湖南萬福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福達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邵東市人民法院(2019)湘0521民初17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孫啟民、姚述強與陳永林、曾少東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湘05民終926號
判決日期:2021-05-10
法院: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孫啟民、姚述強上訴請求:依法撤銷湖南省邵東市人民法院(2019)湘0521民初1733號民事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或駁回被上訴人全部訴訟請求,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一、一審認定事實錯誤。一審未予認定上訴人代付的113800元費用錯誤。上訴人代被上訴人向易美軍支付了113800元塔吊租金,有易美軍的證人證言及銀行轉賬憑證證實,被上訴人在質證時對這些證據都認可。上訴人未認可被上訴人未完工的工程款數額及增加工程量的數額,雙方僅對建筑面積達成一致意見,一審以被上訴人的主張認定未完工程量為100985.58元及增加工程量10380元錯誤。二、上訴人的反訴請求既有事實依據,也有法律依據,應予支持。雙方明確約定了延誤工期的違約責任,即使合同無效,依照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被上訴人也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上訴人提供的證據能夠證實被上訴人延誤工期約9個月之久,上訴人只按雙方約定的30%的一半即15%來主張違約金已充分考慮了被上訴人的承受能力。被上訴人認為違約金過高,其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一審以證據不足為由不支持上訴人的反訴請求是錯誤的。
陳永林、曾少東辯稱,一、上訴人代被上訴人向易美軍支付113800元塔吊租金是事實,但于2017年8月13日支付的100000元包含在2017年8月20日開具的1664988元的收據中。上訴人主張未完工程量有22萬元,但未提交任何證據或計算式,被上訴人自認未完工的工程量是根據施工圖紙及實際施工情況詳細核算出來的,一審依照被上訴人的主張進行判決符合優勢證據裁判原則。對增加的工程量,在一審庭審中,雙方經協調,上訴人已認可10380元的增量工程。二、涉案《清包施工合同》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合同,故不能依照雙方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主張追究被上訴人違約責任。同時,上訴人也沒有提交證據證實被上訴人延誤工期達9個月,若因開發商或上訴人自身原因導致地下室小部分墻體與粉刷未完工,而上訴人據此來認定被上訴人工期違約,是不合理的。綜合以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依法應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萬通公司辯稱,一、萬通公司從未承建涉案工程,系他人冒用名義、偽造公章所為,萬通公司對涉案工程不知情、不認可、不追認。二、萬通公司與上訴人不存在掛靠關系,系他人利用偽造的印章簽訂的合同,屬無效合同,對萬通公司沒有法律效力。因此,涉案工程與萬通公司無關,萬通公司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銀瑞公司與萬福達公司未予答辯。
陳永林、曾少東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姚述強、孫啟民、萬通公司、萬福達公司共同向陳永林、曾少東支付工程款2348080.65元及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即4.75%/年標準以欠付款為基數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暫計算至2019年4月10日止,計215322元);二、判令銀瑞公司在姚述強、孫啟民、萬通公司、萬福達公司欠付陳永林、曾少東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本案訴訟費、保全費、擔保費由姚述強、孫啟民、萬通公司、萬福達公司承擔。
姚述強、孫啟民向一審法院反訴請求:陳永林、曾少東向姚述強、孫啟民返還多支付的工程價款2716076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銀瑞公司開發建設邵東邦盛鳳凰城項目,其中C13棟由姚述強、孫啟民掛靠萬通公司承建,CS08棟由姚述強、孫啟民掛靠萬福達公司承建。萬通公司對姚述強、孫啟民掛靠其公司的行為不知情。2015年7月6日,姚述強、孫啟民與曾少東、陳永林簽訂《邵東邦盛鳳凰城項目建設工程清包施工合同》,將邵東邦盛鳳凰城項目C13棟及CS08棟發包給曾少東、陳永林,合同約定固定單價為382元/㎡,如期完工且無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發包方獎勵承包方3元/㎡,即385元/㎡。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且雙方完成竣工結算的28天內支付至工程結算款的97%。余款3%作為質保金,質量保修金按照合同規定分三年不計利息返還,如無任何質量問題或糾紛賠償的,第一年返還1%;第二年返還1%;剩余1%作為維修保證金,保證金在第三年后無任何質量問題或糾紛賠償返還。建筑面積按施工圖上標注面積為最終結算面積。工程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510天,合同總價16000000元,具體金額以確認的實際完成工程量的結算金額為準。安全事故在壹萬元以內的費用由承包方負責,超出壹萬元的部分,費用由雙方共同承擔[舉例說明:單次事故費用五萬元,承包方負責費用10000+(50000-保險理賠-10000)/2元,發包方承擔費用(50000-保險理賠-10000)/2元]。施工過程中,姚述強、孫啟民向曾少東、陳永林直接付款共計14008028元,為曾少東、陳永林向班組代付729143元,代付混泥土泵送費用346154元,以上合計15083325元。姚述強、孫啟民未對涉案C13棟及CS08棟建筑驗收,亦未結算,但已由銀瑞公司銷售出去并投入使用。
庭審后,曾少東、陳永林與姚述強、孫啟民對涉案C13棟及CS08棟工程的建筑面積均同意按43000㎡計算。對姚述強、孫啟民承擔人身損害賠償款26501.7元及承擔正負零以下增加工程10380元無異議。未完成的工程量,曾少東、陳永林認為只有100985.58元,姚述強、孫啟民認為應按22萬元計算。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規定,建設工程的承包方應當是依法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而不是自然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曾少東、陳永林與姚述強、孫啟民簽訂的《邵東邦盛鳳凰城項目建設工程清包施工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系無效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現涉案C13棟及CS08棟建筑已投入使用,可以推定該工程驗收合格。本案審理中,雙方對涉案C13棟及CS08棟工程的建筑面積(43000㎡)及姚述強、孫啟民承擔正負零以下增加工程10380元達成一致,一審法院予以確認。未完成的工程量因曾少東、陳永林與姚述強、孫啟民未協商一致,姚述強、孫啟民未提供就該工程量支付款項的證據,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應以曾少東、陳永林主張的金額100985.58元為準。姚述強、孫啟民已經支付的工程款15083325元應予以扣減。曾少東、陳永林主張涉案工程單價應獎勵3元/㎡,按385元/㎡計算,因在涉案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生人身損害事故,故對曾少東、陳永林的該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涉案項目發生人身損害事故賠償,姚述強、孫啟民對曾少東、陳永林主張其應承擔26501.7元無異議,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姚述強、孫啟民辯稱,該兩棟工程的質保金按工程總量的3%留取,按年支付的辯稱意見一審法院予以采納。本案的總工程量為43000㎡×382元/㎡-100985.58元=16325015元。按合同約定應留存工程總量的1%的質保金,即163250元,故姚述強、孫啟民尚欠曾少東、陳永林工程款16325015元-163250元-15083325元+26501.7元+10380元=1115321元。曾少東、陳永林所簽訂清包合同的相對人是姚述強、孫啟民,姚述強、孫啟民支付的兩棟樓的工程款也是一同支付,該兩棟樓曾少東、陳永林還應分別各收多少款項無法分清,所以其應收的工程款應由姚述強、孫啟民支付。姚述強、孫啟民只是掛靠萬通公司、萬福達公司與銀瑞公司簽訂施工合同,且姚述強、孫啟明掛靠萬通公司的經營行為,系他人利用私刻公章代表萬通公司與姚述強、孫啟明簽訂的合同,該合同無效。姚述強、孫啟民才是實際承包人,也是該工程與銀瑞公司的結算人。故曾少東、陳永林要求萬福達公司、萬通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銀瑞公司雖系邵東邦盛鳳凰城項目的開發商,但曾少東、陳永林與姚述強、孫啟民尚未就涉案項目進行結算驗收,姚述強、孫啟明與銀瑞公司也未結算驗收,曾少東、陳永林亦未提供銀瑞公司欠姚述強、孫啟明工程款的證據。故其要求銀瑞公司在姚述強、孫啟民欠付曾少東、陳永林的工程款范圍內承擔共同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曾少東、陳永林要求姚述強、孫啟民支付工程款延期利息的問題,因雙方尚未結算,故對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曾少東、陳永林要求姚述強、孫啟民支付CS08棟變增協商補償90000元的訟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姚述強、孫啟民反訴曾少東、陳永林延期30天以上完工,按合同總金額15%承擔違約金,返還多支付的工程款2716076元的反訴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據此判決:一、限姚述強、孫啟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支付曾少東、陳永林工程款1115321元;二、駁回曾少東、陳永林的其他訴訟請求;三、駁回姚述強、孫啟民的全部反訴請求。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經雙方當事人在二審中核算,上訴人代被上訴人支付給易美軍的塔吊租金中,上訴人二審中主張的100000元系重復計算,另外13800元應當計算在代付款內。上訴人稱涉案工程開工時間為2015年9月28日,完工時間是2017年11月29日,被上訴人稱開工時間是2015年9月底,其主張的完工時間是2017年5月12日。二審另查明,雙方合同第六條1.10總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約定:“(2)延誤30天以上,發包人依法解除合同或承包人中途退場,發包方有權按已完合格工程70%結算工程款。”本院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及證據采信與一審一致
判決結果
一、撤銷湖南省邵東市人民法院(2019)湘0521民初1733號民事判決;
二、姚述強、孫啟民向曾少東、陳永林支付工程款1091141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曾少東、陳永林向姚述強、孫啟民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129000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四、駁回曾少東、陳永林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駁回姚述強、孫啟民的其他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6827元,反訴費7132.5元,合計13959.5元,由上訴人姚述強、孫啟民負擔9000元,被上訴人曾少東、陳永林負擔4959.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4838元,由上訴人姚述強、孫啟民負擔10000元,被上訴人曾少東、陳永林負擔4838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莫佩華
審判員寧少軍
審判員何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毛佳寧
代理書記員劉睿
判決日期
202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