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通潤福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福公司)與被告盧萬林、昌吉市全生園林綠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生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盛楷金、被告全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國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盧萬林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南通潤福置業有限公司與盧萬林、昌吉市全生園林綠化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681民初1874號
判決日期:2019-12-25
法院: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潤福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兩被告歸還借款本金317萬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本案的訴訟費、律師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1月22日,兩被告與原告簽訂了兩份《借款合同》,分別約定兩被告向原告借款29.1萬元和300萬元,利息按月息11.4%計算,借款期限為2017年11月22日至2017年12月21日,并約定由原告或委托季亮將款項轉至被告賬戶,兩被告如不歸還借款,應承擔由此產生的包括律師費在內的一切費用。合同簽訂后,原告委托季亮實際向被告匯款317萬元。2018年2月13日,因原告財務走賬需要,原告委托案外人朱健重新與兩被告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約定兩被告向朱健借款435萬元,該借款實際是兩被告所借原告317萬元及其利息。當天,盧萬林在收到朱健匯款435萬元后,分別向原告和朱健匯款317萬元和118萬元,盧萬林實際并沒有取得和付出資金,兩被告與朱健并未實際發生借貸關系,因兩被告未歸還原告借款317萬元及利息,故提起訴訟。
被告全生公司辯稱,一、原告訴稱被告至今未歸還借款不是事實。2017年11月22日,被告與原告簽訂了兩份借款金額分別為29.1萬元和300萬元的《借款合同》,截止同年12月7日原告實際出借317萬元。2018年2月13日,被告將所借的317萬元以盧萬林的名義匯入原告賬戶,原、被告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結清。二、《借款合同》約定被告按月利率11.4%計付利息,系高息嚴重違法,且被告歸還317萬元后原告主動將兩份《借款合同》原件交還被告,并沒有主張利息,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盧萬林未應訴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1月22日,原告潤福公司作為出借人,被告盧萬林、全生公司作為借款人,雙方簽訂兩份借款合同,約定由潤福公司出借300萬元和291000元給盧萬林和全生公司。兩份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均為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其中借款金額為300萬元的合同約定借款利率為月息11.4%。同日,原告委托季亮分三次向被告全生公司銀行賬戶匯款90萬元,11月24日,原告委托季亮向被告全生公司銀行賬戶匯款30萬元,11月25日原告委托季亮向被告全生公司銀行賬戶匯款20萬元,11月27日原告委托季亮向被告全生公司銀行賬戶匯款100萬元,向兩被告指定的覃賢君銀行賬戶匯款5萬元,11月28日原告委托季亮向被告全生公司銀行賬戶匯款50萬元,11月29日原告委托季亮向兩被告指定的覃賢君銀行賬戶匯款2萬元,11月30日原告委托季亮向被告全生公司銀行賬戶匯款5萬元,12月7日原告委托季亮向被告全生公司銀行賬戶匯款15萬元,累計匯款317萬元。
2018年2月13日,原告委托案外人朱健與兩被告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兩被告因經營需要共同向朱健借款435萬元,借款期限為2018年2月13日至2018年4月12日,借款利率為月息3%,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借款金額計付利息,合同簽訂之日先行支付利息13萬元,其余于借款到期日付清。當天,朱健分四次向盧萬林銀行賬戶匯款435萬元,盧萬林收到后將其中317萬元匯至原告銀行賬戶,將其余118萬元匯至朱健銀行賬戶。該借款到期后,兩被告未歸還借款,原告遂提起本案訴訟。在本案審理中,原告申請朱健出庭作證,朱健到庭反映其受原告委托與兩被告簽訂了金額為435萬元的借款合同,其中317萬元兩被告之前向原告的借款,118萬元是兩被告所借317萬元的利息105萬元及本次借款435萬元中的利息13萬元;317萬元是原告匯給其后,由其匯給盧萬林的,118萬元是其匯給盧萬林后,盧萬林又匯給其;對于其與兩被告簽訂的435萬元借款合同,同意認可原告在本案中主張權利
判決結果
一、被告盧萬林、昌吉市全生園林綠化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南通潤福置業有限公司借款317萬元及利息157840元,并支付以317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南通潤福置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依法減半收取1608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21080元(原告已預交),由兩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32160元(戶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46×××65,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合議庭
審判員蔡中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書記員倪文敬
判決日期
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