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院執行湖南省懷化公路橋梁建設總公司(以下簡稱懷化路橋公司)與湖南長瀏高速公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瀏高速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仲裁裁決一案中,案外人湖南省交通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交科院)向本院遞交執行異議申請書,申請不予執行長沙仲裁委員會(2017)長仲裁字第1059號裁決。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并舉行了聽證。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湖南省交通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南省懷化公路橋梁建設總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湘01執異406號
判決日期:2021-01-03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申請人湖南交科院稱,被申請人依據長沙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9)長仲裁字第1059號裁決書,申請參與長瀏高速公路特許經營權及其項下全部權益拍賣款的分配,并要求優先受償,影響了申請人的債權受償。同時,長沙仲裁委員會(2019)長仲裁字第1059號裁決書事實認定不清楚、法律適用錯誤。一是裁決認定的工程款與招投標、合同確定的工程款差額巨大,認定的工程款并非實際工程款,二是工程結算審查書雖有長瀏公司的簽字,但長瀏公司此時已經債臺高筑,此時不經審計即確定工程款有逃避債務的情形;三、懷化路橋公司要求工程款優先受償超過了法定的六個月除斥期間。請求人民法院對長沙仲裁委員會(2019)長仲裁字第1059號裁決書不予執行。
被申請人懷化路橋公司答辨稱,一、申請人沒有證據證明仲裁案件當事人存在惡意仲裁的事實;二、申請人沒有證據證明仲裁案件當事人存在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的事實;三、申請人提出的案涉仲裁工程價款認定問題,屬于仲裁實體內容,不屬于本案審查范圍;四、申請人提出的案涉工程優先受償權期限及范圍的問題,同樣屬于仲裁實體內容,不屬本案審查范圍。申請人提起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駁回。
被申請人長瀏高速公司答辯稱:一、答辯人與懷化路橋公司簽訂簽訂《合同協議書》后,將湖南省長沙市(永安)至瀏陽(洪口界)高速公路項目土建工程第T06合同段發包給了懷化路橋公司施工,由于答辯人資金鏈斷裂,一直未予最終結算。本次仲裁中查明答辯人已付工程款190267685元,尚欠94145626元;二、長瀏高速公路建設期間,材料價格、征地拆遷政策、貸款利率漲幅較大,經省交通廳審查,報交通部批準,共核增概算11億余元,總金額為51億余元,各債權人申報的債權并無虛假;三、由于答辯人資金鏈斷裂,一直沒有與懷化路橋公司進行結算。直至本案仲裁期間,才由仲裁庭確認尚欠工程款數額,在本案仲裁過程中,答辯人主張懷化路橋公司主張工程款優先權超過了法律規定的六個月期限,后經仲裁庭審理確認懷化路橋公司行使優先受償權的起算時間尚未開始,答辯人認為優先受償權已過期限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四、湖南交科院雖然提出了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但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請求成立的證據材料。綜上,長沙仲裁委員會(2017)長仲裁字第1059號裁決程序合法,證據確實充分,沒有不予執行法定情形。
本院查明,懷化路橋公司因與長瀏高速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向長沙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長沙仲裁委員會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7)長仲裁字第1059號裁決:一、長瀏高速公司向懷化路橋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94145626元及利息24538035.78元(已計算至2017年10月31日),從2017年11月1日起的利息以94145626元為基數,按年利率4.75%標準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懷化路橋公司在94145626元范圍內,對其承建的湖南省長沙(永安)至瀏陽(洪口界)高速公路第T06合同段的公路通行收益權拍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三、本案仲裁受理費1024839元,處理費204968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保全保險費210000元,合計1444807元,由懷化路橋公司承擔837988.06元,長瀏高速公司承擔606818.94元。因上述仲裁費已由懷化路橋公司預交,故長瀏高速公司應直接給付懷化路橋公司606818.94元。上述長瀏高速公司應向懷化路橋公司支付的款項,應自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因長瀏高速公司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給付義務,懷化路橋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湖南交科院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請求不予執行(2017)長仲裁字第1059號裁決。
另查明,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湘01破申63號、64號民事裁定,受理了長瀏高速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廣東天地正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
判決結果
駁回案外人湖南省交通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不予執行長沙仲裁委員會(2017)長仲裁字第1059號裁決的申請。
案外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復議申請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復議于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戴暉
審判員賀元芳
審判員譚斯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陳文佳
判決日期
2021-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