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院執行湖南省衡五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衡五建設公司)與湖南長瀏高速公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瀏高速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仲裁裁決一案中,案外人湖南省交通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交科院)向本院遞交執行異議申請書,申請不予執行長沙仲裁委員會(2019)長仲裁字第425號裁決。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并舉行了聽證。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湖南省交通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南省衡五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湘01執異405號
判決日期:2021-01-03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申請人湖南交科院稱,被申請人依據長沙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9)長仲裁字第425號裁決書,申請參與長瀏高速公路特許經營權及其項下全部權益拍賣款的分配,并要求優先受償,影響了申請人的債權受償。同時,長沙仲裁委員會(2019)長仲裁字第425號裁決書事實認定不清楚、法律適用錯誤。一是裁決認定的工程款與招投標、合同確定的工程款差額巨大,認定的工程款并非實際工程款,二是工程結算審查書雖有長瀏公司的簽字,但長瀏公司此時已經債臺高筑,此時不經審計即確定工程款有逃避債務的情形;三、郴州路橋公司要求工程款優先受償超過了法定的六個月除斥期間。請求人民法院對長沙仲裁委員會(2019)長仲裁字第425號裁決書不予執行。
被申請人衡五建設公司答辨稱,一、申請人作為案外人提起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不符合不予執行的法定條件,其申請應當予以駁回;二、衡五建設公司與長瀏高速公司法律關系真實、合法有效,雙方主張各自遵照客觀事實,不存在任何惡意、串通、虛假仲裁的情況;三、長沙仲裁委對于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完全正確,申請人對仲裁申請主張的各項異議均不能成立,請求駁回其申請。
被申請人長瀏高速公司答辯稱:一、答辯人與衡五建設公司簽訂簽訂《合同協議書》后,將湖南省長沙市(永安)至瀏陽(洪口界)高速公路項目FJ01房建工程項目發包給了衡五建設公司施工,此后又在原合同基礎上增加了交警、路政、治超站等建設工程。本次仲裁中查明答辯人已付工程款6996萬元,尚欠81218123元;二、長瀏高速公路建設期間,材料價格、征地拆遷政策、貸款利率漲幅較大,經省交通廳審查,報交通部批準,共核增概算11億余元,總金額為51億余元,各債權人申報的債權并無虛假;三、由于答辯人資金鏈斷裂,一直沒有與衡五建設公司進行結算,衡五建設公司一直催要,答辯人亦斷斷續續努力支付,直到本次仲裁,才查明答辯人應付工程款準確金額,衡五建設公司主張工程款優先受償并沒有超過六個月的期限;四、湖南交科院雖然提出了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但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請求成立的證據材料。綜上,長沙仲裁委員會(2019)長仲裁字第425號裁決程序合法,證據確實充分,沒有不予執行法定情形。
本院查明,衡五建設公司因與長瀏高速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向長沙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長沙仲裁委員會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長仲裁字第425號裁決:一、長瀏高速公司應于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衡五建設公司支付工程款8121.8123萬元,并以8121.8123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4.75%標準從2018年1月24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向衡五建設公司計付違約利息;二、衡五建設公司對長瀏高速公司經營收益所得及長瀏高速公路通行費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或者對長瀏高速公路經營權轉讓、拍賣所得價款在工程款8121.8123萬元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本案仲裁受理費648100元,處理費129600元,合計777720元,由衡五建設公司承擔155544元,長瀏高速公司承擔622176元。因仲裁費777720元用已由衡五建設公司預交,長瀏高速公司應將其承擔的622176元自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支付給衡五建設公司。
因長瀏高速公司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給付義務,衡五建設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湖南交科院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請求不予執行(2019)長仲裁字第425號裁決。
另查明,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湘01破申63號、64號民事裁定,受理了長瀏高速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廣東天地正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
判決結果
駁回案外人湖南省交通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不予執行長沙仲裁委員會(2019)長仲裁字第425號裁決的申請。
案外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復議申請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復議于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戴暉
審判員賀元芳
審判員譚斯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陳文佳
判決日期
2021-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