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院執行湖南省郴州公路橋梁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郴州路橋公司)與湖南長瀏高速公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瀏高速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仲裁裁決一案中,案外人湖南省交通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交科院)向本院遞交執行異議申請書,申請不予執行長沙仲裁委員會(2019)長仲裁字第1655號裁決。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并舉行了聽證。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湖南省交通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南省郴州公路橋梁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湘01執異404號
判決日期:2021-01-03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申請人湖南交科院稱,被申請人依據長沙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9)長仲裁字第1655號裁決書,申請參與長瀏高速公路特許經營權及其項下全部權益拍賣款的分配,并要求優先受償,影響了申請人的債權受償。同時,長沙仲裁委員會(2019)長仲裁字第1655號裁決書事實認定不清楚、法律適用錯誤。一是裁決認定的工程款與招投標、合同確定的工程款差額巨大,認定的工程款并非實際工程款,二是工程結算審查書雖有長瀏公司的簽字,但長瀏公司此時已經債臺高筑,此時不經審計即確定工程款有逃避債務的情形;三、郴州路橋公司要求工程款優先受償超過了法定的六個月除斥期間。請求人民法院對長沙仲裁委員會(2019)長仲裁字第1655號裁決書不予執行。
被申請人郴州路橋公司答辨稱,一、申請人作為案外人提起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不符合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法定條件;二、申請人認為仲裁裁決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但并未提交證據證實;三、長沙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不存在處理結果錯誤以及損害案外人權益的情況;四、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已經超過法定期限。關于案外人提出的關于工程量的認定、工程款的結算以及是否已經超過行使優先權的除斥期間的意見不能成立,也是屬于仲裁庭實體審理的問題。請求駁回案外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
被申請人長瀏高速公司答辯稱:一、答辯人與郴州路橋公司簽訂簽訂《合同協議書》后,將湖南省長沙市(永安)至瀏陽(洪口界)高速公路項目土建工程第T4、T5合同段發包給了郴州路橋公司施工,由于答辯人資金鏈斷裂,一直未予最終結算。本次仲裁中查明答辯人已付工程款639382347.65元,尚欠393933958.01元。由于郴州路橋公司曾就其中的92233693.6元另案起訴,并取得生效法律文書,本次仲裁裁決應付工程款301700264.41元;二、長瀏高速公路建設期間,材料價格、征地拆遷政策、貸款利率漲幅較大,經省交通廳審查,報交通部批準,共核增概算11億余元,總金額為51億余元,各債權人申報的債權并無虛假;三、由于答辯人資金鏈斷裂,一直沒有與郴州路橋公司進行結算,郴州路橋公司一直在催要,直至本次仲裁才查明答辯人應付郴州路橋公司工程款準確金額。在本案仲裁過程中,答辯人主張郴州路橋公司主張工程款優先權超過了法律規定的六個月期限,后經仲裁庭審理確認未超過法定期限;四、湖南交科院雖然提出了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但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請求成立的證據材料。綜上,長沙仲裁委員會(2019)長仲裁字第1655號裁決程序合法,證據確實充分,沒有不予執行法定情形。
本院查明,郴州路橋公司因與長瀏高速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向長沙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長沙仲裁委員會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長仲裁字第1655號裁決:一、長瀏高速公司支付郴州路橋公司工程款301700264.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為263634105.13元(已計算至2019年6月30日,之后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301700264.31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9.225%標準計算至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二、郴州路橋公司在長瀏高速公司欠付工程款301700264.31元范圍內,對涉案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三、長瀏高速公司支付郴州路橋公司停工、窩工損失52466032元;四、長瀏高速公司向郴州路橋公司支付財產保全費5000元、保全保險費114000元;五、本案仲裁受理費3333959元,處理費666792元,合計4000751元,由郴州路橋公司承擔800150元,長瀏高速公司承擔3200601元。郴州路橋公司已預交仲裁費1200000元,,經批準緩交仲裁費2800751元,郴州路橋公司收到第一筆執行款后應立即支付緩交的仲裁費2800751元,最遲應于裁決生效之日起一年內付清。長瀏高速公司應直接給付郴州路橋公司3200601元。上述長瀏高速公司應向郴州路橋公司支付的款項,應自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履行完畢。
因長瀏高速公司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給付義務,郴州路橋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湖南交科院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請求不予執行(2019)長仲裁字第1655號裁決。
另查明,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湘01破申63號、64號民事裁定,受理了長瀏高速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廣東天地正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
判決結果
駁回案外人湖南省交通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不予執行長沙仲裁委員會(2019)長仲裁字第1655號裁決的申請。
案外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復議申請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復議于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戴暉
審判員賀元芳
審判員譚斯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陳文佳
判決日期
2021-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