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深圳市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路橋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湖南省交通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通科學研究院公司)、湖南長瀏高速公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瀏高速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瀏陽市人民法院(2020)湘0181民初24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深圳市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湖南省交通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湘01民終8105號
判決日期:2020-09-18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深圳路橋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駁回交通科學研究院公司全部訴訟請求;2.由交通科學研究院公司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1.深圳路橋公司與湖南天弘交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弘交通公司)未形成事實上的合同關系。(1)《湖南省長瀏高速公路隧道洞口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只是為了規避法律及稅務風險用于行政備案,但該合同并未實際履行,未實際履行的合同不應對雙方產生法律效力。(2)長瀏高速公路項目中,普遍存在長瀏高速公司指定分包的情形。(2019)湘0181民初101號、(2019)湘0181民初102號民事判決書明確,長瀏高速公司將隧道消防工程指定給實際實施人施工,各項目部根據長瀏高速公司要求簽訂形式上的合同或出具委托付款文件,但并未實際參與施工。(3)天弘交通公司從未向深圳路橋公司主張債權,也表明深圳路橋公司并非涉案工程合同當事方。2.一審判決認定長瀏高速公司“代付不構成債務轉移”,仍應由深圳路橋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于認定事實錯誤。(1)長瀏高速公司為涉案合同直接發包人,應自行承擔責任。(2)長瀏高速公司直接確定工程量、協商工程變更、進行工程驗收,深圳路橋公司并未參與。即使深圳路橋公司出具過文件,也是在長瀏高速公司要求下進行。(3)涉案合同工程款均由長瀏高速公司直接支付給天弘交通公司。3.一審法院未向深圳路橋公司送達《工程變更方案申請表》,其自行將天弘交通公司提交的所有材料視為證據,違反法定程序。4.本案已過訴訟時效,一審法院采信李武平出具的說明錯誤。5.深圳路橋公司并非本案債務人,無需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交通科學研究院公司辯稱:1.天弘交通公司與深圳路橋公司訂立的涉案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施工中工程方案的變更及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的審批,均系以深圳路橋公司第三項目部名義向業主單位即長瀏高速公司提出申請,施工完畢后也是以深圳路橋公司名義交付。2.關于《工程變更方案申請表》等證據,一審法院已組織質證。3.涉案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款由長瀏高速公司代為支付,深圳路橋公司第三項目部撤銷后,天弘交通公司每年均向長瀏高速公司催收。
長瀏高速公司辯稱:1.長瀏高速公司是業主方,其代付參與結算,并不表明其與深圳路橋公司成立涉案合同關系。2.關于訴訟時效問題,一審法院認定正確。
交通科學研究院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深圳路橋公司支付交通科學研究院公司工程款382442元及利息(其中348319.9元自2013年12月16日起,34122.1元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履行完畢時止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判令長瀏高速公司對深圳路橋公司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長瀏高速公司、深圳路橋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深圳路橋公司系長瀏高速公路第三合同標段的承建方,為修建上述標段,深圳路橋公司特設立了“深圳市路橋建設集團公司長瀏高速公路第三合同段項目部”。2013年7月25日,項目部作為甲方與天弘交通公司作為乙方簽訂《湖南省長瀏高速公路隧道洞口裝飾工程施工合同》,項目部將長瀏高速公路河坎上隧道、長蛟沖1號隧道、長蛟沖2號隧道等隧道洞門裝飾工程分包給天弘交通公司進行施工。合同第一條“工程概況”第4款“工程期限”第4.1項約定:“工程施工工期:于2013年8月1日正式開工,2013年9月14日全部完工。總工期45天”;第5款約定:“工程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并采用固定總價包干”;第6款約定:“工程價款:按約定的承包方式、承包范圍等,固定總價為586000元(含稅);除非發生了不可抗力,此固定總價不作調整”;第7款約定:“業主或監理工程師安排的合同外的零星工作,乙方應積極按照要求完成,所發生的費用甲方另行協商支付”;合同第三條“工程結算及付款方式”約定:“1.工程交工驗收合格后,雙方約定,本合同工程款由長瀏高速公路業主代為支付給乙方,甲方配合辦理相關手續。2.2013年12月15日之前,工程款付至工程總額95%計556700元,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5%計29300元。缺陷責任期滿后,如無質量問題,質量保證金一次性付清。3.本項目所需要繳納的建安稅由甲方代扣代繳。”此外,合同還就甲乙方工作、工程質量及驗收標準、工程保修、違約責任等進行了詳細約定。合同簽訂后,天弘交通公司即進行施工。2013年9月,由項目部申請,經建設單位長瀏高速公司及監理單位浙江通衢交通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的同意,涉案工程進行了設計變更,并確認變更后長瀏高速公路河坎上隧道、長蛟沖1號隧道、長蛟沖2號隧道洞口裝飾工程價款為682442.09元。2013年10月,涉案工程完成施工并交付使用,同年12月24日,天弘交通公司履行了書面交工手續。2014年1月29日,長瀏高速公司代深圳路橋公司向天弘交通公司支付工程款10萬元,同年11月25日,長瀏高速公司接受深圳路橋公司的委托,又代深圳路橋公司向天弘交通公司支付工程款20萬元,至此,深圳路橋公司還欠工程款382442.09元未予支付。此后,天弘交通公司每年催討工程欠款和利息,但均遭拒絕,為此,交通科學研究院公司訴至一審法院。訴訟過程中,交通科學研究院公司變更訴求中的利息計算標準為:利息按全國銀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2019年6月30日,交通科學研究院公司與天弘交通公司簽訂《湖南省交通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協議》,協議約定天弘交通公司由交通科學研究院公司吸收合并,且在吸收合并后天弘交通公司予以解散并注銷,該公司的債權債務及權利義務均由交通科學研究院公司承繼。2020年3月12日,經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天弘交通公司予以注銷登記。
再查明,長瀏高速公司與深圳路橋公司關于工程款結算和支付等爭議,于2019年提交長沙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同年12月20日,長沙仲裁委員會對上述爭議作出裁決,經裁決,長瀏高速公司還應支付深圳路橋公司工程款350504289.88元。
一審法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本案中,涉案工程施工完畢后,項目部與天弘交通公司雖未辦理工程結算,但一方面由于該工程早已交付使用,工程建設方對工程使用后的情況并未提出異議,故應視為該工程已竣工驗收;另一方面則因雙方簽訂的合同系固定總價合同,工程價款固定不變,涉案工程進行設計變更,是由項目部申請,經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予以同意后進行的,而變更后的工程價款經由各單位書面確認并天弘交通公司亦不持異議,故基于上述原由,確認后的工程價款應為該公司最終所獲取的工程款。合同雖約定工程款由長瀏高速公司代為支付,但代付不代表債務轉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在長瀏高速公司未予代付或代付未足的情況下,項目部理應向天弘交通公司履行工程款支付義務。由于項目部系深圳路橋公司設立的專門負責長瀏高速公路第三合同段項目的臨時性管理機構,并非獨立的民事主體,依法不能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理應由其設立機構即深圳路橋公司承擔;同時,由于天弘交通公司已經注銷登記,其權利義務由交通科學研究院公司予以承繼,故涉案債權理應由交通科學研究院公司進行主張;又同時,因施工合同約定涉案項目所需繳納的建安稅由項目部代扣代繳,為此,交通科學研究院公司主張的382442元工程款中,予以支持361969元[382442元-(682442元×稅率3%)],其余款項則作為建安稅由深圳路橋公司代為繳納。深圳路橋公司辯稱交通科學研究院公司訴請已過訴訟時效,法院應駁回其起訴,交通科學研究院公司為此向一審法院提交了由長瀏高速公司原職工李武平出具的《證明》1份,用以證實深圳路橋公司拖欠工程款后天弘交通公司每年都向其催討工程欠款之事實,而對于該《證明》所體現的內容,長瀏高速公司予以認可,深圳路橋公司雖持異議,但其在無相關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對該《證明》依法予以采信,故對深圳路橋公司該抗辯不予支持。交通科學研究院公司主張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予以支持。至于利息計算方式,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利息應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并進行分段計算: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的規定,涉案施工合同約定工程款總額的95%須在2013年12月15日之前支付到位,故交通科學研究院公司工程款中328870元[(682442元-682442元×稅率3%)×95%-30萬元]的利息應自2013年12月16日開始計算;2、根據涉案施工合同的約定,工程款總額的5%為工程質量保證金,該保證金在工程質保期后一次性支付,考慮到涉案工程為裝修工程,而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裝修工程質量保修期為2年,故而考慮到天弘交通公司書面交工時間為2013年12月24日,故交通科學研究院公司主張的工程款中33099元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其利息應自2015年12月24日起開始計算。為此,交通科學研究院公司主張的利息計算方式應為:(1)以工程款本金328870元為基數,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以工程款本金33099元為基數,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另,交通科學研究院公司主張長瀏高速公司對深圳路橋公司的上述債務承連帶清償責任,因長瀏高速公司尚欠深圳路橋公司工程款350504289.88元,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的規定,長瀏高速公司作為發包方應在所欠上述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即交通科學研究院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深圳市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支付湖南省交通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361969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法:1、以工程款本金328870元為基數,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以工程款本金33099元為基數,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湖南長瀏高速公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在欠付深圳市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350504289.88元工程價款范圍內對上述給付內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湖南省交通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037元,減半收取3518.5元,由深圳市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如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二審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補充查明:1.深圳路橋公司認可,長沙仲裁委員會就長瀏高速公司與深圳路橋公司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作出的仲裁裁決中,裁決長瀏高速公司應支付的工程款中包含本案所涉工程款;但仲裁裁決生效后,長瀏高速公司并未履行支付義務。2.二審組織各方對《工程變更方案申請表》進行了質證,深圳路橋公司認可其在《工程變更方案申請表》蓋章的真實性,但不認可其公司人員簽字。經審查,因深圳路橋公司與浙江通衢交通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均在該申請表上蓋章確認,本院予以認定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037元,由上訴人深圳市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廖征
審判員曾慶軍
審判員金新貴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書記員樂中園
判決日期
2020-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