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原告姜世永與原審被告通榆縣金鵬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洮南分公司(以下簡稱金鵬洮南分公司)、原審被告通榆縣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瑞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吉0881民初1847號民事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經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吉0881民監(jiān)18號民事裁定,再審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審原告姜世永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宏斌,原審被告金鵬洮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劉博、李金輝,原審被告鵬瑞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寶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