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原告深圳市福林包裝有限公司(下稱原告)訴被告深圳市味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彭德鋒,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藝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深圳市福林包裝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味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309民初20512號
判決日期:2021-07-08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紙箱貨款共108050元及利息。2、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全部由被告承擔。
本案相關(guān)事實
被告向原告采購紙箱包裝,經(jīng)雙方對賬,被告拖欠原告自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4月份的貨款108050元,因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訴至法院并提出上列訴請。
裁判理由及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深圳市味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深圳市福林包裝有限公司貨款108050元。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231元及財產(chǎn)保全費106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味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黃愛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黃彩逢(兼)
書記員劉佳欣
判決日期
202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