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已立案執行,案號為(2020)粵0304執31838號。執行過程中,異議人對本院執行其名下財產不服,提出執行異議。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崔琳、楊勇海民間借貸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粵0304執異110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異議人稱,一、執行標的尚未明確前應中止本案的執行。二、同時拍賣多套房產超出執行標的額,違反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0)粵0304執31838號之一執行裁定書,異議人對該執行裁定書不服,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法院查明各保證人應承擔的保證清償責任范圍,對超出執行標的的房產不予拍賣、變賣并解除對房產的查封。
申請執行人答辯稱,一、異議人提出對借款、調解協議和承擔利息的異議不屬于執行行為異議范圍,應當通過再審或者其他程序解決。二、異議人首次提出執行異議未提出本次異議請求,法院不應受理本次異議。三、調解程序合法有效,異議人的異議目的系拖延執行。
經審查查明,本院(2020)粵0304民初35834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該調解書確定:一、申請執行人楊勇海與被執行人深圳市味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漢新確認截至2020年7月17日被執行人尚欠申請執行人借款本息共計260萬元(其中本金2428649.09元,利息351344.55元,本息合計2779993.64元,申請執行人楊勇海自愿放棄部分利息);二、上述款項被執行人深圳市味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漢新分三期清償:分別于2020年8月31日前償還50萬元,9月30日前償還100萬元,10月15日前償還110萬元;三、如被執行人深圳市味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漢新有任何一期逾期還款,則兩被執行人應以2428649.09元扣除已償還的款項后所剩金額為本金,按照月利率2%計算利息來償還本息;四、被執行人林漢卿、林洛鋒、林惜君、林向梅、崔琳應對被執行人深圳市味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漢新的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由于被執行人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號為(2020)粵0304執31838號。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限期履行通知書》,載明:各被執行人要求各被執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履行債務,逾期不履行將依法處分已查封的被執行人林惜君名下位于大工業區嘉宏灣花園4、7、10、11號樓05房產、被執行人林漢卿名下位于羅湖區太寧路百仕達花園百怡苑8棟2A房產、被執行人林漢新名下位于羅湖區太寧路百仕達花園百怡苑8棟2B房產、被執行人崔琳名下位于羅湖區文錦北路與洪湖一街交匯處合正錦湖逸園2座1906房產、被執行人崔琳名下位于羅湖區××北路與××街交匯處××正××湖××房產(以下簡稱涉案房產)。2020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20)粵0304執31838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裁定拍賣、變賣被執行人名下上述涉案房產,所得款項用以清償本案債務。異議人對本院強制執行行為不服,提出本次執行異議。
另查明,異議人已于2020年12月15日就本院擬拍賣涉案房產的執行行為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經審查,本院作出(2020)粵0304執異1426號執行裁定書,裁定駁回異議人的執行異議。異議人不服,已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現該案仍在審查過程中
判決結果
駁回異議人崔琳的執行異議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交復議申請書,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霍云波
審判員徐海玉
審判員王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員李淑鈴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