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已立案執行,案號為(2020)粵0304執31838號。執行過程中,二異議人對本院強制執行其名下財產不服,分別提出執行異議。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崔琳、林惜君民間借貸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粵0304執異1426、1427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二異議人稱,一、執行條件未成就。目前未有證據證明分期款項已到期且被執行人深圳市味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漢新未向申請執行人履行。二、執行標的不明確,《限期履行通知書》里未明確執行標的。三、原調解程序違法,調解內容對異議人不公平。故二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請求立即停止對二異議人采取的一切強制執行措施(包括停止對二異議人名下房產的處分)。
申請執行人答辯稱,一、執行條件已滿足,被執行人應償還款項已到期,且不存在對異議人不公平之處。二、對二異議人執行的標的已在《限期履行通知書》中明確。三、調解程序合法有效,異議人的對調解內容的確認是真實意思表示。
經審查查明,本院(2020)粵0304民初35834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該調解書確定:一、申請執行人楊勇海與被執行人深圳市味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漢新確認截至2020年7月17日被執行人尚欠申請執行人借款本息共計260萬元(其中本金2428649.09元,利息351344.55元,本息合計2779993.64元,申請執行人楊勇海自愿放棄部分利息);二、上述款項被執行人深圳市味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漢新分三期清償:分別于2020年8月31日前償還50萬元,9月30日前償還100萬元,10月15日前償還110萬元;三、如被執行人深圳市味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漢新有任何一期逾期還款,則兩被執行人應以2428649.09元扣除已償還的款項后所剩金額為本金,按照月利率2%計算利息來償還本息;四、被執行人林漢卿、林洛鋒、林惜君、林向梅、崔琳應對被執行人深圳市味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漢新的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由于被執行人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號為(2020)粵0304執31838號。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限期履行通知書》,載明:各被執行人要求各被執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履行債務,逾期不履行將依法處分已查封的被執行人林惜君名下位于大工業區嘉宏灣花園4、7、10、11號樓05房產、被執行人林漢卿名下位于羅湖區太寧路百仕達花園百怡苑8棟2A房產、被執行人林漢新名下位于羅湖區太寧路百仕達花園百怡苑8棟2B房產、被執行人崔琳名下位于羅湖區文錦北路與洪湖一街交匯處合正錦湖逸園2座1906房產、被執行人崔琳名下位于羅湖區××北路與××街交匯處××正××湖××房產(以下簡稱涉案房產)。2020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20)粵0304執31838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裁定拍賣、變賣被執行人名下上述涉案房產,所得款項用以清償本案債務。二異議人對本院強制執行行為不服,遂提出執行異議
判決結果
一、駁回1426號案異議人崔琳的執行異議;
二、駁回1427號案異議人林惜君的執行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交復議申請書,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霍云波
審判員徐海玉
審判員王飛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書記員李淑鈴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