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中鐵中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旺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吳振林、韋世站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桂13民終3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桂民申4502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中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小燕,被申請人吳振林到庭參加訴訟。韋世站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鐵中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吳振林買賣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桂民再366號
判決日期:2021-05-20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中旺公司申請再審稱,1.中旺公司與吳振林之間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因此不具有支付貨款的義務。2017年9月30日中旺公司向吳振林轉賬支付3萬元不是貨款,而是中旺公司為維護社會穩定,配合政府職能部門進行的非合同行為。2.本案是發生在韋世站與吳振林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中旺公司與韋世站之間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一、二審法院以中旺公司在與韋世站的法律關系中存在過錯為由判決中旺公司應承擔韋世站與吳振林之間買賣法律關系的付款義務,混淆法律關系。3.一、二審法院判決中旺公司承擔買賣合同的付款義務,違反合同相對性原則,違反民事法律規定以及民法原理。買賣合同關系中,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貨物所有權即轉移至買受人,出賣人的債權并不隨同貨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產生追及效力,即使中旺公司實際使用了貨物,也是基于中旺公司與韋世站的分包合同關系,出賣人吳振林無權向中旺公司主張支付貨款。4.一、二審判決中旺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缺乏法律依據。連帶責任的承擔應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沒有法律規定中旺公司對韋世站向吳振林購買貨物發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中旺公司與韋世站之間也沒有任何承擔連帶責任的約定,反而是韋世站出具單獨對外承擔法律責任的文件。故一、二審判決中旺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錯誤。請求再審改判中旺公司不承擔案涉買賣合同糾紛的付款責任。
吳振林辯稱,雖然吳振林沒有與中旺公司簽訂合同,但是案涉項目是中旺公司承建的,韋世站走了以后,韋世站的兒子韋振程一直在案涉項目做材料員,吳振林不知道韋世站與中旺公司之間是什么關系,但武宣縣質檢局出具的檢驗報告證實吳振林供貨的紅磚確實用在案涉項目上。
韋世站既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吳振林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韋世站、中旺公司支付吳振林貨款共計86955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韋世站、中旺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4月1日,旺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參與武宣縣教育和科技局組織的(由廣西天立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作為招標代理單位)武宣縣武宣鎮中心校教學綜合樓1軸至13軸工程續建活動中中標。2016年6月30日,武宣縣武宣鎮中心校(作為發包人)與旺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作為承包人)簽訂《武宣縣武宣鎮中心校教學綜合樓續建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第一部分第一條工程概況約定了工程名稱為:武宣縣武宣鎮中心校教學綜合樓1軸至13軸工程續建;工程承包范圍為:武宣縣武宣鎮中心校教學綜合樓1軸至13軸工程續建的施工;建設面積為2387.40平方米。第二條約定了合同工期為2016年7月1日-2017年1月31日,工期總日歷天數為210天。第四條約定了簽約合同價為3087566.71元;合同價格形式為固定綜合總價。第七條第2項約定: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合同簽訂后,旺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將上述工程轉包給韋世站,由韋世站負責施工。韋世站接手工程后,施工期間多次與吳振林購買多孔磚用于工程建設(由吳振林向柳城縣金龍磚廠購買,轉賣給韋世站),2017年7月7日,吳振林與韋世站經結算,韋世站向吳振林出具《武宣縣武宣鎮中心校續建項目用多孔磚結算單》,該《結算單》載明:“1、2016年11月-2017年1月該項目用180×240×90磚數量:63000塊×0.90/元塊=56700元。2、2017年2月-2017年3月該項目用180×240×90磚數量:60900塊×0.95/元塊=57855元。該項目用115×240×90磚4000塊×0.60/元塊=2400元。以上二種磚合計金額:116955元。以上金額不含稅票,增值稅票另加五個點”。2017年4月11日,韋世站之子韋振程向吳振林出具《欠條》,《欠條》內容為“旺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武宣二小學生教學樓)欠柳州市柳城縣金龍磚廠(吳振林)紅磚款116955元。欠款人:韋世站2017年4月11日此欠條韋振程代寫”。因韋世站不向吳振林支付貨款,吳振林向武宣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投訴,武宣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2017年9月4日向旺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出具《關于解決武宣縣武宣鎮中心校教學樓續建工程拖欠材料款案情的通知》,旺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次日回函,認為沒有拖欠農民工工資,在《武宣縣武宣鎮中心校教學綜合樓》工程項目,所供建筑材料商并未與我公司簽訂《購銷合同》,所以并不存在拖欠建筑材料款。2017年9月12日,武宣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召開武宣縣武宣鎮中心校教學綜合樓1-13軸續建工程拖欠材料款問題協調會,吳振林及旺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代表參加了本次會議,該會議紀要如下:“一、關于核對材料數目的問題縣住建局建管股要求旺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紅磚材料商吳振林向本工程提供的紅磚數目進行核對,數目核對工作必須在2017年9月30日前核對完畢,核對結果需向材料商吳振林反饋。要求旺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將核對結果以書面形式加蓋公章交由縣住建局建管股存檔。二、關于材料款撥付問題該工程已于9月12日進行竣工預驗收,旺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收到縣教育局撥付的578120元進度款后,按照雙方認可的材料款數額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先支付40%,余下60%在工程竣工后結算款撥付到位后付清”。2017年9月30日,旺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向吳振林支付紅磚款30000元。2017年12月21日,韋世站向旺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出具《聲明》,內容為“本人韋世站身份證號4522261962××××××××全負責施工廣西來賓市武宣縣武宣鎮中心校教學綜合樓一軸至十三軸續建項目,我本人韋世站承諾該工程的材料款,從開工至竣工(材料供應商全部欠款)都由我本人韋世站支付,該款與旺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無任何關系該項目施工負責人韋世站(簽名捺?。╉椖勘O管人鄧福生(簽名捺印)”。2018年4月3日,旺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為中鐵中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一審法院判決:一、韋世站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吳振林的貨(磚)款86955元;二、中旺公司對上述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吳振林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974元,由韋世站、中旺公司負擔。
中旺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依法改判駁回吳振林要求中旺公司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2.本案訴訟費用由吳振林負擔。
二審法院確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韋世站向吳振林出具的《結算單》、《欠條》,可以認定韋世站與吳振林之間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韋世站未依約履行支付債務義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一審法院判決韋世站向吳振林支付貨款86955元正確,予以維持。旺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將工程轉包給沒有建筑資質的個人(即韋世站),違反了建筑法的有關規定,為此,旺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應對轉承包人韋世站所欠貨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旺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后更名為中旺公司,旺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民事責任應由中旺公司承擔。中旺公司上訴主張不承擔責任的抗辯理由缺乏充分的證據證實,不能成立。一審法院判決中旺公司對韋世站應付貨款86955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正確,予以維持。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再審庭審中,中旺公司對原審判決認定“中旺公司與吳振林存在買賣合同及貨款金額為116955元”的事實有異議。為證明其主張,中旺公司提交了以下兩組證據:第一組證據,中標通知書、開工申請開工令、施工組織設計報審表、腳手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報審表、鋼筋混凝土施工方案報審表、砌體工程施工方案報審表、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表、竣工驗收意見書,擬證明案涉工程的項目經理是吳雪峰,并非韋世站;第二組證據,借條及委托書,擬證明韋世站經過結算確認尚欠中旺公司657279元。
吳振林對中旺公司提交的前述證據不予認可,武宣縣中心校出具的《證明》已經證實韋世站是現場的負責人,如果吳雪峰是項目負責人,為何在武宣縣住建局組織的協調會沒有到場。案涉紅磚供貨時間是2017年,中旺公司當時是知情的,其提交的委托書及借條的落款時間是2018年,不能證明其主張。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旺公司提交的第一組證據恰好證明案涉工程施工以來,現場除了有韋世站、廣西景瑞勞務公司在施工外,中旺公司實際上自始參加了工程的施工及管理。第二組證據不能證實中旺公司與韋世站已對案涉工程進行結算并已付清工程款,故不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原審判決在查明事實部分并未認定中旺公司與吳振林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中旺公司在武宣縣住建局就案涉紅磚款的拖欠問題召開協調會上及多次書面來往函件中,并未對拖欠紅磚款的金額提出異議并提供證據證明,因此,中旺公司所提的異議均不能成立。
本院再審除確認一、二審查明的事實外,另查明以下事實:
1.一審庭審中,審判員問:“中旺公司與廣西景瑞勞務公司是什么關系?”中旺公司答:“廣西景瑞勞務公司是旺盛集團的一個子公司,勞務是旺盛集團與廣西景瑞勞務公司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施工是由勞務公司派遣勞務工施工。勞務工的工資也是經過韋世站同意,從工程款中支付?!睂徟袉T問:“吳振林還需申請4位證人出庭嗎?”吳振林:“如果中旺公司承認購買吳振林的紅磚,就不需要證人出庭了。”中旺公司答:“我方認可本案工程所用的磚是用吳振林提供的磚?!?2.本案再審庭審中,審判長問:“中旺公司,學校是否支付完工程款?”中旺公司答:“支付了。”審判長問:“中旺公司跟韋世站結算了嗎?”中旺公司答:“沒有,一直找不到他?!睂徟虚L問:“你方覺得該付給韋世站的款項付夠了嗎?”中旺公司答:“我們付超了,這個項目虧本了?!睂徟虚L問:“二審庭審中,你方主張已經跟韋世站結算清楚了?”中旺公司答:“我不清楚是否付清韋世站工程款,庭后七天內提交證據。”
3.韋振程2018年1月12日出具《借條》載明:“本人韋振程,身份證4522261984××××××××,今借到旺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武宣縣武宣鎮中心校教學樓續建工程項目中所墊支的款項人民幣657279元,經雙方核實清楚,無爭議,本人同意本借款在該工程項目所有來款中扣除?!表f世站2018年1月14日出具的《委托書》載明:“茲有韋世站同志全權委托韋振程辦理及簽證結算武宣縣武宣鎮中心小學工程的簽證一切業務,特此委托。委托人:韋世站?!?/span>
判決結果
一、撤銷廣西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桂13民終371號民事判決及廣西武宣縣人民法院(2018)桂1323民初69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維持廣西武宣縣人民法院(2018)桂1323民初69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
三、中鐵中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86955元范圍內對韋世站不能清償的部分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一審案件受理費1974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974元,公告費300元,共計4248元,由韋世站、中鐵中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戴紅兵
審判員駱金盛
審判員陳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吳婷
書記員黃雷蕾
書記員李毅
判決日期
2021-05-20